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产业不发达的落后社会,地租差不多是最基本的积累形态,或者,它是其他一切积累形态的基础。
在这种社会中,最有生产性的产业,不是工业却是农业,工业靠简单的工具劳动,农业亦靠简单的工具劳动,但农业更能有效利用自然,就因此故,农业劳动在维持劳动者简单生活以外所能提供的剩余生产物,就比之工业上的同量劳动所能提供的多得多了。更因农业生产物是最必需的都需要消费的生产物,从事工业及其他职业活动的人,靠着农业的较大生产性,使他们无须在自己生活必需品的获得上,费去较多的劳动时间,由是他们这些农业以外的生产者,也就比较能够在维持自己简单生活所需限度以外,还多少挣出一些剩余劳动生产的基础。这原则,到了劳动工具变得极其发达的社会,即应用机械来生产的社会,是还有其妥当性的;但其限界是农业利用自然生产的结果,仍然大有助于工业劳动者之必要劳动时间的缩减或剩余劳动时间的增加,却并不能说,农业是更有生产性的。劳动之社会生产力的充分无限发挥,就相对的减低了劳动之自然生产力的作用了。
要而言之,在落后社会,农业剩余劳动生产物,是其财富的基础。在农业所利用的自然——土地,概被私有独占的限内,那种剩余生产物,一定会通过地租方式,提供于土地所有者,所以,这种社会的财富的积累,就等于说是地租的积累。
我们的农村社会,照前面所说,一般还是靠土地来发挥劳动之自然生产力的。租耕土地对自耕土地之质与量的优势,已不难想见我们社会的剩余劳动生产物,该会有多大的限度,被囊括在地租这个名义之下,被吸收到地主的手中;设更进而考察地租率,即连利润及工资的一部分或大部分,都被吸收去了的高地租率,我们就明了,地租不但是表现着剩余生产物之剩余价值的一般的通例的形态,甚且被包括进了直接生产者最低生活所需的必要劳动生产物部分。不错,这是就租耕地范围讲的,在富农土地上的剩余劳动生产物,并不需要通过地租的方式,直接就为他们所有了。但前面讲过,富农与地主,同是以土地为吸收他人或剥削他人劳动的工具,在这种意义上,他们由此所得的收入,虽然不被称为地租,却显然具有地租的实质。他根本就是把一般高地租率,作为其经营土地所得的权衡。如其所得不若地租收入之大,乃至不多少超过可能获得的地租额以上,他就马上会把土地租出的。不但此也,我们农村的小农乃至一部分中农,多半为了补充其不够耕作的土地,是需要租入小量土地的,比之一无所有的贫农,他们又是较有资格租到土地的;但如万一租不到土地,他们又是需要被雇于人,为人直接间接创造剩余劳动生产物,创造地租的。所以,通体说来,地租上的积累,差不多是我们农村的积累一般。
不过,在中国经济史上,特别在现代,地租的积累,并不是单独进行的,商业资本及高利贷资本,始终在当作它的两位保驾大臣,在左提右挈的扈卫着它向前进发。
本来,在一个进步社会里面,地租是可能逐渐因人口增加,因当作原料与食粮的土地生产物的需要增加而增加的,是可能因农业生产物发展为商品为价值的条件和其能够把价值实现的条件的发展,使土地所有权的权力增大,因而,使其能在于它毫无所费但却不断增大的价值中,加大其转化为地租的占有部分的。
但我们社会的地租积累的增加,在若干特定地区,也许已表现出了这种征候,表现出是由于土地生产物市场的开拓及其变为商品或价值的可能条件的逐渐发展,但即使是在这样的场合,那种积累增加,显然是不曾完全抛弃高利贷商业活动及其他租税活动的作用的。这一列活动,在某些场合,也许不免与个别地主的利益相抵触,但当作一种社会规模的活动,那却直接间接会使地租率抬高起来。前面已讲到我们农村高地租率与高利息率的关系,同时又还述及了高利贷利息与商业利润的关系,它们任一方面的利得率的增高,立即就会吸引或影响到其他方面。自然,它们相互吸引的增高,亦并不是没有限界的,特关于这点,我们需要在下一章来说明,这里只须略略述及我们积累的地租,究是怎样被处分了的。
