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如何缮制货物进出口许可证实训项目?

如何缮制货物进出口许可证实训项目?

时间:2023-05-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某海关经审查发现,华成公司所进口农药属于国家限制进口货物,该公司申报时未提交有关许可证件,其行为违反了《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因华成公司一直不能提交涉案农药的进口许可证,某海关对其放行申请未予批准。复议机关经审理认为,本案涉案货物属于国家许可证件管理商品,申请人华成公司申报进口上述货物时不能向海关提交有关许可证件,违反了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被申请人依据《处罚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对其科处罚款并无不当。

如何缮制货物进出口许可证实训项目?

实训目的

掌握货物进出口许可证的缮制方法

项目案例导入

未领进口许可证的处理案例

2020年1月12日,华成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某海关申报进口一批农药,总价值人民币50万元。某海关经审查发现,华成公司所进口农药属于国家限制进口货物,该公司申报时未提交有关许可证件,其行为违反了《海关法》的有关规定。

2020年1月25日,某海关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处罚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华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对该公司处以人民币5万元的罚款,同时决定不予放行涉案货物。华成公司对海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未提出异议,在规定期限内如数缴纳了罚款,并在此后多次向海关申请办理该批货物的通关放行手续。因华成公司一直不能提交涉案农药的进口许可证,某海关对其放行申请未予批准。(www.xing528.com)

行政复议情况:在多次申请未获批准的情况下,华成公司不服海关对其进口货物不予放行的处理决定,向某海关的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华成公司在《复议申请书》中称,该公司未领取许可证件进口国家许可证件管理商品确实违反了法律规定,但其已因此受到海关处罚,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该公司在正常情况下所负有的提交许可证件的法律义务已得以免除;某海关在对该公司“无证进口”行为实施处罚后不应再要求其提交许可证件,更不能以此为由对涉案货物作不予放行处理;某海关对进口农药所作处理决定没有法律依据,致使有关货物长时间滞留港口无法通关,给该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请复议机关依法纠正某海关上述违法行为,尽快放行涉案货物,同时责令该海关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复议机关经审理认为,本案涉案货物属于国家许可证件管理商品,申请人华成公司申报进口上述货物时不能向海关提交有关许可证件,违反了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被申请人依据《处罚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对其科处罚款并无不当。同时,根据《处罚条例》第五条之规定,华成公司就上述货物所负有的提交许可证件、缴纳应缴税款及办理相关海关手续的义务不能因海关行政处罚而得以免除,在该公司不能交验进口许可证件的情况下,某海关不予放行涉案货物的决定于法有据,并不构成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华成公司因货物无法通关所受到的经济损失是由于其自身过错造成的,海关无须承担行政赔偿责任。2020年2月25日,复议机关对本案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确认某海关对该公司进口农药不予放行的处理决定合法,驳回华成公司的复议申请和赔偿请求。

分析:

本案涉及“无证进出口”行为的处理问题。所谓“无证进出口”,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经营单位)在没有领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准予进口或出口证明文件的情况下,擅自进出口国家实行许可证件管理商品的行为。上述行为由于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属于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

执法实践中,“无证进出口”行为是一种较为常见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对此类行为的处理原则和处罚标准,现行《海关法》和《处罚条例》均有明确规定。本案中,某海关正是依据海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华成公司“无证进出口”行为做出相应处理的。应该说,某海关对华成公司科处罚款以及不予放行涉案货物的决定是有法律依据的,华成公司不服上述处理决定而申请行政复议,从一个侧面反映出该公司对海关处理“无证进出口”行为的有关原则与规定缺乏深入了解和正确认识。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