中国的商业资本,就是把它从中国社会取得的特质,取得的特殊有利的历史条件,作为其活动的根据。那么,对于它的限制,就不能不从这些方面来下手。
事实上,在最近的阶段,商业资本已像表现了强弩之末的趋势,这趋势,必然会给吾人以两种不十分明确的观感:其一,以为是统制确实收到了效果的如实说明,如其依照着目前的作法,把管制加强加严,一定能使商业资本压伏下来;其一则以为商业资本如走到了下坡,即使让它活动下去,也定然会应验一句“多行不义,必自毙”的老话。我们且不忙分辨这两者的正确性,姑先把商业资本在当前已走向下坡的事实揭露出来。商业资本照着它自己的运动规律,它会如我们前面已经讲过的,使社会的生产规模,日渐趋于缩减,生产规模缩减,将从两方面来施反作用于商业资本本身,那就是商业资本活动的对象减少了,一般社会的购买力就降低了。我们不论走到哪个闹着变态繁荣的大都会或大市镇,只要稍加凝视,就会发现那里被商业资本周转着的工业品,都在不绝的缩减中,而充斥街头巷口的拍卖铺店,显然不是买卖着刚被生产的物资,而是把旧有的东西,拿来适应购买力低减的市场。稍微昂贵一点的物品,已逐渐不易找到买主,除了特殊有钱有势者在即时消费的饮食享乐方面,还维持着相当豪阔的场面而外,包括了生产者、公务人员、士兵等等广大社会群,已在不绝降低生活水准,不绝缩小需要圈。自然,商业资本的利益,不已指导它把活动的目标,移向农村的原生产物,转向原生产物所自出的土地么?但它的利益所在,就是它的破坏作用所在。愈到后来,它要维持并扩大它自身的利益,它对社会一般生产的利益,就愈会加深加大其破坏性,在它的利益是由牺牲社会一般利益破坏社会生产来成全的限内,最后它将发觉:社会一般生产利益牺牲到了无可挽回的程度,它的利益,它的生存,亦会宣告中绝,这所谓“牛死虱死”的惨事,历史上是用“社会生机破灭,商业关系从根归于瓦解”的文句描写下来的。
也许说,在商业资本运动已经走向下坡的阶段,对它采行种种强制干涉方策,当然可能收到些效果,但商业资本按统制干涉所受的损害,如其还能取偿于社会,那末,在商业资本上增加一分压力,就会以同一的或更大的程度,使全社会生产利益增受破坏。事实上,我们当前从交通、专卖、金融管制等方面限制商业资本活动所生的结果,已在说明这是千真万确的逻辑。
论究到这里,似乎我们已导出了一种非常悲观的结论:商业资本听其自生自灭是太危险了,曲加干涉,也同样的或更快的会促使它走到毁灭之路,它的毁灭既然如我们前面所说,一定会导来整个社会经济的崩毁,那不是我们当前的社会经济结构,命定了要弄到所谓“其何能淑,载胥及溺”的境地么?
但上面这种悲观历史事实的逻辑,却正好从另一方面指示了我们一个处理商业资本的合理途径。
商业资本既是把一定社会条件作为其存在与活动的依据,在它,无论是自行覆灭,抑是以大压力促其覆灭,都是社会本身的不幸。而且我们翻阅一部中国历史,虽然觉得商业资本对于中国整个经济的发展,是不只一次的演着破坏的作用,但近世欧美各国的商业资本,却曾大有造于其产业资本的育成,可见商业资本活动,并不能笼统地视为大逆不道的事。我们取缔商业资本,即使只限于非法的不合理的部分,但要求其见效,求其不致“玉石俱焚”,亦当依据现代经济科学所指示我们的途径,看商业资本运动本身,被体现出的法则,在怎样发生作用,然后再因势予以利导,“干涉”、“管制”乃至“压迫”,只有在一定条件下,在一定的历史条件已经作成的前提下,始能把商业资本由不合理的不合法的活动范围,转为导向有利于一般经济发展的范围。而这所谓历史前提条件,就是商业资本向着土地方面,从而,向着高利贷业方面转化之可能性的削除。
历史教训我们:商业资本对过去农业生产的破坏,是从土地方面下手,农民大众在地价地租上支出了过大生产费用所造成的困境,恰好为高利贷业开出了罪孽的乐园。近年商业范围和商业对象的缩减,土地及土地生产物已经成了商业资本打破沉滞局面的可能有利出口,而都市方面各种管制方策的执行,和一般舆论对资本所有者表示的憎恶,遂“为渊驱鱼”似的使大后方都市附近乃至僻远地带,都有逃罪与逐利的豪商们的频繁踪迹。“压力是向着抵抗力弱的所在发展”,加强管制,竟在土地方面网开一面,驯见管制愈趋严密,农村生产方面所受到的破坏影响,就愈不可忽视。
