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约束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的法律文书,为避免在执行合同时出现争议,在购销合同中必须写明一些关键性的条款。
1.标的
标的是合同中权利义务关系所指的对象,在汽车配件购销合同中,主要指汽车配件的品名、品牌、规格、型号。在履行合同时,合同中规定的是什么样的配件,义务人就应该交付什么样的配件,即不能用其他配件来代替。如果一方违约,违约方在交付违约金和赔偿金以后,如果受害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也有能力履行时,应该按合同规定的配件继续履行。
2.质量
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往往引起合同纠纷,所以此条款至关重要。合同法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如无此两项标准,按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当事人有特殊要求的,可依据协商标准,至于协商标准,必须另附协议书或提交样品。国际贸易中对于产品的质量有这样的规定:货物的样品可作为质量的标准,要按照封存的样品或按样品详细记录下来的标准验收。
3.数量
数量必须规定明确、具体,例如计量单位的度、量、衡等要明确,一般应按国家现行规定的计量单位,没有规定的可按惯例。在合同中规定的配件数量是多少,义务人就应该履行多少。
4.包装
包装的主要作用是保护产品在运输和储存中保持完好,并起着美化产品和防锈、防蚀作用。由于包装不善造成的损失往往是很大的,除了直接损失外,还导致产品失去市场竞争力,因此,对包装方面的规定在合同中要明确具体地提出来。
5.价格
产品的价格是指双方议定的汽车配件的单件(或单位)价格。合同中对价格是如何规定的,义务人就应按合同履行。一般情况下,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执行浮动价、议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6.履行的期限
合同必须有履行期限,这对安排生产和销售都是十分重要的。违约误期必然会导致货不应时,尤其对那些季节性很强的商品就更为重要。签定期货合同时,本行业有规定的按规定签约,无规定的必须注明分季或分月履行的批量,切勿签订无履行期限的合同。交(提)货期限,是指交(提)货的时间界限,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迟延交(提)货时间,都应事先达成变更履行期限协议,然后按新协议履行。
7.履行的地点和交货方式
这实际上是产品由生产者(或一方)向消费者(或另一方)转移的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它的选择前提是:迅速和廉价。例如,公路运输,由于汽车运输有机动性良好的优点,适宜短途运输;铁路运输费用低些,更适用于长途和大宗货物;对少量货物的长途运输,以铁路零担为宜;铁路集装箱的优点介于整车和零担之间。空运,水运和邮寄都是可供选择的方式。至于交货地点,它主要表示费用负担的分界线。合同中规定在什么地方履行,义务人就应该在什么地方履行,如果需要变更履行地点,应及时通知对方;不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更改履行地点。如果因为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不能在约定地点履行,可在距约定地点较近的地方履行,但也要及时通知对方。
8.费用负担的分摊
这是在签定购销合同时容易忽视的一点。商品在从生产者(或一方)向消费者(或另一方)的实体转移中,所支付的费用可分为两部分:一是包装费,这项费用许多行业都有明确规定,即产品的包装费在产品成本内,不再向需方加收包装费。但包装是有标准的,如需方超标准要求,就产生了费用分摊问题,双方必须协商签约,明确各自分担的份额。二是运杂费,这是由交货地点决定的,合同中应规定交货地点,此前费用供方负担,此后费用需方负担。交货地点有的选在发货车站(码头),签约时要明确规定,不要将收(发)站混为一谈,从而造成费用负担上的纠纷。
9.结算方式
结算是经济合同履行中的最后阶段。购销合同用货币履行义务时,应按合同中规定的结算方式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进行结算。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结算,异地的可采取托收承付,同一城市可采取转账支票或付款委托书、现金结清货款。当事人双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开户银行、账户名称和账号进行结算。接受方不仅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办理结算,而且还应知道在什么情况下享有拒付、少付或延付全部或部分货款或酬金的权利。拒付全部或部分货款或酬金的条件如下:
1)已经付清而重复托收的货款。
2)供方托收的货款,不是合同中所订购的货物。
3)货价高于合同规定的部分。
4)质量高于合同规定而又未经需方同意所提价的那一部分货款。
5)未经对方同意,发货量超过合同规定的部分的货款。(www.xing528.com)
6)未经对方同意,提前交货部分的货款。
7)托收金额计算错误而多计算部分的货款。
8)经检查,货物与发货单不符的部分货款。
接受方对于拒付货款的产品,必须负责接受,妥善管理,不得动用。如发现动用,由银行代供货方扣收货款,并按逾期付款处理。
10.违约责任
这是对不按合同履行义务的制裁条款。这一点只要在合同中写出,就取得了法律的保证。合同当事人双方都有对等的责任,例如规定一定比例的违约金,或规定一定数量的赔偿金等。
11.合同担保
合同担保,是当事人双方为了确保合同的切实履行,经共同协商采取具有法律效力的保证措施。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保证的,可由保证单位保证。保证单位是保证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的关系人,当被保证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单位连带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保证的形式有:
1)违约金。罚款违约金是使用最广泛的一种形式,合同中要有明确规定。
2)定金。当事人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合同履行后,定金应当收回或抵作价款。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在国际贸易中普遍采用。
3)留置权。留置权是当事人一方对已占有的对方财产,由于对方不履行合同而采取的留置措施。如在仓储保管合同中,存货方不按时缴纳保管费,保管方有权留置所保管的货物,这就是留置权。
4)抵押。抵押是当事人一方或第三人为履行合同向对方提交的财产保证。负有义务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抵押权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在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中先得到清偿。如果清偿不足,还有权请求给付不足部分。但法律、法令禁止流通或禁止强行执行的财产,不能作为抵押品。
抵押这种形式,在国际贸易中也普遍采用。
12.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但是在一定条件下,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后,可通过协商或自然地变更或解除合同。具体有以下三个条件,在合同中必须明确写上。
1)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并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
3)由于另一方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
13.未尽事宜
未尽事宜包括双方签约没有写明、但在合同履行中产生的问题,为了弥补而不致引起纠纷特别列出这一条款,一般采用协商解决。
此外,合同的文本,一般分为“正”、“副”本,通常正本由当事人收存,副本也归当事人备用(发生纠纷申请仲裁或提出诉讼时,作为原始凭证使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