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经贸活动更需要母国政府和东道国政府的支持和政策协调,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部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放度不高,公共产品供给不足
从投资区域看,“一带一路”沿线的部分国家对外开放度不高,东道国政府部分公共产品提供不足,市场失灵没有得到很好的纠正。东道国市场失灵越严重,越需要母国政府与东道国政府的协调沟通和母国政府的支持。
与投资于发达国家相比,投资于经济相对落后、开放程度较低的国家,企业进入的障碍普遍较高。对应表7-1,在发展相对滞后的国家进行投资,企业所面临的市场失灵情况更严重,如表7-2所列举的情况。开放度较低的国家往往存在投资政策信息公开透明度方面的问题;母国企业在当地商业网络尚未形成,造成市场准入困难的问题;企业无法进入当地社会商业网络;以及当地存在各种市场准入政策壁垒和隐性壁垒等问题。由于发达国家投资环境较好、公共治理能力较高,这些问题基本上很少出现,而对于欠发达国家和地区,这些问题较为突出。这类问题的解决,既需要当地政府有所作为,也需要企业的母国政府出面进行协调沟通,促进当地政府完善其投资环境。
表7-2 投资于发达国家和欠发达地区的市场失灵情况对比
(二)从投资领域看,“一带一路”投资集中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政府起主导性作用(www.xing528.com)
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是“一带一路”建设的优先领域。基础设施是重要的公共项目,项目主导方是政府。在不同项目中,我国政府和东道国政府发挥不同的作用。
一是对于交通和能源管道性质的基础设施,需要东道国政府和我国政府就基础设施的国内和国际互联互通的规划达成共识。二是东道国政府在某些基础设施,如港口设施、发电站项目等,其项目建设和管理方面占主导地位,我国企业可承包项目,我国政府可以在信息发布、政策协调方面帮助我国企业承揽项目。三是我国推进的具有战略性和发展援助特点的项目,东道国和我国政府首先需要信息沟通和达成协议,就项目需求、资金来源、运营模式等达成一致意见。
(三)基于我国经济体制特点,政府在“一带一路”投资中可发挥更大作用
一方面,在对外投资领域,我国投资管理体制和政策体系远未跟上快速发展的对外投资,在金融、税收、外汇使用、投资保险等许多具体政策方面,政府相关部门也未形成相应的服务和管理能力,例如跨境支付清算系统问题会影响“一带一路”建设过程的人民币跨境结算问题。
另一方面,在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许多国有企业是重要参与主体。在国际产能合作、装备“走出去”的“一带一路”投资中,许多行业以国有企业为主。国有企业“走出去”,不可避免地需要对政府角色进行正确定位,需要对国有企业进行必要的制度改革和创新。既要避免市场化运营的国企获得高于私人企业的待遇,避免盲目“走出去”,控制投资风险和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同时还要约束国有企业行为,确立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标准;另外又要建立企业的自主性,允许和支持企业通过国际化运营提升其竞争力。要实现该目标,势必要对国有企业国际化运营的决策机制、激励和约束机制进行重新设计、改革和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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