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结算是最常用的同城结算方法。
1.支票及其使用范围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可以支取现金,也可以转账,用于转账时,应当在支票正面注明。支票中专门用于支取现金的,可以另行制作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支票中专门用于转账的,可以另行制作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2.支票使用的规定
1)支票一律记名。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地区转账支票可以背书转让。
2)支票金额起点为100元。但结清账户时,可不受其起点限制。
3)支票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天。
4)签发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未按规定填写,被涂改冒领的,由签发人负责。支票大小写金额和收款人不得更改,其他内容如有更改,必须由签发人加盖预留银行印鉴来证明。
5)签发人必须在银行账户余额内按照规定向收款人签发支票。对签发空头支票或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银行除退票外,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对屡次签发的,银行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停止其向收款人签发支票。
6)收款人应将受理的转账支票连同填制的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他行支票,银行通过票据交换妥后入账。收款人凭现金支票支取现金,须在支票背面背书,持票到签发人的开户银行支取现金,并按照银行的需要交验证件。
7)已签发的现金支票遗失,可以向银行申请挂失,但在挂失前已经支付过的支票挂失,银行将不予受理。已签发的转账支票遗失,银行不受理挂失,可请求收款人协助防范。(www.xing528.com)
8)存款人领用支票,必须填写“支票领用单”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账户结清时,必须将全部剩余空白支票交回银行注销。
3.支票的结算程序
1)开立账户办理支票结算。
2)付款人根据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或其他经济往来向收款人签发支票。
3)收款人将商品发运给付款人或提供劳务服务。有时,根据实际情况,收款人在未接到支票的情况下,先提供商品或劳务服务,后收取支票。
4)收款人将支票送交开户银行入账。
5)收款人开户银行向付款人开户银行提出清单。
6)付款人开户银行根据有关规定划转货款或劳务服务款。
7)收款人开户银行给收款人收妥款项后,通知收款人入账。
8)付款人与开户银行定期对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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