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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自贸区原产地证的内容和要求介绍

时间:2023-05-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中国—智利自贸区原产地证1.Form F缮制方法证书号:证书标题栏(右上角),填上检验检疫机构编定的证书号。申请FORM F证书时,必须提交《中国—智利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申请书》、FORM F证书、商业发票等其他证明文件。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采用规定的统一格式F,用英文填制。中国—智利自贸区原产地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申请书统一使用普惠制原产地证申请书。其他签证要求按FORM A的签证要求办理。

其他自贸区原产地证的内容和要求介绍

(一)中国—智利自贸区原产地证(Form F)

1.Form F缮制方法

证书号:证书标题栏(右上角),填上检验检疫机构编定的证书号。(证书号编定规则如:ZJFA33121/060001)。

第一栏:注明出口人合法的全称、地址(包括国家)。

第二栏:注明生产商合法的全称、地址(包括国家)。如果证书包含一个以上生产商的商品,应该列出其他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如果出口人或生产商希望对该信息予以保密,可以填写“应要求提供给主管政府机构(AVAILABLE TO THE COMPETENT GOVERNMENT AUTHORITY UPON REQUEST)”。如果生产商和出口人相同,应填写“同上(SAME)”。如果不知道生产商,可填写“不知道(UNKNOWN)”。

第三栏:注明收货人合法的全称、地址(包括国家)。

第四栏:注明运输方式和路线,并详细说明离港日期、运输工具号、装货港和卸货港。

第五栏:由进口方的海关当局在该栏简要说明根据协定是否给予优惠待遇。

第六栏:如有要求,该栏可注明客户订单编号、信用证编号等。如果发票由非成员方经营者出具,应在此栏填写原产国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及国家。此栏不能留空,无填写内容填打“***”。

第七栏:注明项目编号,但不得超过20个。当项目超过20个时,应使用新一页FORM F证书作续页,续页从第七栏起开始填制。

第八栏,注明包装上的运输唛头及编号。此栏不能留空,无唛头内容填打“N/M”。

第九栏:注明包装数量及种类,并列明每种货物的详细名称,以便查验的海关官员可以识别,并使其能与发票上的货名及H.S.编码上的货名相对应。如果货物无包装,应注明“散装(IN BULK)”。货物描述结束后,应在后面添加“***”或“\”(截止符)。

第十栏:对应第九栏中的货物名称注明相应的协调制度编码,以六位编码为准。

第十一栏:若货物符合原产地规则,出口人必须按照下表中规定的格式,在本证书第十一栏中注明其申报货物享受优惠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

(1)完全原产——“P”

(2)含进口成分,区域价值≥40%——“RVC”

(3)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PSR”

第十二栏:该栏应注明毛重的公斤数,其他按惯例能准确表明数量的计量单位,如体积、件数等也可用于该栏。

第十三栏:应注明发票号、发票日期及发票价值,发票价值填写FOB价。发票价值列项应与第七栏、第九栏、第十栏、第十一栏和第十二栏对应。

第十四栏:该栏必须由出口人签名、签署日期和加盖印章。

第十五栏:该栏必须由签证机构经授权的签证人员签名、签署日期并加盖签证印章,并应填写签证机构的电话号码、传真及地址。

2.样单

3.注意事项

(1)2006年10月1日起,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开始签发FORM F证书。

(2)证书中所申请的产品限于《中智自贸区协定》项下智利海关给予关税优惠的产品。

(3)产品必须符合《中国—智利自贸区原产地规则》直运规则。

(4)申请FORM F证书时,必须提交《中国—智利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申请书》、FORM F证书、商业发票等其他证明文件。

(5)经香港、澳门转口至智利的货物,在获得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后,申请人可持上述证书及有关单证,向香港、澳门中国检验有限公司申请办理“未再加工证明”。

(6)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采用规定的统一格式F(FORM F),用英文填制。其填制要求见证书正本背面所列的填制说明。

(7)中国—智利自贸区原产地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申请书统一使用普惠制原产地证申请书。

(8)收费标准和FORM A证书相同。

(9)证书右上角的标题栏应填写企业的注册号,并在注册号后加英文字母“F”/年度/证书序号。例如:ZW985F/06/0001。

(10)证书第十栏中所指的进口国H.S.编码填写我国现采用的国际协调统一的6位H.S.编码。

(11)证书第十三栏中的发票价值应填写FOB价值。

(12)证书第十五栏加盖FORM A签证印章,证书正本和两份副本均需加盖签证印章。

(13)证书第十五栏的还需用英文加填签证机构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应是在智利海关备案的直属检验检疫局。

