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为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增值税的特点而设计、专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使用的一种特殊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经税务机关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下情形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2)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主要有以下一些规定:
1)增值税专用发票统一由国家税务总局委托中国人民银行印钞造币总公司印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制专用发票的样式,或印制专用发票。
2)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纳税人只有在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之后,才有资格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3)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后,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簿》办理初始发行,由主管税务机关将一般纳税人的相关信息载入空白金税卡和IC卡。一般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I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专用发票。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必须按下列要求开具:
①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②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③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④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5)开具专用发票的具体要求:
①“销售单位”和“购货单位”栏要写全称,“纳税人登记号”栏必须填写购销双方新的15位登记号码,否则不得作为扣税凭证。(www.xing528.com)
②“计量单位”栏应按国家规定的统一“计量单位”填写,“数量”栏按销售货物的实际销售量填写,“单价”栏必须填写不含税单价。纳税人如果采用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合并定价的,应折算成不含税价。
③“金额”栏的数字应按不含税单价和数量相乘计算填写,计算公式为:
“金额”栏数字=不含税单价×数量
④“税率”栏除税法另有规定外,都必须按税法统一规定的货物的适用税率填写。
⑤“税额”栏应按“金额”栏和“税率”栏相乘计算填写。计算公式为:
“税额”栏数字=金额×税率=数量×单价×税率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7)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①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②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③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④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⑤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⑥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⑦发生销售代销货物或者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以外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8)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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