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其我们把现代工资的形成,理解为资本主义全面生产关系形成的一个最基本的部分,那个痛苦的过渡阶段,是任何一个现代国家的生产劳动者所曾经历过来的。特其过渡时间的久暂,及其在过渡阶段的痛苦遭遇,则因各个国家而不同,它们各别的自然条件与历史条件是极不相同的。
我们尚论中国今日的工资形态,在述及其形成过程时,至少应当把对它具有极大影响的传统雇佣关系,略予说明。如其我们发觉那种雇佣劳动关系,颇为特殊,在它今日诸般劳动形态中,还保留下了它极多的残余部分,那就更有说明之必要了。
特我们在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交代清楚。就是作为工资产生依据的雇佣劳动关系,如前面所说,既是在私有财产社会劳动进化史上的最后一个形态,它理应不会在现代以前的社会发生。如其现代以前的社会,竟存在着这种劳动关系,我们前面述及的一般劳动发展法则,就被破坏了。事实上,这样的问题,曾一般的被提起过。特烈夫斯基(J.Delevsky)就认定:奴隶制,农奴制,和自由劳动同时并存。有时且调和到难得确定它们主要职责是属于哪种劳动形态。他以为在古代社会里,当希腊、罗马奴隶制达到其最高峰时期,自由劳工在数目上常占着很多。此外,他还依据梅伊耶(Edonard Meyer)的说法,力言自由劳动与奴隶劳动的存在同样悠久。即在中古时代,严格意义的奴隶,甚且与农奴乃至城市中的自由劳动,存在得一样长久。在美洲,奴隶与自由劳动者,是比肩的活动着。由这一列事实,他结论说:“历史并不承认有法则。”[1]
这像是“言之有据”的好理论,但没有分辨清楚两个论点:其一是,社会劳动史的划分,是把各别社会的主要生产方式,以及被规定在那种生产方式中的基本生产关系,作为基础,例如,在古代社会,我们得认知当时供应统治贵族及自由市民诸君之豪华放纵生活的,究是少数偶然勉强从事生产作业的自由劳动,抑还是那些广大的奴隶群的污秽不洁的劳动;还有,存在于古代社会,存在于中古社会的所谓自由劳动,与我们现代的自由劳动或雇佣劳动,究有怎样本质的区别,这亦是我们非理解不可的。前一点是量的问题,后一点是质的问题。把这两个问题提供出来,就不但可以解答反社会劳动发展史的诸谬见,同时且可分释我们社会过去是否能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疑团。
约在180年前,以渊博著称的亚当·斯密,就曾在其大著《国富论》中,把中国劳动者的工资问题提起。他说:在马哥孛罗(Marco Polo)[2]前后游历中国的许多旅行家,在其游记中,一般公认中国劳动工资的低落,和劳动者不能维持一家老小的困难情形。雇农辛辛苦苦耕作,能挣得些微买米的货币,就心满意足了。工匠的境况,则坏到了不能更坏的程度。他并说,他们不像欧洲的工匠,能够安逸的坐在他们店里,等候顾客光临,却常是背负着工作工具,挨户叫卖,宛如乞丐。此外,他还概括的表示:中国下层阶级的贫困,比之欧洲类似乞丐之国民的贫困程度,还要厉害。何以见得呢?他在这里指出了我们见惯了倒不觉得,听起来却未免有点汗颜的事实。他说,在通商口岸的广州各埠,中国人对于欧洲商船弃而不食的肮脏东西,都争着去捞获;已经死了的狗和猫,其尸体即使半臭,中国人欢迎的程度,不减于其他各国人民之欢迎最合卫生的食料。然而他又说,中国下层阶级尽管这样穷,中国却很早就是世界最富庶的国家之一。国富而下层人民竟是那样穷的究竟,他的解释是:一国财富虽说很大,但如它静止好久了,它的国民的劳动工资,必不能希望很高,尤其是不能希望有所增加。
斯密是用中国的工资水准,来论证他的工资变异论。他认定:一国已有的富裕程度,不能说明工资的高率和工资增进。只有不绝增大其财富的国家,其工资才不绝增高;只有不绝减少其国富的国家,其工资方不绝降低。他以美洲的进步状况,为工资增进的例证;以东印度及英国其他殖民地后退状况,为工资缩减的例证;而中国则被视为留在不进也不退的静止状态,其工资就一直保留在使一般靠劳动生活的人,不能维持生活的境地。用他的话来结束他的意见,就是:“劳动的优厚报酬,是国富进步的自然象征,贫困劳动者的微薄生活资料,是万事停滞的自然象征,而其饥饿状态,则是万事往后退步的自然象征。”