因此,我认定,要管制商业,不发生危及全般经济的影响,是需要认清中国社会经济法则,把商业资本和土地资本化的关系割断。如何割断这种关系,有民生主义的土地国策在,用不着琐赘,且也不是这里所要详细说明的,但无论是严格执行地价税办法也好,是改善实物征收征购方式,俾在一定限度以上,累进收购也好,抑是发行土地债券,由国家代购土地,以摊还办法,转给农民也好,或者是依各地不同情形分别同时采用上述各种方策也好,总须做到非生产者不得购买土地,生产者不致丧失其土地的地步。能这样,商业资本的蓄积,就不会形成加速促使农村破坏的危局,而商业资本所有者在土地生产物上的活动,亦将因此大大受到限制。这种把握住中国商业资本运动法则,对它采行根本治疗的办法,一经见诸施行,然后再从交通、金融、专卖、赋税诸方面对商业资本所加的一切管制,就不但不致在基本的生产中业上间接的发生破坏的作用,却可反过来,促使商业资本的蓄积,转向社会有利的用途上去,即转向产业资本上去。到了那场合,各种奖励产业的方式和方策,就格外容易收效了。(www.xing528.com)
要之,从社会全般发展的观点考察起来,商业资本并非一定要滞留在流通领域内的资本,商人也并非一定不能改变他的生活形态的人,而且,在一定历史前提已经造成了的情形下,商业资本就不仅不是可诅咒的资本,商人就不仅不是可诅咒的人,它或他,甚且不会发生次于产业资本次于产业家的社会功能。
在近代,商业资本曾在各先进国家成就了促进产业发展的作用,当商业资本所有者发觉他们不能继续用贱买贵卖的欺骗方式和劫掠方式维持其利益的时候,他们中间至少有一部分人,就很快由流通过程移向生产过程,使自己变为生产者,变为生产事业资本家。亦就是在这种情势下,产业资本渐渐取得了对商业资本的支配地位,而这种的商业资本,就相应改变了它的社会机能,它已不复是产业或生产事业的破坏者,而是它的成全者了。
诚然,商业资本向着产业资本的转化,也正如同产业资本的商业化一样,并不是由各别资本所有者,自发地去成就的,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会造成一种形式,使它不得不向着有利的场合流转,商业资本生产化或生产资本化,是一个包括着社会历史变革的大问题,当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但在它成就这历史任务所需要的许多条件之中,一个最基本的最有决定性的条件,就是有关土地所有关系与使用关系的改革。一切近代国家,差不多没有例外地是先完成土地变革,然后再在变革了的土地关系上,踏上产业革命的过程。土地关系变革的内容与程序,各国因其自然条件与历史条件不同而未能一致,但使农民由封建束缚下解放出来,使土地上的租佃关系建立在合理的法定基础之上,使土地所有形态不致根本妨碍土地的使用,那差不多是各国相同的。今日中国的农民,表面上也许不像西欧各国及日本土地变革当时的农民那样,很严厉地被束缚在土地之上,但由土地所有形态和租佃关系所造成的客观情势,却使他们对于土地的依附,不下于被纯封建规则所扭结住的束缚,他们愈是离开土地而不能有其他更广阔的生路,土地就愈加变成了蓄积财富再好不过的手段,变成了商业资本扩大活动的地盘。
近年来,朝野人士鉴于财政经济问题的日益严重化,鉴于前此的一切经济认识与经济方案,需要再考虑再计划,于是注意渐从流通过程移向生产过程,渐从技术性质的观点移向社会性质的观点,渐渐看透了商业问题同土地问题的内在关联。我这里所提起的中国商业资本运动法则问题,也许是大家已经设想到了而不曾把它系统化的问题,至多,也不过是为大家讲了想讲的话。孙中山先生在民生主义经济中,特别把土地问题和资本问题提出来作为金融经济国策的骨干,他是充分理解到了中国在现代化过程中的一切经济问题,是不能不顾及中国社会的本质,和中国各种经济形态所分别具有的特殊运动法则的。
【注释】
[1]这王朝兴废与商业资本的兴废密切关联。——编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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