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为外人所经营的产业,一般是能获得超额利润的;生息资本与商业资本,是能获有使人难于置信的利息利润率的;地租率是高到使人难于想像的。这种种事实,自然须从许多方面予以说明,但最基本最本质的,却须在我们劳动形态工资形态上得到理解。
先从较新式的产业方面讲起。
资本主义采用机械的第一个标语,就是妇女劳动与儿童劳动。就是一方面利用妇女儿童劳动的低率报酬,同时又利用低率报酬的妇女儿童劳动,来压低成人劳动的工资。现代资本主义的果实,差不多有许多是用妇女儿童劳动的血汗灌溉成功的。而一切对资本主义的非难,一切限制资本增殖的工厂法令,在开始,殆无一不是把注意集中到妇女儿童劳动上面。——我们很可把握这一命题,来开始中国产业工人之雇佣劳动条件的描述。
可以算为是中国新式产业工人的,得分为三个部类:一是铁道工人同海员,一是矿工,一是工厂劳动者,特别是纺织工人。其中,第三部类产业劳动者,占有绝对的多数,我们下面的研究,主要是集中在这一方面。
《中国劳动年鉴》在一九三三年登载全国23省市工资劳动者2000256[4]人中,妇女童工就占有1/4以上。但在上海一地,把厂外或家庭作业者也算起来,单是缎业上,在60万劳工中,就有55万妇女儿童。上海市的报告,指出全市14岁以下的儿童劳动者,计达168885人。妇女儿童劳动者人数竟达到这样大的比例,最直观的说明,当然是他们所担任的工作,即使同成年男工相等,报酬亦大有差别。比如,上海在一九三〇年,依工商部调查,各业平均每月普通工资,男工为15.28元,妇女为12.50元,童工则为8.70元。他们的工资差别如此之大,也许在若干场合,男工要比妇女儿童所担任的工作要繁重些;或者妇女儿童所担任的工作,在有些场合,说不定要简单些。但不论工作繁简如何,一律使用成年男工,就一律支给成年男工的报酬。尽可能使妇女儿童来担任成年男工的作业,雇佣的支出,是无疑要相应节省下来的。
但雇佣妇女儿童的利益,决不止此。妇女儿童担任起成年男工的作业,成年男工在一定职业活动范围内,立刻就要感到其妻子辈的竞争和排挤。这对于压低成年男工工资,更进而压低妇女儿童劳动者工资,是一个杀人不见血的好手段。
不仅此也,妇女儿童比起成年男工来,是更易管束,更易鞭策的。我们由此可以想见:中国上海等大都市新兴工业方面采行的劳动管束督励方式,如领班制、包工制、等级制、轮班制、压工制以及彰明较著的打骂规定,都与妇女儿童劳动的大量雇佣,保有极密切的联系。压力总是向着抵抗力较弱的方面伸展的。比如,关于上海的幼年劳动状态,上海工部局曾于一九二三年设立一个调查委员会,从事调查。调查的结果,在翌年曾向工部局总会提出,其中指明了:在上海市工业区域里面的274个工厂中,有12岁以下的孩童工22000人,他们劳动的时间,是从早上8点钟起,到午后6点钟止,或是从午后6点钟起,到早上6点钟止,普通都是一天做12点钟的工。这个委员会还报告:有许多像是满了6岁,又像不够6岁的孩童在做工,他们有的不到5岁就被雇用。有时竟不是劳动12小时,像在成天成夜的继续工作。
这个报告无疑是凄惨的。但如把他们这些孩子吃的、住的、穿的生活全般状态调查出来,把工厂附近劳动者住宿区的种种非人道的、被侮辱的与被损害的情形全般调查出来,一定更使人嗅到血腥味道了。孩子们是如此长时间的工作着,他们的父母兄姊们的劳动状态,是不难想到的。
