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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与经营形态对现代性地租的影响

时间:2023-05-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表面看来,这种土地所有,像与我们这里讨论的问题,没有多大关涉,因为在这种土地所有形态下,自耕农民同时是土地的自由所有者。论到这里,我们已可说明小土地所有制对于新式地租的不利影响了。小土地所有者始终是渴望获得较多土地的。最后(四)这种小土地所有的经营形态,为大土地所有制下的小经营,提供了一极好的“标本”,分散的小经营能够提供多额的剩余劳动生产物,能够提供极高率地租,大经营的必要性,在土地所有者的主

土地所有与经营形态对现代性地租的影响

由于我们土地买卖上的那种传统“自由”,又加上现代货币资本关系的促进,现代私人的土地所有关系,至少在表面上像是确立起来了,但如我们在前面已经分析过的,土地的买卖过程,既不曾洗脱去中国传统的吞并方式,复又推行着欧美在近代初期的混取劫掠式的圈围活动(这在新开发的荒地变为熟地区域,在淤积湖田区域,在种种色色公有地段,特别盛行),则在这种取得土地过程中形成的土地所有制,就必然会变态的表现着过渡阶段的特质。大土地所有制是它的主要形态了,但惟其它这种大土地所有制同时并不曾伴以大农经营,于是在大土地所有制一傍,还并存着一种与其说是同它相照应的,就宁可说是同它相补充的小土地所有制。

现在仅就它们在与地租发展相关的限内,展开说明,且为了说明的便利,先从这所谓小土地所有制起。

前面已指明,在中国的全部耕地中,租耕地占60%左右,换言之,即自耕地占全面积的40%左右。而在此自耕地中,属于小土地所有的,一定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因为过此以往的中农及富农,多半是会以地主资格登场的。从表面看来,这种土地所有,像与我们这里讨论的问题,没有多大关涉,因为在这种土地所有形态下,自耕农民同时是土地的自由所有者。土地表现为他的主要生产工具,表现为他的劳动与资本的不可缺乏的使用场所,他不但不付地租,他所生产的剩余价值也不表现为地租。但是这种小土地所有能当作一个社会的体制发生,它对于一般租地的地租,就不能不从多方面给予影响。我们如把中国小土地所有的种种条件加以分析,情形就更是如此了。

中国小土地所有的第一个特点,就是那种土地在品质上,多半是较劣等地,这无论就全国讲,抑是就全国各别地区讲,大体都是如此。在相对意义上,中国黄河流域土地,一般不若长江珠江流域土地肥沃而适于集约耕种,因之,在前一地区小所有土地所占比例,比较之后两地所占比例为大。而就每一个地域说,更是如此。大约不成片段的山地、砂砾地、低洼地、贫瘠地,一切容易为水旱侵害的地带,通是土地吞并混夺者比较不大注意的处所,而荒地一旦变为熟地,零碎角落地一旦形成整块地段,低洼之区一旦淤积成了肥美沃壤,小土地所有者立即便会出现,那种改变,很快就要变为他的不幸。自然,小土地所有者在获有较肥沃土地的场合,生产加多,境况变好,对于他的土地的执着,是会更形坚牢的。他是小农,说不定竟会由此变为中农乃至富农,这种例子在事实上不会没有,但它的限度,对于小土地所有者多半是保有不良土地的一般概念,断不致发生如何严重的影响。

小农土地的所在地,既属如此不利,而他所保有土地的数量,除了在边区畜物地带而外,在南部水田区,每一农户耕作地,不过5亩到10亩,而在北部黄土区,则亦不过10亩至15亩。

土地数量少,又加零碎贫瘠,在经营上的不利,已可想见。但因为他们是自由所有者,一切应摊的和必然转嫁的捐、税、役、各种苛杂负担,都会以极大压力,落到他们肩上。即无特别天灾人祸,通常的婚丧疾病,所需费用,亦决不是他们那小量收入可以支持的,他们几乎一般的要变成高利贷业者的债奴。在这种情形下,他们的生产,即使是单凭人力和自然力,也将变为不可能。一言以蔽之,他们是在极不利的条件下从事生产。但虽如此,他们通过捐、役、税,通过高利贷,更通过最不定规的最昂贵的零售商业,对于社会的贡献,即他们在自己最必需的生活资料以外,对社会所提供的剩余劳动生产物,并不算少,虽然这并不是他们更多生产的结果,而宁是他们更贫困,被更低压在普通生活水准以下的结果。

