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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的内容与要求

时间:2023-05-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1.FORM B的缮制方法证书号的首字是B,所以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又称Form B,正本粉红色,副本白色。出口商必须是已办理产地注册的企业,且英文名称与在签证机构注册备案的一致。此栏填写亚太贸易协定成员国最终收货人的名称,即信用证上规定的提单通知人,或特别声明的收货人,不能填中间商名称。货物描述,明确注明出口产品的货物描述。符合该特定原产地标准的产品,填写字母“D”。

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的内容与要求

(一)亚太贸易协定产地证(FORM B)

1.FORM B的缮制方法

证书号的首字是B,所以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又称Form B,正本粉红色,副本白色。

证书号:证书标题栏(右上角),填上检验检疫机构编定的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明书号码,例如:B123800000050045是指注册号为380000005的出口商2012年办理的第45票证书。

对于签署机构已经签发的证书,出口商如需更改内容,须提出更改申请,并退还原签证书。更改的号码与新证的编码规则一致,但改变流水号。如原签发的证书遗失,经签证机构重新签发,重发证书的号码与新证的编码规则一致,但改变流水号。

第一栏:货物发运自。注明出口商的名称、地址与国别。名称须与发票上的出口人一致。此栏是带有强制性的,应填写中国境内出口商的详细地址,包括道路名称、门牌号码等。出口商必须是已办理产地注册的企业,且英文名称与在签证机构注册备案的一致。

第二栏:货物发运到。注明进口商的名称、地址与国别。此栏填写亚太贸易协定成员国最终收货人的名称,即信用证上规定的提单通知人,或特别声明的收货人,不能填中间商名称。此栏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填上“To order”或“To whom it may concern”字样。名称须与发票上的进口商一致。对于第三方贸易,可以注明“待定”(To order)。

第三栏:供官方使用。此栏仅供签证当局使用,出口商留空。签证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如下内容:

(1)如属“后发”证书,签证机构在此栏盖上“Issued retrospectively”章;

(2)如属“重发”证书,签证机构在此栏注明原发证书的编号和签发日期,并声明原发证书作废,其文字是这样的:此证书是某月某日签发的某证书(号码为×××)的副本,原证书已作废(This certificate is in replacement of Certificate of Origin No.×××dated ×× which is cancelled),并盖上“副本”(duplicate)的红色印章。

第四栏:运输方式与路线。详细注明出口货物的运输方式和路线。如信用证条款等无此详细要求,打上“By air”或“By sea”。如货物途经第三国,可用如下方式表示:“By air from Laos to India via Bangkok”。

第五栏:税则号。此栏填写出口货物的H.S.编码,填写前4位。例如:婴儿袜的税则号是6111200010,填写为6111。

第六栏:唛头与包装编号。注明证书所载货物的包装唛头及编号。该信息应与货物包装上的唛头及编号一致。唛头中处同一行的内容不能换行。此栏不得留空。注意:

(1)如果散装货物没有唛头,应填写“N/M”(无唛头);

(2)如果唛头过多,可填写在第七、八、九、十栏的空白处;

(3)如果唛头是图案等较为复杂的形式,可在该栏中填写“See attachment”,并另加附页。附页须一式三份,附页上方填上“Attachment to the Certificate of Origin No.×××(证书号码)”,附页下方两边分别填上签证地点、签证日期、申报地点和申报日期,右下方盖上出口商的签证章并由申报员签名,附页与证书大小一致。

第七栏:包装数量与种类。货物描述,明确注明出口产品的货物描述。货物描述应与发票上对出口产品的描述相一致。确切的描述有助于目的国海关当局对产品的快速清关。在末行加上“* * *”字符(截止线),以防加塞伪造内容。注意:

(1)商品名称应详细、准确,并与第五栏的税则号相对应。如果合同或信用证中的品名过于笼统,应在括弧内加注具体的描述;

(2)如果合同或信用证要求在产地证中显示信用证号、订单号等内容,需加在截止线下方,以“Remarks”开头。例如:Forty(40)cartons of babies’ hosie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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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marks:Credit No.SID46905067

第八栏:原产地标准。此栏用字不多,却是进口国海关审核的核心项目,必须认真填写,若有不明之处,可查看证书反面。根据《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第二条的规定,受惠产品必须是完全原产自出口的成员国;若非出口成员国完全原产的产品,必须符合第三条或第四条。源于完全原产的货物,填写“A”;如果含有进口成分的产品,填写如下:

(1)在成员国境内最终制得或加工的产品,如果其使用的来向非成员国或不明原产地的原材料、零件或制品的总价值不超过该产品FOB价的55%,则填写字母“B”并注明原产于非成员国或原产地不明的原材料、零部件或制品的总价值占出口产品FOB价的百分比,例如“B 50%”。

(2)符合原产地累积标准的,如果最终产品中成员国成分合计不低于其 FOB价的60%,则填写字母“C”并注明原产于成员国领土内的累计含量的总价值占出口产品FOB价的百分比,例如“C 60%”。

