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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纂体例》中的著作和注释规定

时间:2023-05-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添加的字用六角号及楷体标示,其他径行改正。7.著作(译作)、文章原则上采用原有标题;个别无标题或标题有改动的,由编者酌加或修改,并用“*”号注明,加“编者注”说明。9.编者所加注释均注明“编者注”,并根据情况采用脚注或夹注形式。13.内容涉及对外或民族、宗教政策的,亦保留原样,必要时加“编者注”说明。14.早期原著中个别提法不合现行规定的,径行作省略处理。《王亚南全集》编辑部

《编纂体例》中的著作和注释规定

1.编校基本原则:尊重与保持原著面貌,同时兼顾现行学术规范和读者阅读习惯。

2.版式:原为竖排者均改为横排,繁体字均改为简体字。

3.古体字、异体字改动而于原意无损者,改为今体字和通用字,并按新版《现代汉语词典》规范。

4.对明显的文字排校差错,包括衍(多余)、脱(减少)、倒(倒置)、错(错讹)进行校改。添加的字用六角号及楷体标示,其他径行改正。漫漶不清、无法辨认的,用方框“□□”标示。

5.生僻或明显有碍于读者理解的旧词,改为常用或便于理解的新词。

6.标点符号原则上不作改动;个别影响阅读或容易引起歧义的,采用现行国家标准予以改正。

7.著作(译作)、文章原则上采用原有标题;个别无标题或标题有改动的,由编者酌加或修改,并用“*”号注明,加“编者注”说明。

8.原作中的夹注、篇后注、章后注等,原则上改为脚注,文献出版年份和页码统一为阿拉伯数字。(www.xing528.com)

9.编者所加注释均注明“编者注”,并根据情况采用脚注或夹注形式。

10.引文均不复核,个别明显错引处径行代为改正。

11.原文中人名、地名、国名已成音译定例的,按定例予以改正和统一;未成音译定例者,仍循其旧。卷末根据需要附“人名译名对照表”等。

12.统计数字按现行规范统一。年代表述仍循原著写法。

13.内容涉及对外或民族、宗教政策的,亦保留原样,必要时加“编者注”说明。

14.早期原著中个别提法不合现行规定的,径行作省略处理。

《王亚南全集》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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