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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范畴中的财富

时间:2023-05-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且,私有财产还被作为个人人格和价值得以实现的外在条件,因此维护私有财产权利也就是维护了人的尊严和人的发展,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成为了自由资本主义法学的基本原则之一。〔11〕作为法学范畴的财富,对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中国民主法制建设来说还是一个新鲜的概念。

法学范畴中的财富

在法学视域中,财富概念也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财产”,它是指在所有权意义上归具体主体的自然人或法人所占有和支配的物。根据罗马法的解释,〔8〕物分为有体物(res corporales)和无体物(res incorporales)两种,与此相对应,物权也分为对世权(jura in rem)和对人权(jura in personam)两种,只要是能够用金钱衡量的事物,无论是有形、无形、对世、对人均称为物,被视为财产。在这种意义上,财富与财产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财产必然属于财富,但财富未必都是财产,财产不同于财富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它总是归社会个人或群体占有与支配的财富,因而总是同一定的所有权联系在一起。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财富”(wealth)是指“具有价值的东西:自然财富、物质财富、精神财富、创造财富”;“财产”(property)是指“拥有的金钱、物资、房屋、土地等物质财富:国家财产、私人财产”〔9〕。从概念的内涵来看,财产的内涵比财富的内涵要丰富得多而更加充实,而从概念的外延来看,财富的外延要比财产的外延具有更大的包容性。

从法学史上看,洛克在《政府论》中明确具体论证了人的天赋权利,并指出生命、自由、财产等是人与生俱来的权利,不可剥夺、不可转让,他的思想为一个世纪后的亚当·斯密采纳并成为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说的理论基石。根据古典经济学的观点,只有当人们为了达到有利于自身的目的而能够控制他们所发现以及所创造的财富,只有当他们对于私有财产的权利能够得到法制严密的保护的时候,社会的稳定以及公平与正义方能实现,社会的财富也会随着个人对私利的追求而得到最大限度的增长。而且,私有财产还被作为个人人格和价值得以实现的外在条件,因此维护私有财产权利也就是维护了人的尊严和人的发展,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成为了自由资本主义法学的基本原则之一。

财产所有制以及与之相关的法律制度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在总结了罗马法、中世纪各种法律制度以及以往法学家的学说基础上,维护私有财产的思想观念注入了美国1776年的《独立宣言》,1781年的美国宪法,以及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和1791年的法国宪法,可以说,为维护私有财产及财产权所进行的立法到了资本主义阶段达到了相当完备的程度。“一切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自然的、不可消灭的人权;这些权利是自由、财产权、安全和反抗压迫”;“财产权是不可侵犯的神圣的权利,因此,除非由于合法证明的公共需要明显地要求的时候,并且在公证的、预付赔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权都不受剥夺”。〔10〕这种观念已经成为西方法制普遍承认的一项基本原则,也为资本主义自由经济提供了法律保障。(www.xing528.com)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关于社会主义观念与法治国家的结合,不少当代西方左翼思想家也作了明确的肯定和深入的论证。加拿大学者希普诺维奇(Christine Sypnowich)在1990年出版的一本题为《社会主义法律之概念》的书中写道:“如果我们把法治恰当地理解为一套制定和运用法律的程序条件,那么,法治就提供了一些与社会主义要求相一致的重要的道德价值。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固然并不是同一件东西,自由和平等也不是同一件事情,但它们是相互支持的。正是社会主义对于积极正义和平等的承诺,才产生出一个善待并需要受法治之保护的消极自由的社会。”〔11〕作为法学范畴的财富,对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中国民主法制建设来说还是一个新鲜的概念。为了维护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物权法》中明确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12〕这部《物权法》不仅详实地规定了土地、住房、车位等物的权属,还进一步明确了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权的平等保护。它的颁布实施对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必将加快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促进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重要的贡献。

刘敬鲁教授指出:“谈论财富的时候,我们关注的是社会财富的增长及其对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意义,可以不去追究财富是以何种具体方式为人所占有、谁是财富的权利主体这类问题。……一旦论及财产,人们总要问谁是财产的主人,哪些财富归属于哪些人,以及与之相关的权利如何分割等等问题,总之,涉及了人对财富占有而引发的权力问题。”〔13〕从法学的角度看,财产所指涉的往往是其背后的“财产权”即“产权”,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物质财富及相关权利为对象,直接与经济利益相联系的权利概念。这种权利既可以是经济意义上的“产权”,也可以是法律意义上的“法权”。然而,从哲学高度和抽象的意义上说,财富概念正是摒弃了财产所有权之后的一种抽象意义,无论财产所有权最终归属于谁,财富生产体现出来的都只是属人的社会实践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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