斯密的这种工资变异论,我们没有在这里讨论的余裕。但其关系中国工资的全部说明,指出了工资一低到不够生活是对的,但单以社会停滞来解释那种低率工资的形成,却太拢统,太不够了。
首先得指明:中国的雇佣劳动关系,是老早就存在着的。但它取得存在的社会条件,和同样“古已有之”的西欧各国雇佣劳动关系因以形成的社会条件,颇不相同。因此,它的形态和性质,是颇不相同的。
在农业社会,工业一般是附着于农业,而形成为农业的工业。那种散在于农村方面的工业,大抵是采取手工业形态。而这手工业,则以三个方式从事经营:其一是当作副业,或为自家消费,或为贩卖;其二是当作本业,兼作农业活动;其三则是当作专业,变为纯粹手工业经营。这纯粹的手工业,可因其保有工具及原料与否,而分为独立手工业,与不够独立的“工资作业”。(www.xing528.com)
我们这里所要讨论的,是这种“工资作业”的手工业形态,看它在中国究表现了怎样的特质。原来工资作业有两个方式:一是作业者自备设备经营,让主顾拿原料到自家工作场所制作,制作完成,对设备所费,自然要求补偿,但主要还是从主顾〔那里〕索取工资,故这种作业,称为“自宅工资作业”。我们今日习见的交麦去磨的磨坊或面坊,交布去染的染坊,交米去碾的碾坊,交菜子或棉子去榨油的油坊,都类似这个形态的作业。反之,没有设备经营,只把自己操业所需的简单工具,负着去找寻主顾,如像铁匠、铜匠、锡匠、补碗匠、箍桶匠、木匠、石匠、泥水匠、缝工之类,或者在家中等待主顾雇请,如像工匠、缝匠、石匠、泥水匠之类,他们通通是在主顾家工作,由主顾取得工钱,故这种作业形态,亦称为“外出工资作业”。我们今日所见的“外出工资作业”,当然参杂进去了不少的“现代化”成分,但比较起来说,我们社会一向是把这种“外出工资作业”,作为它雇佣劳动的原基形态。[3]
这两种劳动形态,看似简单,但其形成过程,却给予此后发展以莫大影响。
单从表面看,“自宅工资作业”在取得作业报酬上,便对“外出工资作业”占有很大的便利。等主顾来找,说不定会失掉工作机会,有的人非万不得已,就不肯上门,往找主顾,说不定还可增加工作机会;有的人即非必需,也许顺便请其工作,可是讲到报酬,前者尽管是处在无妨高索的境地,后者却是处在不能不少要的境地。不仅如此,在自宅作业上,不但作业的程序和时间,得自行有效的调整和安排,短期内即无主顾上门,说不定还不致妨碍其经营作业,此外,对于原料的用途,他也许可能作有利的支配。可是,在外出工资作业上,作业者都是无法自立,无论他是等人招雇,抑是找人招雇,时间及作业程序作业范围,都操之于人;一日没有工作,也许就一日没有饭吃。把这种种情形参酌较量起来,外出工资作业的报酬,已经是注定了要降低许多的。
还有,“自宅工资作业”这种劳动形态,并不是当时的手工业者愿意采行的,反之,却是被禁制的结果。欧洲中世的工业基尔特,对于同业是具有极大权威的。为了化除内部的竞争,曾用种种方式限定了它们的活动范围。不许任何同业者自由在各地操业,在一定场所以外找寻工作,那正是基尔特规定中的一个重要项目。但在这种限制下,自宅工资作业者人数,就不会超过需要,他们的工资,就可因此抬高起来。但在中国社会,工业基尔特的组织,是不够严密的;甚至可以说,像严格的欧洲型的基尔特,就根本不曾建立起来。一切类似基尔特的“行”“帮”,其所有的规定,宁是偏于祭祀、联络、互济,以及特殊乡土关系方面的,就因此故,外出工资作业者,就如同托钵僧道一样,可以到处自由活动,不受拘束。而他们作业者人数,遂无法限定在需要范围以内,致令其所得报酬,不能不相应减落下来。
在这里,我们还可由这种劳动者的来源,来指述外出工资作业者,该是处在如何不利的地位。中国农村经济条件,同欧洲中世比较起来,是较多变动的。这也正是中国世袭职业不发达的主要原因之一。我们在其他场合不时提论到的中国地主经济形态,即土地移转买卖上的相当自由关系,很容易使土地集中少数人手中,而中国特型的商业资本,更助长了此种趋势。结局,借土地生活的农民,不论是自耕农,抑是佃农,在他由原有土地游离开,而又不能以更不利条件得到土地的时候,在职业上,就只有两个可能的出路:一是把他原来当作副业经营的手工业,当作本业,当作专业,变成独立手工业者。