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界对会计盈余的研究已经超过30年,Dechow(2010)回顾了300多篇关于盈余质量的相关文献,给出了盈余质量的定义:高质量盈余提供更多关于公司财务绩效特征的信息,这些信息和特定决策者的特定决策相关。此定义指出了三点:(1)会计盈余提供了关于公司采取绩效特征的信息;(2)决策的制定依赖于这些信息;(3)不同目的的决策关注的信息不同。因此会计盈余质量是依赖于信息决策有用性而存在的,有用性越高,盈余质量越高。那么相关人员就可以通过控制会计盈余包含的信息,达到引导决策者做出特定决策的目的,这种引导作用的存在有两个现实条件:一方面基本会计原则为会计人员保留了一定的自由空间,可以自主选择某些会计政策,由此会计人员可以管理会计盈余包含的信息;另一方面现代公司制企业中的委托代理关系以及由此造成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也为这种盈余信息管理创造了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契约摩擦,二是沟通摩擦。由于信息不对称,代理方通过控制权获得了额外的私人信息,这部分额外私人信息被代理方用于谋取私人利益,在谋取私人利益的过程中盈余管理便产生了。在这种委托代理关系中,代理人既有动机(Incentives)又有机会(Opportunities)进行盈余管理。
根据上述盈余管理的成因分析,可以发现盈余管理实际上管理的是会计盈余所包含的信息,但是由于采取的方式不同,造成的后果也不同。宁亚平(2005)在探析盈余管理本质一文中指出,盈余管理行为一直都受到公众和监管部门的诟病,主要原因在于两点:真实性和合法性。这两点可以从狭义和广义上来区分。
狭义而言,盈余管理是会计政策自主选择的一种经济后果,因为只要企业管理人员有选择不同会计政策的自由,他们必定会选择使自身效益最大化或者市场价值最大化的会计政策(Scott,1997)。宁亚平(2004)也指出盈余管理是运用会计准则赋予的自主空间使公司价值最大化。这种定义下,盈余管理的方法是对会计政策的选择,通过对不同会计政策的选择达到控制会计盈余信息的目的。狭义定义中的盈余管理完全符合合法性和真实性两点,但是这种合法的会计政策选择的空间是非常有限的。因此,管理层会采取其他方式来调节盈余。
广义而言,盈余管理是指对会计信息披露的管理,即企业管理层为了获取私人利益而有意对财务报告进行调整。这种定义下,盈余管理的方式并不限于会计政策选择,可以通过会计手段或通过采取实际行动努力使企业的账面盈余达到所期望的水平(宁亚平,2004)。通过会计手段的方式被广泛定义为应计盈余管理(Accrual-based Earnings Management),即通过对会计应计项目的调整来达到控制会计盈余信息的目的。采取实际行动的方式被定义为真实盈余管理(Real Earnings Management),即通过改变投资或者财务决策的时点来达到改变报告盈余的目的(Schipper,1989)。在实际中这两种盈余管理方式互为补充,管理层会权衡两者的成本差异和发生时间点的差异,选择最适合的方式(Zang,2012)。广义定义中的应计盈余管理并不符合真实性,而真实盈余管理由于是通过构造真实交易或事项达到获取私人利益的目的,因此符合真实性,但是相对会计政策选择而言,应计盈余管理和真实盈余管理的合法性均难以界定。(www.xing528.com)
学术界与实务界(特别是监管部门)之所以对于盈余管理常有不同的看法,可能与他们采取的研究方法以及对盈余管理的态度不同有关(Dechow,2000)。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案例,认识到盈余管理带来的危害的严重性,并认为需要立刻采取措施应对。而学术研究者看待盈余管理的问题相对客观,比较多的倾向于盈余管理是在会计准则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的,也就是说满足合法性。在这种观点下,对于不合法的那部分通常被定义为财务舞弊。
综上所述,国内外学术界对盈余管理定义的分歧主要在于盈余管理的合法性上,狭义而言的盈余管理自然是合法的且真实的,但是广义而言的盈余管理其合法性就难以界定了。
本书所研究的盈余管理是广义的盈余管理,包括应计盈余管理和真实盈余管理,而且我们认为应计盈余管理是“蓄意选择形式上被会计准则所认可的会计处理方法,以达到管理当局所希望的会计数据,而实质上并不能反映公司的真实经营业绩”[《蓝带报告》(Report and Recommendations of the Blue Ribbon Committee on Improving the Effectiveness of Corporate Audit Committee,简称BRC)],因此对各外部利益相关者如股东、债权人等是有害的,应该加以限制。而真实盈余管理符合真实性的特点,对各利益相关方是否有害,是否应加以限制,不应该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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