(3)最不发达成员国原产的产品在适用条件“A”时百分比不能超过65%,适用条件“B”时百分比不能低于50%。符合该特定原产地标准的产品,填写字母“D”。

第九栏:毛重或其他数量。注明证书所载产品的毛重或其他数量(如件数、千克)。此栏应以商品的正常计量单位填写,如“只”“件”“匹”“双”“打”“台”等,以重量计算的则填写毛重,只有净重的,填净重也行,但要标明净重,即加上“N.W.(net weight)”。

第十栏:发票号码与日期。注明发票号码与日期。此栏填写的发票号码与发票日期,必须与商业发票显示的一致。注意:

(1)月份用英文缩写表示,日期与年份用数字表示;

(2)年份要填完整,例如2020不能写成20;

(3)发票号码如果太长需换行打印时,应使用折行符“—”;

(4)发票日期不能迟于提单日期和申报日期。

(5)发票日期不得迟于证书的签发日期。

第十一栏:出口人的声明。出口人指发货人,他既可以是贸易商也可以是制造商。注明生产国和进口国的国别、申报地点和申报日期。该栏必须由公司授权签字人签署。此栏有三项内容:

(1)出口商声明和生产国,英文声明和生产国“CHINA”字样以及印章,大意是证书中所列内容正确,货物产于中国;

(2)进口国,横线上的进口国国名一定要正确,必须是亚太贸易协定成员国,与收货人及目的港所在的国别一致;

(3)出口商签署,出口企业的申报员应在此栏签署,并加盖已在签证机构注册过的中英文签证章,填写申报地点与时间。印章应清晰。

注意:申报日期不能填写法定休息日,此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一般也不能迟于提单期,如果迟于提单日期,则要申请后发证书。在证书正本和所有副本上盖章签署时,要避免填写进口商名称、原产国名称、申报地址和申报时间。更改后证书的申报日期一般与原证一致,重发证书的申报日期应为重新申报时的日期。

第十二栏:签证当局的证明。该栏由签证当局签署。一般情况下,与出口商申报日期、地址一致。签证机构授权签证人员在此栏签署,并加盖签证机构的印章。注意:签证机构只在证书正本加盖印章,副本没有印章。

2.样单

(二)中国—东盟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FORM E)

1.FORM E的缮制方法

第一栏: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别。此栏带有强制性,应填写中国境内出口商的详细地址,包括道路名称、门牌号码等。出口商必须是已经办理产地注册的企业,且英文名称与在签证机构注册备案的一致。

第二栏:收货人名称、地址、国别。此栏填写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员国最终收货人名称、地址和国名,不得出现中间商名称。此栏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填“To order”或“To whom it may concern”字样。

第三栏:运输方式及运输途径。此栏除了注明运输方式以外,还要在栏内对应的英文后依次填写上离港日期、运输工具号(船名、航班)和卸货港。

第四栏:官方使用。此栏由进口国海关填写。不论是否给予优惠待遇,进口成员国海关必须在第四栏作出相应的标注。

笫五栏:序列号。此栏与Form A的第五栏相同,可参照Form A第五栏的填制。

第六栏:唛头及包装号(Marks and numbers on packages)。此栏填制要求同Form A证书。

第七栏:包装数量及种类、货物描述(包括H.S.税目号)。此栏填写货物的包装数量及种类,并在包装数量的英文描述后用括号加上阿拉伯数字;货物名称必须详细,以便验货的海关官员加以识别,产品的货号及任何商标也应列明;H.S.编码要填写6位数,例如:H.S.Code:940320;货名与H.S.编码要对应。如果货物无包装,应注明“散装(In bulk)”。货物描述结束后,应在后而添加“* * *”(截止符)。如果合同或信用证要求在证书上添加信用证号码等内容的,参见Form B第七栏的填写方式。

第八栏:原产地标准。此栏填写如下:

(1)属于完全原产的产品,应填写“WO”(适用于文莱、马来西亚、泰国、新加坡越南),或填写“X”(适用于缅甸、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和菲律宾);(www.xing528.com)

(2)货物在出口成员国加工但并非完全生产,未使用原产地累计规则判断原产地标准的,其国产价值成分>40%,填写该产品国产价值的百分比,例如70%;

(3)货物在出口成员国加工但并非完全生产,使用了原产地累计规则判断原产地标准的,中国—东盟累计价值成分>40%,填写该产品价值的百分比,例如45%;

(4)货物符合产品的特定原产地标准的产品,填写“PSK”。

第九栏:毛重或其他数量及价格(FOB)。此栏比Form B多一项内容,即除了填写数量或毛重外,还要填写出口货物的FOB金额。

第十栏:发票号码及日期。发票号码、发票日期必须按正式商业发票填写。月份一律用英文(可写缩写表示)。如适用第三方发票条款,填写第三方发票的编号和日期。

第十一栏:生产国、进口国和出口商声明。此栏与Form B的第十一栏相同,可参照Form B填制。

第十二栏:官方证明。此栏填写签证机构的签证地点(城市名)、日期,签证机构的签证人员经审核后在此栏(正本和副本)签名,盖签证印章。当申请单位申请后发证书时,需在此栏上加注“Issued retrospectively”。