然则他是变成怎样的独立手工业者呢?在过去,一般人民,把土地看得特别重要;有了土地,他就宁愿是农民,而不是手工业者的情形下,同时,又在他因了贫困或者因了债务,致迫而离开土地的场合,他自然无力自备何等工业设备经营,而不得不选择需要较少学习技能,需要较简单生产工具的那种工作来做,那就正是外出工资作业形态,但是这条路显然是最不易走通的。除了上述那诸般压低工资的原因外,在这里,还得指出致命的一点。就是,他们的作业,如果只限于简而易行的那些事项,他们就不但会发现漫无限制的同业竞争,同时还会发现,每个较有心计的农民,都是他的竞争者。过去农民的特点,在使自己的生产,适合于自己的消费,吃自己耕种出来的米,喝自己酿成的酒,穿自己纺织裁缝的衣,甚至亲自动手修理家内一切门窗户壁,修理抽屉及箱笼。特别在一般农民陷于极度贫困的场合,他们只要可能自己做的,可能因陋就简的,他就不去叫工了。所以,在外出工资作业者中,即使等人来雇的,比之向人兜工的要好一些,但他们毕竟总是失去了或者根本没有获得土地,才不得已而干这种活计的。就令其中一部分经历了多年的学徒训练,但学徒本身,就是展望着没有田地耕种,或不适于耕种田地,才出此下策的。
不错,除此以外,农村的失土者,还有一个可以称为职业的出路。那就是,向土地所有者乃至土地利用者(即农奴),以劳力换得饭吃。他们被称杂户、浮客,或浮食游民,在各村庄间,在他们以劳动能力或以勤俭德行,见称于“强豪”,因而再被“贷以种莳,赁以居处”,使成为其私属以前,差不多是一种奴隶的雇农。他们与其说是半自由的,毋宁说是没有生根的,他们的地位,当然比那些自备有简单作业工具的外出工资作业者,还要不如。因此,他们由利用其劳力所挣得的,就比之外出工资作业者的报酬,还要没有现代工资的涵义。
在上述工农雇佣劳动关系之外,也许还须提论到中国历代相承的官业上的劳动形态。官业有两个类型:其一是像制盐、采矿、烧瓷、造纸一类需要较高技术及较大规模设备的事业,那多半是由官办的,或由官方督办的。其主旨与其说是辅助生产,毋宁说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故带有独占性质。这类企业形态,颇类似现代型的制造业。那在本质上,虽然仍是靠手劳动,而非借着机器劳动,但在这种协业方式下工作的劳动者,因为他们只分别担任全系列业作的一个方面,于是比较起需要一个人完成全系列样作的独立手工业者,就较能得到分工合作的利益,而使其劳力增大起来。单就这点说,从事这种作业的劳动者,已获得较大报酬的可能。而他们不论是招雇来的,强制来的,抑是自动投到的,都无需像独立手工业者那样,自备简单生产工具,那已说明他们更有接近现代工资劳动者的可能。
另一种官业,是关系封建君主贵族官僚乃至一部分特殊僧道之服用享受的物品制作的。老早以前,中国官厅就将从事这各种物品之手工业,称之为“百工”。计分攻木之工凡七,其分作之业务,为舆、轮、弓、庐、匠、车、梓;攻金之工凡六,其分业为筑、冶、凫、、段、桃;攻皮之工凡五,其分业为函、鲍、韗、韦、裘;设色之工凡五,所分为画、缋、钟、、;括摩之工凡五,所分为玉、楖、雕、矢、磬;搏埴之工凡二,所分为陶与旊。每一门类,皆设官以掌之,其制详见《周礼·考工记》。当时分工程度、组织系统,似不可能做到如此完整地步。但历代上层社会或官家服用之特殊需要,既不易由民间得到满足,自不能不由官方统筹办理。特其分门别类及制作对象,因时代而各有不同。如佛教传入以后,有关铜钟、佛像、香料一类物品,始形成新的需要。而且,当少数特殊阶层需要,逐渐变为社会一般需要时,前此专为官方制造的物品,又不得不期之于民间的生产。但不论如何演变,每一个朝代,终归有它关系其特殊需要品制作之官业存在。而在这种官业上工作的手工业者,其名目尽管被称为“官奴”,因其技能类为一时之选,其报酬大体较为优渥。但他们显然不是创造交换价值,而是专门创造使用价值的,“御用”的。他们也许当得起“贵族劳动者”的称谓,但其数量是有限的。当然不曾被亚当·斯密归类在中国贫困的工资劳动者的范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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