论到这里,我们已可说明小土地所有制对于新式地租的不利影响了。最普通的看法,当然是小土地所有,以一个社会的规模存在着,它在其存在的限内,根本就要阻止地租的产生,此其一。小土地所有,一般都表现为一个最有自给自足性能的体制,占小农消费最大部分的生产物,是他们由自己供给,他们并迫而需要兼营一切可能的手工副业,以弥补其经常的不够支出。在这里,作为现代地租产生前提条件的商品货币关系,相应的受到了防阻,此其二。小土地所有的零散存在,必然会排斥劳动的社会形态,资本的社会累积……而这种种,又正好是资本制地租所直接要求的基本前提,此其三。(www.xing528.com)

然而我们在这里所特别注意的,却宁在于(一)小土地所有的大量存在,始终为土地兼并混夺者,留下了一个“展望”,为地租上的原始累积,不用以从事农业经营,却用以继续投资于土地,留下了一个“展望”。自然,在土地的吞并集中过程上,最好的对象,并不是小农贫农所保有的土地,而宁是中农小地主们所保有的土地,但小农终竟是抵抗力最弱的一环。如其中农小地主被剥削被竞取到了小土地所有者的地位,他们的土地又是比较优良的,那就更加使小土地所有制变为大土地所有制的一个补充了。(二)小土地所有的大量存在,对于佃农阶层是一个致命的威胁。小土地所有者始终是渴望获得较多土地的。他们在事实上,不但随时会变为佃农,并且许多已确实在兼为佃农,他们既如上面所说,能在极不利条件下,对社会提供相当的剩余劳动生产物,对于租给他们以较优良土地的地主,自然更肯提供较大量剩余劳动生产物,这就是说,他们的大量存在,他们所依据的这种土地制度的存在,无形中,把地租率提高到了卷去一切经营利润的程度,因为小土地所有经营,本来就是不为利润,且也是无从获有利润的。还有(三)小土地所有者,有机会租得三几亩土地,兼作佃农,当然是再好不过,但这种机会,并不是容易得到的。土地所有者对于土地使用者,照例是要考究他们的经营力或经营本钱的,因此,小土地所有者兼作佃农的可能性,就远不若其兼作雇农的可能性大。他们兼作佃农,会相应提高地租,因而使经营者的利润无着;他们兼作雇农,也就会因为他们已有了生活基础,得以比较一般农民更坏得多的条件工作,而使一般农业劳动工资压低到极不足齿数的程度。这就是说,他们以前一项“兼职”工作,农业利润不易实现,他们以后一项“兼职”工作,雇佣劳动的合理工资无法取得。地租中包括有全部利润再加一部分或一大部分工资了。最后(四)这种小土地所有的经营形态,为大土地所有制下的小经营,提供了一极好的“标本”,分散的小经营能够提供多额的剩余劳动生产物,能够提供极高率地租,大经营的必要性,在土地所有者的主观上,就不存在了,反之,他们还会以小经营为较有利看。现实在照着他们的意像演变着。

在中国农村人口中,仅占4%的地主,却拥有全耕地面积50%,仅占6%的富农,却拥有全耕地面积18%,即合计10%的地主及富农,占有全耕地面积68%,另一方面,全农村人口中90%的中小农,却仅占全耕地面积32%,[4]从这简单数字中,大体已可想见中国土地集中的轮廓。虽然如我们上面指述过的,这种集中程度,还是与资本主义接触后,由买办商业把社会资金吸向都市,因而多少使农村地权集中现象,被缓和了的结果。当作土地集中结果看的大土地所有制,原是资本主义经营所要求的最重要的前提条件之一。大规模生产是资本主义生产的第一个口号,而作为那种生产之基地的土地所有面积,在私有制度之下,是需要每个所有者有足够推行大规模经营的限度的。但我们的大土地所有有一个明显的特征,即它仅是地权的集中,而非地段地块的集中。这有许多原因,前述小土地所有的普遍存在,当然多少有碍于那种片段的集中形态的形成,而租耕地最称发达的南部水田区,又有参差起伏的梯埂为之妨阻,但像这一类社会条件自然条件的阻碍作用,毕竟不难在其他更基本前提条件确立之下予以克服。但无奈中国地主阶层对于土地的购买或者混夺,其目的就不是为了准备拿来从事大经营,他们所直接经验到的小经营耕作对于他们的利益,使他们在购买土地之始,就已考虑到了那种土地所具备的分散经营分开租佃的条件。为了便于集中管理,为了表现出地权者无上的权威,购买整村整畋的大田庄(假使有这种集中性的连属性的大田庄存在的话),他们是乐得保有这种田产的。但经验告诉他们,大田庄的整买,固须一时备有大量资金,而这种田庄在异日的整卖,又须购买者一时备有大量的资金,而由买卖上感到困难,又不能由管业上所受到的利益得到补偿。承租大田庄的佃农,一般是比较有生活基础的,因之,他们对于业主,就比较不肯让其予取予求。虽然这里有包租制以济其穷,但如非土地购买者特别富有,特别需要集中管理,他们与其保有一个或数个极大的田庄,就宁不如保有多数的中小型的田庄,而中国传统的诸子平分遗产制,更加强了这一倾向。不过,中国土地所有者平分遗产,对于土地分散经营,虽然有了莫大的促进作用,但如其我们仔细体察农村一般耕作现象,就知道土地利用者平分遗产,那对于土地分散经营,实有更大的促进作用。往往,一个业主死了,他的儿子们别籍异财,他们还不妨共同收租,让原有的佃户照着原来的规模,继续耕作,但如其一个佃户死了,或者在他生前,他的诸子析产分居,那就非把原有经营规模零细分开不可。单在这种意义上,地权的过于分散,或不免在某种限度,妨碍着土地集中,但经营的过于细分,却又似无碍于土地集中。