2.注意事项

如果Form E原产地证书需要更改,由原签证机构的签证人员将证书上错误项目以横线划去,在旁边空白处手写正确的内容,在正确内容周围加“* * *”(截止符),由签证人员签字,并加盖签证印章,不需重新签发Form E更改证书。

Form E原产地证书被盗、遗失或毁坏的,出口商可向签证机构申请签发该原产地证正本及第三副本的经核准真实副本。该副本应当根据签证机构存档的出口文件制发,同时提供相关的商业单证(如提单、报关单)的复印件,并应在第十二栏中注明“经核准的真实副本”(Certified true copy)字样。审签人员审核无误予以签发该证书的补发证书,补发证书应当注明原始原产地证的签发日期,在原始签发之日起一年内签发。

3.样单

(三)香港CEPA原产地证

1.CEPA的缮制方法

第一栏:应填写内地出口商的详细地址,包括道路名称、门牌号码等。内地出口商必须是已经办理产地注册的企业,且英文名称与在签证机构注册备案的一致。

第二栏:填写最终收货人名称、内地地址。如最终收货人不明确或为中间商时可填“To order”字样。

第三栏:填写货物在内地起运的日期。

第四栏:填写工厂登记编号。

第五栏:填写运输方式。

第六栏:填写内地起运港。

第七栏:此栏留空。签证机构在签发后发证书、补发证书或加注其他声明的使用。

第八栏:指货物最终运抵港,一般应与最终收货人地址一致。

第九栏:此栏应照实填具完整的图案、文字标记及包装号。如无唛头,应填N/M字样。此栏不得出现“中国香港、中国台湾或其他国家和地区制造”等的字样。

产品内地协制编号,按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8位数级税号填写。

第十栏:按适用的实际成交的计量单位填写。如同批货物有不同品种则要有总包装箱数。最后应加上截止线,以防止内容。

第十一栏:填明商品总称和具体名称。在商品名称后须加上大写的英文数字并用括号加上阿拉伯数字及包装种类或度量单位。一份原产地证书可包括不多于5项8位数级税目的货物。

2.样单

续表

(四)ECFA原产地证

1.ECFA原产地证的缮制方法

第一栏:应填写《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在双方注册登记的海峡两岸双方出口商详细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如无传真或电子邮件,应填写“无”。

第二栏:应填写《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在双方注册登记的海峡两岸双方生产商的详细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如无传真或电子邮件,应填写“无”。如果证书包含一家以上生产商,应详细列出所有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如果证书填写不下,可以随附生产商清单。如果生产商和出口商相同,填写“同上”。若本栏资料属机密性资料时,请填写“签证机构或相关机关要求时提供”。

第三栏:应填写《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在双方注册登记的海峡两岸双方进口商的详细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如无传真或电子邮件,应填写“无”。

第四栏:应填写运输方式及路线,详细说明离港日期、运输工具(船舶、飞机等)的编号、装货口岸和到货口岸。如离港日期未最终确定,可填写预计的离港日期,并注明“预计”字样。

第五栏:不论是否给予优惠关税待遇,进口方海关可在本栏标注“√”。如果不给予优惠关税待遇,请在该栏注明原因。该栏应由进口方海关已获授权签字人签字。

第六栏:如需要,可填写订单号码、信用证号等。

第七栏:应填写项目编号,但不得超过20项。

第八栏:应对应第九栏中的每项货物填写H.S.编码,以进口方8位编码为准。

第九栏:应详细列明货品名称、包装件数及种类,以便于海关关员查验。货品名称可在中文名称外辅以英文,但不能仅以英文填写。货品名称应与出口商发票及H.S.编码上的商品描述相符。如果是散装货,注明“散装”。当本栏货物信息填写完毕时,加上“** *”或“/”。

第十栏:每种货物的数量可依照海峡两岸双方惯例采用的计量单位填写,但同时填写以国际计量单位衡量的数量,如毛重(用千克衡量),容积(用公升衡量),体积(用立方米衡量)等,以精确地反映货物数量。

第十一栏:应填写唛头或包装号,以便于海关关员查验。

第十二栏:若货物符合临时原产地规则,出口商必须按照下列表格中规定的格式,在本栏中标明其货物申报适用优惠关税待遇所根据的原产地标准。

此外,如果货物适用的原产地标准依据“累积规则”条款、“微小含量”条款或“可互换材料”条款,亦应于本栏相应填写“ACU”“DMI”或“FG”。

第十三栏:应填写《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海峡两岸双方出口商开具的商业发票所载明的货物实际成交价格、发票编号及发票日期。

第十四栏:应由出口商或已获授权人填写、签名,并应填写签名的地点及日期。

第十五栏:应由签证机构的授权人员填写签证地点和日期,并签名、盖章,同时提供签证机构的地址、电话及传真号码。

2.样单

正本如有任何涂改、损毁或填写不满均导致本原产地证书失效。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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