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文对财务困境概念的辨析,财务困境是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有严重程度的区分,以往国内外财务预警模型都是预警破产或者ST,这两个标准仅仅是财务困境的两种不同程度,并不能反映财务困境的动态发展过程。公众有对不同财务状况的预警需求,但是作为财务困境的界定标准,需要满足真实、客观且具有公信度的要求,否则该财务困境的界定就不具有意义。持续经营审计意见已经被多方证实具有财务困境的信息含量,且在ST的基础上有增量信息,因此在中国证券市场上,ST和GCO作为两个互相补充的关于企业持续经营不确定性的信息源,可以被用作两个不同程度财务困境的划分标准,ST来自于监管机构,GCO 来自于独立第三方审计,都满足真实、客观并且具有公信度的要求。
表3-1从来源法规、财务方面、经营方面和其他方面四个角度比较了应当出具持续经营审计意见和应当进行特别处理的具体情形的不同。
表3-1 持续经营审计意见和特殊处理相关规定比较
续表
[1]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现已更新至2014年第九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现已更新至2014年第八版,因为本书研究样本为2007—2013年,因此此处只涉及2004年、2008年和2012年三个修订版本的上市规则。上交所和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基本一致,仅在个别措辞上有差异,故此处仅列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
从财政部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对持续经营审计意见的规定和上交所(深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特别处理的规定对比可以发现,在财务方面,持续经营审计意见界定标准更为细致,在程度上从轻微(无法获得供应商的正常商业信用等)到严重的(累计经营性亏损数额巨大等)都有涉及,而特别处理是明确的净利润为负值或者股东权益为负值,是最为严重的财务困境程度。因此从两者包含的财务困境信息严重程度上辨别,当持续经营审计意见代表的财务困境严重程度较低时,上市公司并不会被特别处理,当持续经营审计意见代表的财务困境严重程度较高时,上市公司同时也会被特别处理,而上市公司若满足被特别处理的条件,那也应当被出具持续经营审计意见,即从财务方面辨析两者的关系,可以发现被出具持续经营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不一定会被特别处理,而被特别处理的上市公司应该被出具持续经营审计意见。
从经营方面和其他方面的规定来看,应当予以特别处理包含了“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形,这两种审计意见中可能包含因审计师对企业持续经营产生怀疑而需出具这两种持续经营审计意见的情形,因此特别处理的界定标准中其实包含了部分需出具持续经营审计意见的情形,但持续经营审计意见的界定规则中还包含了其他一些相对轻微的经营困境,如关键管理人员离职且无人替代,这种情况下是不会被特别处理的。因此从经营方面和其他方面来辨析两者的关系,与财务方面关系比较一致。(www.xing528.com)
总的来说,特别处理情形和持续经营审计意见的情形的关系可以总结如下:
1.持续经营审计意见代表较低的困境程度时,上市公司并不一定会被特别处理;
2.若涉及需要被特别处理的情形,一般都会收到持续经营审计意见;
3.特别处理所涉及的情形往往是应出具持续经营审计意见的情形所导致的后果。
因此,我们认为,如果上市公司既被审计师出具持续经营审计意见,又在证券市场上被特别处理,那么可以认为是处于较为严重的财务困境状态;尽管应该出具持续经营审计意见情形与应当进行特别处理的情形不完全一致,但相对持续经营审计意见的情形,特别处理涉及的情形多数更为严重。
综上,本书将企业按财务状况好坏分为财务正常公司和财务危机公司,其中财务危机公司又按财务危机程度由浅入深分为三种情况:仅被出具持续经营审计意见、仅被特别处理、既被出具持续经营审计意见又被特别处理。这三个程度代表了从低到高的企业财务困境程度,但需要注意不是每个企业都会依次经历这三个阶段,虽然财务困境的发展是从轻微到严重,但是可能上市公司从出现财务困境到财务困境程度严重经历的时间短暂,还没有到审计时间已经发展为较严重的财务困境,或者审计师低估甚至忽视了上市公司的财务困境程度而直接被特别处理,但这并不影响本书对财务困境严重程度的划分。详见表3-2财务困境程度划分表。
表3-2 企业财务困境程度划分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