本来,富者田连阡陌的大土地所有,原是中国的传统形态。到了近代,它是在某种限度变形了,它像更不是由特种身份取得,至多,不过是利用了某些政治经济的特权而取得,但因为它的本质,还是被看作资本累积的主要手段,而不是被看作助成土地以外其他劳动条件发生机能作用的次要手段,地权集中与经营分散,或者大土地所有与小经营,便被当作一个特征现象表现出来。结局,在没有受到大经营压迫的情形之下,必然采行小经营方式的小土地所有形态,就在一方面取得了存在的可能,同时又反过来,当作大土地所有采行小经营方式的一个有力的诱因。在这种限度内,显然相互排斥的大土地所有与小土地所有,便在当前整个土地所有制中,当作两个并行不悖的内在相通的形态而存在着。照着一般的趋势,资本制的大土地所有,即为了便于大经营的大土地所有,如其不能对我们当前这种采行小经营的大土地所有形态,取得决定的代替地位,小土地所有制便有继续存在的可能。

在经济科学上,这种小土地所有形态,原是当作一个过渡形态而存在的,资本制的农业每向前发展一步,大经营的利益,愈加表现得清楚,小土地所有便要以它那种排斥资本劳动之社会发展的缺点,而逐渐归于淘汰。自然,富有保守性的农业,无论在哪方面的变革,都是非常迟缓的,即至今日,小土地所有虽然是日就衰微了,但在先进各国,依然顽执的存在于资本主义生产的孔隙中。但它们那种小土地所有的存在,与我们恰好相反,我们的小土地所有,是在一般资本制经营不发达的条件下取得生存,而先进各国的小土地所有,虽然一方面在受着资本制经营利益的压迫,同时却反而在叨讨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一般发展的实惠。因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发展起来,一切损害着小农利益的落后特权,会逐渐趋于消失,农产品有一个市场价格,通行于农村的利率基准,也被相对的压低了,它们已比较低减了商业资本高利贷资本所加于它们的意外剥削;同时,最为小农诟病的课税制度,亦在资本主义秩序下,归于划一了,这原是大资本要求下实现的,但却辩证的有利于小农的生存。自然,把利害加以摒除,在大规模生产占着绝对优势的社会里,小土地所有,毕竟不外是过渡社会的产物,所以它在先进诸国,只是当作落后遗制而残存,而在没有受到资本主义秩序保护,但同时也没有大经营压迫的中国小土地所有制,却像还是有它的“千秋”的。

在这里,我们是不应忽视介在大土地所有与小土地所有之间的中农及中小地主这一阶层之俨然存在的。中农是拥有较多土地的自耕农,有许多兼作地主、中小地主,又有许多是兼作土地经营的人。他们的“品格”,下面还有分析的机会。且不管他们保有土地的各别方式,如何不能构成一个中间所有形态,在一个过渡社会,一个失却了平衡的动荡社会,向两极发展的倾向,总是比较来得强烈的。

我们不能在土地所有制构成的诸条件上,去发现中国资本制地租的迹象,只好把论点转移到另一个视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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