不错,我们是有过一些劳动立法的。民国十二年,北京政府农工部公布了暂行工厂通则,同年,又公布了矿工待遇规则。翌年,孙中山先生曾在广东以大元帅名义,公布工会条例。民国十八年南京政府公布工厂法。这几个法令,大体与现代资本主义各国早期的劳动立法,有许多类似地方;如真能照着法令的规定做去,也许不难使中国雇佣劳动条件,被强制的具有现代内容。但这是不可能的。比如说,要未足规定年龄的儿童不从事劳动,一定要使他们父母的劳动报酬,能维持一家最低生活,否则儿童劳动的雇佣,就不但不表现为一种罪恶,却会表现为一种“恩惠”,表现为一种值得用贿赂方式去获取的“恩物”。事实上,许多劳动者的职业,根本就是用各种贿赂方式得来的。而大英帝国领事馆的报告,还公然认定:把孩子吸收到作业中的父母傍边,或同父母一道进厂工作,较之让他们浪迹街头,还要安全而有保护。当然哪,它们是有收买大批救贫院、孤儿院的儿童,以增殖其资本价值的“光荣”历史的。对于殖民地的儿童妇女,更是无所用其怜惜。所以,在一九三三年六月,中国虽在十七届国际劳工大会中提议:“外侨在华所设工厂,应服从中国政府之劳工法规”,但大会竟把这个提案否决了。这说明,外人在华工厂的劳动者,始终没有取得现代雇佣劳动条件的待遇。以保障资本主义列强利益为旨归的国际劳工大会,当然不会贸然依照中国政府的请求,把它们在华产业超额利润源泉予以堵塞。
中国方面的雇佣者,在法外的劳动榨取上,诚然比较外人要多受到一些习惯、舆论及道德观念的拘束,但他们的经营,如其不是为了慈善目的,同时,他们的产业利润,又在遭受无可如何的高率借款利息、高率商业利润,以及其他种种方面的经济外勒索的情形下,他们几乎比外人还需要在雇佣劳动条件上讨一些便宜。所以,外人在工厂中采行的一切有效榨取办法,华厂方面,立即就受到“传染”;而政府在保护国人产业的立场上,既不易对租界内工厂,特别对外人工厂施行检查和取缔,对于华界的工厂,对于华人工厂,就惟有在鼓励劳动者帮助民族产业发展的号召下,“听其自然”了。
不过,大量使用妇女儿童劳动,借以增加剥削,并增进剩余价值的方式,并不完全是在外人领导下模仿来的。慢说“实利可以使人智慧”,就是中国传统的专制政权下采行的各种奴役生产劳动者的办法,我们的雇佣者,也是不会健忘的。外国许多“中国通”学者,如威特福格(Wittfogel)[5]等就认定:中国产业劳动者的悲惨状况,绝非近代初期的任何国家的劳动者的不幸遭遇所可比拟:他们在作业中乃至作业外所受到的鞭打丑骂和百般凌辱的情形,不是在传统专制淫威下习惯了忍辱含垢的人民,决不能“顺受”,而在华外人其所以不惜破廉耻的采行一切备极侮辱欺压的榨取办法,也只是因为他们看惯了中国上层社会任意蹂躏其同胞的种种情形。这见解,我们是无法完全否认的。
如其说,机械是使新式产业与原始诸产业形态相区别的最明显标帜,则使用原始手工业工具的各种协业,如制盐业、制瓷业、制糖业、制烟业、制茶业等;各种制作场,如榨坊、染坊、木作坊、皮革店等;特别是各种旧式纺织场,如丝、麻、棉纺织场等,亦并不曾在他们的作业过程中,忽视使用妇女劳动或儿童劳动的利益。虽然它们这种倾向,是在受到资本主义生产方法的影响以后,才更形加强的。它们这各种产业经营方式,差不多一般的在施行以次几种雇佣劳动制度,特其程度因各别作业性质不同,互有参差罢了。
第一种劳动制,就是一般通行的学徒制。所有这些制作场所(甚至若干现代型工厂),殆无一不拥有或多或少的幼年劳动者,这些幼年劳动者,有的是学徒,有的完全只是一个学徒的名义;他们每日的劳动时间,尽管由早上5点钟延到午后11点钟,即把劳动日拉长到了18小时,他们差不多都只是换到一点粗恶的饭食,而不给工钱。
