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上面的说明,我们已大体明了中国社会的商品及其价值之特质了。
中国社会的各种生产组织,以生产使用价值为主要目标的部分,虽大体解体变形了,且还正在不绝解体中,但直至今日为止,确仍有一大部分生产物,特别是农业上的原生产物,还是当作使用价值而生产出来。即生产者对于它们的生产,不是为了拿去交换,而是为了供自己使用;不是为了交换价值,而是为了使用价值。在这里,我们用不着比较:当作交换价值而生产出来的部分,是大于或小于当作使用价值而生产出来的部分。但我们可以在发展的观点上,这样断言:当作交换价值而生产出来的这一部分,愈到晚近,是愈形增加了;即使它在数量上,还不一定能对那一部分,即当作使用价值而生产的部分,持有绝对优势,但在其他一切方面占着优势的,已经是商品经济成分;现代国际资本早把我们转入了世界商品货币关系中,无论我们愿意不愿意,我们要生产,就不能不注意被生产出来的东西,具有如何的交换价值。
不过,中国社会的这种商品价值关系的促成,即使生产物,由使用价值生产,移向交换价值生产的这种转化关系的促成,主要是由于商业资本(国际的,买办的,国粹的)的作用,主要是由商人居间活动的结果,所以,在国内外市场上,使生产物之成本价格和市场价格相比较的事,并不是由生产者自己来做,而是由商人来做,这一来,商品价值的大小,就俨然不是以商品生产时所费的劳动量为依据,而是以商人的意兴或慷慨为依据了;对于生产者或产业经营者,商品的价值,自然是看他们能从商人那里换得多少货币,自然是有极浓厚的偶然的性质。而且这种事实,更由种种障碍商品流通的社会的政治的因素加强了。
在商业上,原是以“贱买贵卖”为支配法则。商人只懂得一种哲学,即欺骗哲学。在商业受着产业的制约的限内,即在流通过程被当作生产的一个因素的限内,那种法则的运用,那种哲学的发挥,是受到了限制的。但在相反的情形下,商业上并没有何等等价的关系存在,没有明确的价值法则存在。那里所有的价值概念,仅是由于被买被卖的诸商品,都是价值,都是社会劳动的体现。
不错,许多现代国家的商品生产,都曾经过商业资本行使支配的这个阶段,即是说,在它开始商品生产的初期,它的商品,也只是在被买被卖时看作价值,才表现出价值的概念。但等到它把商业资本依以活动的旧的生产关系逐渐突破了,产业资本代替商业资本立在主导地位了,商品的价值关系,就相应失去其偶然性,而在自由竞争的作用上表示出了运动的法则。(www.xing528.com)
然而,中国依据种种社会的政治的理由,在将近一百年的现代化的过程中,始终不曾让产业资本对商业资本抬起头来;就我们这里所论及的问题说,即始终不曾让商品的生产,商品的运动,以价值法则为根据。
不但此也,由产业不发达所导来的价值形态,必然会因其内在的本质的关系,使它要把较大量的劳动,表现在较小量的同种商品中;把较大的交换价值,表现在较小的使用价值中。因为生产这种商品形态的社会,由产业不发达所引起的过剩劳动,所引起的廉价的过剩劳动,一定会阻碍着机械的使用,而使它的生产物,浪费去较大量的劳动,包含着较大量的价值。
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由营利动机所支配的生产活动,使它不绝应用新机械,不绝改良技术,以图对同业竞争者,获得较为丰厚的利润;而在我们的社会中,由同样营利动机所支配的生产活动,却使它选择相反的途径,就是它与其在不易获取资金,和不易获取机械的限制下,采用机械,就宁不如采用随在可以找到,又可任意榨取的活的生产工具即劳动力。这一来,在他国的机械驱逐劳动力的倾向,在我们却变成了劳动力驱逐机械的倾向。这倾向,当然会使劳动生产力减低,使劳动者须以较大部分的时间,再生产维持他自己的生活资料或生活资料的价值。也就是说,只能以较小时间来生产剩余价值。结局,要维持同量的剩余价值,就须使用较多数的劳动者,或使他们过着更困难的生活;或者,以更少的生活资料的价值,更不照交换价值法则的工资,来维持其困难的生存。
要之,商品价值的关系,是一种社会的关系。特定的社会形态,当然有适应着它、配合着它的特定商品形态和价值形态。中国的商品运动,既然无法突破封建传统的及国际资本的诸种障碍,则在它的运动过程中,就不能不使它的价值关系,显出极不明确、极不完备的姿态来。如其说,商品价值关系发展的程度,可以决定一个社会的本质,则我们观照着上面所研究的中国的商品与商品价值形态,也就不难反过来理解中国社会性质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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