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种单证出单的时间顺序:
各种单据的签发日期应符合逻辑关系和国际惯例,通常提单日期是确定各单据日期的关键,各单据日期关系如下:
(1)发票的签发日期应在全套单据签发日期之前。
(2)提单的签发日期不能迟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也不得早于信用证规定的最早装运期。
(3)保险单的签发日期应早于或等于提单日期(一般早于提单日期两天),不能早于发票日期。
(4)装箱单应等于或迟于发票日期,但必须在提单日期之前。
(5)原产地证的签发日期不应早于发票日期,也要不迟于提单日期。
(6)检验证书的签发日期不能晚于提单日期,但也不能过分早于提单日期,尤其是鲜货等容易变质的商品。
(7)受益人证明的签发日期应等于或晚于提单日期。
(8)装船通知的签发日期应等于或晚于提单日期后三天内。
(9)船公司证明的签发日期应等于或早于提单日期。
(10)汇票日期应是一套单据中最晚的日期,但不能晚于信用证的有效期和交单期。
2.汇票的审核要点
汇票作为支取信用证金额的凭证,附在汇票下面的是全套单据,故也称为跟单汇票,它不是单据,而单据却是汇票的附件。因此,银行需要审核汇票,就像审核其他单据一样,汇票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跟单托收及跟单信用证中的汇票除了要满足一般汇票的形式内容要求外,在审核时还要注意以下几点:
(1)汇票的出票日期和付款日期。汇票的出票日期不得迟于信用证的有效日期,也不得早于提单等其他单据的出单日期。汇票的付款日期应与信用证要求相一致。
(2)汇票金额大小写须一致。如果信用证金额前有“about”或“circa”字样,则汇票金额须超过信用证金额10%。
(3)货币名称与信用证规定一致。汇票上所用的货币名称应与信用证要求一致,而且不能用不规范的缩写,如用“£、$”来表示“英镑、美元”,而应用“ste £和US $”表示“英镑和美元”。
(4)利息条款。利息条款须与信用证要求相一致。
(5)出票人及其签章。出票人应是信用证中的受益人。在可转让信用证中,出票人可能不是原证受益人。汇票应由出票单位的有权签字人员签字,还需注明其职位。
(6)付款人。付款人应与汇票上要求相一致。
(7)收款人。收款人也即汇票的抬头人。抬头人应与信用证中的要求相一致,一般为议付行,也可以做成出票人自己,然后背书给议付行,或以开证行为收款人。
(8)出票条款。信用证如规定须有出票条款,则汇票应加以记载。出票条款通常包括开证银行名称、信用证号码、开证日期以及一些特殊字样,如“irrevocable”“without recourse”等,对于这些,出票条款均应和信用证保持一致。
3.商业发票的审核要点
商业发票是全套单据的中心,其他单据如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包装单据等都是支持商业发票的货物而开立的。因此,在审核商业发票时应格外小心谨慎。
(1)发票的抬头。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发票应做成以开证申请人为抬头人。
(2)发票金额是否超过信用证金额。发票金额不论什么情况,都不应超过信用证金额。如来证金额去掉了尾数,发票没有,或来证金额扣除了百分之几的佣金或利息,而发票没有,都被认为单证不符。此外,如发票金额超过信用证规定金额的波动幅度,也被视为单证不符。
(3)发票上所列货物数量应与信用证一致。发票上货物数量不能超过信用证货物数量。
(4)发票金额。发票总金额应在信用证规定的范围内,而且应与汇票相符。银行对单价乘数量得出的总金额,不负核算的责任。但银行对于一些价格条件(如CIF价格条件)中的价格、运费、保险费分列的部分应核对,看其运保费和价格之和是否超过信用证的规定。
(5)发票份数。发票份数应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如信用证未作规定,则至少需提供两份发票。
(6)发票上有关货物的毛重、皮重、净重、包装和件数是否和信用证一致。
(7)发票上是有分批装运。如信用证禁止分运,则发票上不能有分批装运字样。
(8)发票上签字。信用证要求签字时必须签字,不能以盖章代替。
4.海运提单的审核要点
国际结算大都是通过信用证或托收项下的运输单据的转移来实现的。因此这些单据具体地反映了货物有关的当事人,如发货人、承运人和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对运输单据的审核就构成单据审核的另一重要内容。
(1)提单的签发人必须是轮船公司或其代理人。
(2)提单的托运人在信用证无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受益人以外的第三者。
(3)提单上有无银行不能接受的字样。提单上必须注明已装船,并注明日期。如提单上有不清洁批注,银行不应接受。
(4)提单上的装运港、卸货港是否与信用证规定的一致。提单上有关货物唛头、重量的描述和信用证及其他单据必须一致。
(5)提单的交单日期必须在提单签发日后21天内及在信用证有效期内。
(6)提单必须是全套正本。如银行需要,则须交副本。
(7)有关转运的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否则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银行也将接受注明货物已被转运的提单,但同一转运中须包括运输全程及标有承运人有权转运的条款。(www.xing528.com)
(8)提单上如有修改的地方,需有承运人签章更正。
(9)提单上必须注明运费的支付方式。须标明“运费已付”“运费预付”或“在目的港支付运费”的字样。
(10)收货人或被通知人必须和信用证保持一致。
(11)提单的抬头与背书。通常提单应做成指示式提单,因记名抬头不能转让,银行不能掌握物权,而来人抬头风险较大,银行不愿接受。如是指示式抬头,则议付行应有背书。