前面讲过,与现代资本主义接触后,中国农村社会逐渐对都市感到了浓厚的兴趣。都市是繁华的,都市亦是比较安定的。这两种诱惑,显然会驱使农村积累起来的财富,或其一般表现形态——地租,移转到都市方面去。那种移转,可能采取货币形态,亦可能采取实物形态,但把农村与都市对立起来说,这任何一个形态,都可称之为农村的资金逃避,逃避出去了,就很少流回的。采取货币形态逃避,也许更可促使实物地租的货币化,以折租方式卖给佃农,那比之需要收纳保管运输等费用,向市场卖出,是更多利益的。还有这里被流到都市的资金,除了胡乱消费外,只有地皮市场、金融市场、公债市场是适合脾味的最简便的出路。资金一走到了这条道路,它就会愈来愈远离其发源地了。至若采取实物形态逃避的那一部分,它在开始,就可能是以囤积居奇的方式,使地租直接转化为商业资本,通过商业资本转移到都市去了。
我们在另一方面也应想到,坐食地租者的生活形态,固然把他们利用地租积累的用途决定了,他们断乎不会去从事他们所不熟习所不习惯的企业经营,特别是工业经营,而同一生活形态,也在限制着他们,使他们为了不动产,为了那不动产在农村所取得的安富尊荣,还为了封建的血族关系的羁绊,非有极大的财产,非有特殊的机会与必要,他们还是不愿意把积累所得,送到他们极感隔膜,甚或抱有反感与畏怯心情的都市的。留在农村的积累的用途,当然还是原来的传统的,不是用以购买土地,便是用以贷放(事实上,投在土地上的资本,就已经是生息资本,土地价格资本化,每年由那种价格所获得的地租额,就利息化了。所以在地租为已定时,土地价格便是由利息率来调节的),不过,在晚近,一部分有企业精神的地主,也还兼营着碾米、制糖、酿酒、榨油、织布一类与原主产物直接关联着的农村制造业,更多的当然是兼营农村市集的商店。不过,用在这些方面的地租积累,一定很快就会以更大得多的数量,回流到土地上来。我们甚至可以说,这些农村企业经营的老板们,更可能是因那些企业上有些积累,再回过头来当地主的。(www.xing528.com)
总之,我们的地租,大体是用传统的方式积累来,也大体还是以传统的方式使用去。资本的分散方式,是取决于其集中的积累的方式。积累集中的过程没有根本变革,其分散或转化,也是不能有多大的改变的。在地租上,我们又发现了这一个原则。我们诚然在特定的场合,例如,在战祸光临到了的农村,在有了土地,便极不易回避征实征兵一类格外负担的情形下,土地可能是不被大家注意的目标。据统计及经验所示,由战时到战后的长期通货膨胀过程中,一般被买被卖实物的高涨率,要算土地顶低了。然而这至多只能说是当作我们社会基本积累——地租的原来转化倾向,会暂时因此受到阻碍,即暂时会改变其分散途径,但在我们社会的一般生产方式或积累方式未根本变革以前,那种改变,至多不过是把它用在纯消费方面的比例特别加大,把它逗留在高利贷资本或商人资本形态上的时间特别延长罢了。
【注释】
[1]这是根据不同观点的外国学者之概计而作的评估。据马扎尔:西南诸省地主,占有耕地60%~70%,扬子江流域占有50%~60%,河南、陕西占有50%,山东占有30%~40%,湖北占有10%~30%,东北诸省占有50%~70%;据拉西曼:自耕农在中国南部12省,只占到23%,半自耕农占25%,而纯粹的佃农却占有43%。
[2]德人瓦格涅尔分析山东农民的实际经济情形,说他们要缴纳合地价18%的地租,并表示这在中国,还不算是顶高的。同时他还比较的说,普鲁士农民付给国家的租金,不过百分之三又二分之一。
[3]指“俾斯麦”。——编者注
[4]这是陶直夫在《中国现阶段土地问题》一文中,综合各方有关材料,而作成的统计数字,虽不尽可靠,但由此确认一般倾向,却是虽不中也不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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