第二种劳动制,就是与学徒制密切联系的家长制。集结在一个老板手下的若干学徒,及若干与其有师徒关系的职工,一切都是照着老板的意志行事的。工作时间的长短,工作报酬的多少,差不多全没有明确规定。业作是否顺利,老板是否勤于业务,以及老板对于他们的好恶程度,是他们除了换到饭吃以外,能否取得些许金钱报酬的最可靠标准。
第三种劳动制,则是普通所谓血汗制。即把工作领回家中去作的一种最剥削性的计件劳动形态。在旧式鞭炮业上,在瓷业上,在各种纺织业上,特别在火柴业及卷烟业上,都在每一个生产单位上集中有大批手工业者,他们因所在地区及所业性质不同,有的是专靠此种劳动报酬生活,有的则是当作副业,但不论如何,他们的全般待遇,差不多都低微到了几乎使人难于相信的程度。要靠这种劳动谋生,他们的作业时间,就可能是夜以继日的。而他们把一家老小,全都动员到生产作业中,那也是极其自然的事。
第四种劳动制,那是与血汗制相关联的包工制。这种制度当然是非常古典的,但也显然渗入了现代的因素。它是计件工资制的一种副产物。工作由包工者从厂商那里承包下来,再由他们通过一些分包者配给于一般劳动者工作。新旧式的建筑业,一部分的矿坑、盐场,乃至纺织场,都在施行这种制度。这种劳动制,除了同血汗制一样,具有突破时间限制的作用外,还会尽量发挥层层剥削的能事。(www.xing528.com)
我们不难想到:一切多少包含有这诸般劳动制度的产业,自然可能存在着更野蛮的其他剥削方式,但我们在这里所须说明的,宁是它们共同的内在关联。在舶来品与新式工厂经营竞争与压迫之下,尽管如我们在其他场合所说的,具有容易分散容易结合之机动性能的制造业,乃至各种形态的作业坊,较之独立手工业者,是更有存在可能的。但它们这种存在可能性,却主要是为以次两种事实所规制着:首先,制造业及各种形态的作业坊,正好是买办商业资本要求的理想规模,大规模的新式工厂工业,是不肯受其控制的,而过于分散的独立手工业,又是很不容易控制的,惟有中等规模的制造业、作业坊,在作业上,在原料配集上,在产品集中上,都容易收到驾驭操纵的实效。商业资本家可以把它们的老板,变为自己的经纪人,所以,在工业领域内,中国买办商业差不多主要是把这种形态的产业,作为其资本增殖的温床。但这种形态的产业,何以竟能支持商业资本(同时还有其帮凶高利贷资本的高利息),那是我们需要在这里释明的又一点。在制造厂,在各种作业坊中的劳动者,他们虽然主要还是凭手工作,但他们被集结在一个作业单位中了,由分工节省时间了,由协作得到实效了,比起独立手工业者来,他们的劳动生产力增进了,他们剩余劳动生产物加多了。但剩余劳动生产物部分尽管加多,作为他们劳动报酬的必要劳动生产部分,却在依着上述诸种劳动条件,而被迫相对的缩减。他们的非人生活,体现了他们的“商奴”乃至“债奴”的资格。
最后,我需要把我们上面谈到的1500万左右的雇农的特质,略予说明了。
个别的劳动者,是由他脱离旧的生产手段——土地,从而依属于新的生产手段——资本或机器,为其特征的。在这种转变中,直接生产的农业劳动者,已不是同土地所有者结成生产关系,却是同土地以外的其他生产手段,特别是机器的所有者或农业资本家结成生产关系。换一个表现方式,即在经过这一转变后,用以剥削他的工具,已经不是土地,而是资本了。