5.保险单的审核要点
买卖双方总把保险作为价格条件的一个因素,在合同中规定由谁来投保。保险的作用在于货物所有人支付一定的保险费,如遇被保货物受损,在合乎保险条款规定的范围内应向保险公司取得经济补偿。这对于确保开证行的利益也是至关重要的,所以要严格审核保险单据。
(1)保险单据类别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如信用证规定大保单,则不能以小保单代替。此外,银行不应接受暂保单和预约保险单。
(2)保险单出单日期。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或保险单据上写明保险责任最迟于货物装船或发运或接受监管之日起开始,银行不能接受出单日期比装船或发运或接受监管的提单晚的保险单据。
(3)保险金额或货币应与信用证要求一致。保险金额应符合信用证要求,通常为发票金额的110%。此外保险金额大小写要一致,币别和信用证上的要求一致。
(4)应确定检验代理人和赔款偿付地点。检验代理人一般为保险公司在目的地的代理检验人,赔款偿付地点如信用证未规定,则为货物运抵的目的地或其邻地。
(5)保险人抬头和背书。通常以出口商作为被保险人,然后背书转让给进口商或其指定人。
(6)保险单的唛头、货物名称及数量、件数均应与信用证的要求一致。
(7)保险区间。保险区间应为装运港与卸货港之间,如信用证另有要求,则应与之一致。
(8)保险单的全套正本出口商均应提供,除非无须出口商投保。
(9)保险单应由保险公司或保险商或其代理人签字。
6.产地证书的审核要点
产地证书是证明商品原产地的文件,简称产地证。对于产地证的审核可简单归纳为以下几点:
(1)产地证由信用证指定的机构签署。如果信用证规定由主管当局(Competent Authority)出具产地证明,应申请检验检疫局或贸促会或国际商会发出正式的产地证明书。当然,如果信用证没有规定,则由受益人出具的单据也是可以接受的。
(2)按照信用证要求,确保其已被签字、公证人证实、合法化、签证等。确保产地证上面的进口商名称、唛头、货名、件数等资料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并与发票和其他单据一致。
(3)确保产地证上载明的产地国家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如果信用证规定产地国家,产地证应予注明;如果信用证规定产地为中国某地(如上海),则产地证应填写“上海,中国”,而不应只写“中国”。
(4)除非信用证规定,否则应提供独立的产地证明,不要与其他单据联合使用。在信用证只要求商品的产地时,则可以在商业发票上加注:“兹证明装运货物原产地是中国(We hereby certify that the goods shipped are of Chinese Origin)”,这就是产地证明与商业发票的联合格式。但是,当信用证要求提供产地证明书时,就不能在商业发票上加注证明货物产地的联合格式而要出具单独的产地证,并签字、加注日期和地点。
(5)产地证的签发日不得迟于提单日期,但是可以迟于发票日期。
7.检验证书的审核要点
进出口商品检验证书是商检机构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鉴定后出具的证明文件,是国际贸易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凭证。因此,检验证书也是银行审核的重要单据之一。
(1)检验证书应由信用证规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出具。常见的商品检验证的签发机构为政府设立的商品检验机构或国际性的民间公证机构,如我国的商品检验检疫局、瑞士的通用鉴定公司(SGS)等。
(2)检验证书的出证日期略早于提单日期,表示是在货物装船之前检验的结果。由于检验单位对于各种商品都规定了检验的有效期限,如出证日期太早,交单时超过有效期限,则将遭到收货人的异议甚至要求重新检验。
(3)检验证书的内容必须与发票或其他单据的记载保持一致,并符合信用证的规定,检验结果只要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就算合格。
(4)检验证书应由检验机构及人员签字盖章并注明日期。
8.包装单据的审核要点
包装单据用于补充商业发票表面内容的不足,便于国外买方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时,供海关检查和核对货物。因此,包装单据也是银行审核的重要单据之一。
(1)单据名称和份数应与信用证要求的一致。
(2)包装单据应是独立的单据,不要与其他单据联合使用,除非信用证准许。
(3)确保该单据上记载的货物、规格、唛头和数量等资料与其他单据所记载的一致。
(4)数量、重量及尺码的小计与合计需加以核对,并须与信用证、提单及发票所记载内容相符。
(5)应由制单人签字。
(1)填制不齐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各栏目未按照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填报,出现漏填的情况。容易漏填的栏目主要有备案号、许可证号、批准文号、运费、保费、杂费、集装箱号、随附单据等。
(2)填制不规范。填报商品名称不规范,规格型号不详细。未按照海关要求填报规范的商品中文名称和详细的规格型号,特别是商品编码出现差错。规格型号不详细,如没有注明不锈钢、钢带、不锈钢是否冷轧或其他,没有厚度和宽度等;全棉针织布未注明是否属于漂白、未漂白、染色、色织等。
(3)填制不准确。常见的主要有:商品归类不正确;编码(税号)错误;数量填报不正确,计量单位错误、数值错误、数量与重量混淆等;成交币值不正确,单价与总价混淆;贸易方式填制错误;征免方式填报错误;运输方式、国别、经营单位填报错误等。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