在中国农村里面,不论从事农业经营者是地主,是富农,抑是中小农乃至佃农,通是采行小经营,或较大规模的小经营方式。他们主要的或最重要的生产手段,自然是土地。有较多较大的土地,就算有了较有力的劳动剥削工具。富农及兼营土地的地主,乃至中小农,固然是以土地所有者的资格,与直接生产的劳动者对立,就是租赁他人土地的佃农,他们在临时或较长期雇佣劳工的场合,亦是以土地保有者、土地使用者的资格,与那些既不能所有土地,又不能保有土地,因而不得不受雇于他们的直接生产者对立。
如其说,这是非常明白的不可否认的事实,则我们农村的那1500万雇佣劳动者,就不是因为土地被剥夺去了,同时又没有获得土地以外的生产手段,而被雇用;而是因为土地被剥夺去了,同时又没有取得土地的使用机会,而被雇用。就因此故,构成中国农村社会最低阶层的三个支柱,即小农、佃农、雇农三者之间,尽管在许多场合,是交流的,是兼任的,但分别当作一个范畴,一方面,小农是在极不得已的条件下,才肯放弃他所有的小块土地,同时,佃农亦是在极不得已的情形下,才肯放弃他保有的少量土地;另一方面,佃农要取得少许土地,固然极其困难,雇农要租得少许土地,也许还要困难。就这样,雇农便变成了农村社会最低层的不幸者了。
一般的讲,我们农业经营者之从事土地经营,其最终目的,无非是获得更多的土地。一旦如愿以偿了,他们就不大肯继续担当这种麻烦工作,而变为专讲消费的坐收地租者。这就是说,除了极少数的富农而外,雇佣劳动的人,差不多是一些连必需简单农具都不齐备,生活一直在困难中的中小农及佃农;他们并不是因为备有较好农具,备有得力牲口,才雇佣劳动,反之,却往往是因为备置不起这些劳动条件,才以劳动力来补充代替的。这说明:劳动力的价格,平均要低在畜力以下,低在农具备置费以下,才有被雇可能,即非如此,亦是说,劳动力价格,是不像畜力的价格,不像农具的价格,需要一次支付,而可以零碎支付,或到了一定雇佣期终了,才开始支付的。
各种落后的离奇的雇佣劳动关系,就因此产生出来,我们可以让读者自己去印证我们农村,该在实行着怎样的雇佣条件。
有不少的人,见到中国农村雇佣劳动的普遍存在,就从现象上去结论劳动力商品化的根据。其实,劳动力是否真正商品化,其正面的,货币支付形态,其反面的,一般农村劳动者都膳宿在雇主家,而非膳宿在自己家,都不够成为有力的说明。其重要关键,乃在那些劳动者,究是依属于土地工作,抑是依属于资本工作。惟其如我们前面所分析的,他们不是因为缺少资本而被雇,宁是因为缺少土地而被雇,所以,一切掌握着土地在手中的人,无论他是所有者,抑是租有保有者,都可能利用土地来剥削他人。我们农村中的小农佃农,就这样取得了剥削他人的资格——而这也正是雇佣劳动普遍存在的又一依据。
显然的,我们的佃农,一般都不曾具有现代租地农业家的实质。他不是以资本力向地主讲话,而是以劳动力向地主讲话,因此之故,他就不免要因他对土地的依赖程度,而对地主结成相应的隶属关系或农奴关系。这是前述徭役的雇佣方式所由形成的基本原因之一。可是,一般佃农尽管没有完全脱却农奴的性质,那却并不妨碍他对于没有租得土地者发挥剥削的能事。反之,他也许因此更须借助他人的劳动,以成就其租有土地、保有土地,所需忍受的过重负担——高率地租。从这里,我们毕竟探索到了中国奇重的地租之存在基础了。
【注释】
[1]参见王渔邨编:《中国社会经济史纲》,第9~10页。
[2]现常译为马可·波罗。——编者注
[3]参见王渔邨编:《中国社会经济史纲》。
[4]原文为“二百万零二五六人”。——编者注
[5]指Karl August Wittfogel(1896—1990),今译魏特夫。——编者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