(14)FORM F证书应在出货前30天内或出货后30天内申请办理,该期限以外的证书不予签发。证书第十四栏的申请日期与第十五栏的签证日期应是实际的办证日期。出货后签发的证书无需加盖后发印章。

(15)证书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16)不足600美元的货物可以免于办理FORM F证书,只凭出口商的发票声明即可办理清关手续。

(17)其他签证要求按FORM A的签证要求办理。

(二)中巴自贸区原产地证(Form P)

1.Form P缮制方法

第一栏(Exporter’s name,address,country):出口商的名称、地址、国别。此栏出口商名称必须是经检验检疫局登记注册,其名称、地址必须与注册档案一致。例如:

NINGBO SKYLAND GROUP CO.,LTD.

ROOM 1209,ZHONGSHAN MANSION,93 EAST ZHONGSHAN ROAD,NINGBO CHINA

此栏是带有强制性的,应填明在中国境内的出口商详细地址,包括街道名、门牌号码等。出口商必须是已办理产地注册的企业,且公司英文名称应与检验检疫局注册备案一致。此栏切勿有中国香港、中国台湾等中间商出现。

第二栏(Producer’s name and address if known):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国别。此栏填写生产商合法的全称、地址和国名。如证书产品包含一个以上的生产商,应全部列出。如出口人希望对该信息保密,可填写“应要求提供给主管政府机构(AVAILABLE TO THE COMPETENT GOVERNMENT AUTHORITY UPON REQUEST)”。如生产商与出口人相同,应填写“同上(SAME)”。如生产商与出口人不同,且所填生产商内容不能确定企业性质的,须提供生产商营业执照备查。例如:

J & D MECHANICAL APPLIANCE MANUFACTORY

22 DONGSHENG ROAD,NINGBO CHINA

如果证书上的货物生产商不止一个时,其他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也须列明。如果出口人或生产商希望对该信息保密时,也可接受在该栏注明“应要求向海关提供(AVAILABLE TO CUSTOMS UPON REQUEST)”。如果生产商与出口商相同时,该栏只须填写“相同(SAME)”。

第三栏(Consignee’s name,address,country):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国别。该栏填写收货人名称、地址、国名,即提单通知人或信用证上特别声明的收货人,如最终收货人不明确或为中间商时可填“TO ORDER”字样。例如:JENSON & JESSON,KARACHI PAKISTAN。

一般应填进口成员国最终收货人名称(即信用证上规定的提单通知人或特别声明的收货人),此栏不能填中国香港、中国台湾等其他中间商的名称,在特殊情况下,此栏也可填上“TO ORDER”或“TO WHOM IT MAY CONCERN”。

第四栏(Means of transport and route):运输方式及路线。此栏填写离港日期、运输工具号、装货港和卸货港。离港日期前可加填“ON”或“ON/AFTER”表示确切的出货日期或随后几天可能的出货日期。运输工具号不祥,可简单填写运输方式,如:“BY SEA”或“BY AIR”。装货港必须是国内港口,经香港转口的可填写,如:“SHENZHEN VIA HONGKONG”。卸货港必须是巴基斯坦的港口。例如:

离港日期(Departure Date):May 10,2020

运输工具号(Vessel/Flight/Train/Vehicle No.):KMCT ULSA V.406S

装运口岸(Port of loading):Ningbo,China

卸货口岸(Port of discharge):Karachi,Pakistan

第五栏(For official use only):供官方使用。进口国海关在该栏注明根据协定是否给予优惠。申请单位应将此栏留空。

第六栏(Remarks):备注。国外信用证有时要求填写合同、信用证号码等,可在此栏注明,例如:L/C:2846905067640465。

第七栏(Item number):项目编号。此栏按顺序填写货号编号或留空。在收货人、运输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如同批出口货物有不同品种,则可按不同品种分列“1”“2”“3”……

第八栏(Marks and numbers on packages):唛头上不得有境外制造的字样。不得填写“见提单”或“见发票”等;唛头是图案形式的可采取贴唛。将唛头复印粘贴到证书的第六到十一栏空白处,不能出边框,不能覆盖。一页贴不完可贴在第二页,以此类推。货物无包装,应注明“散装(IN BULK)”或“裸装(IN NUDE)”。

唛头上注明是挂装的衣物,可打总“件数(PCS)”;列明对应货物名称注明6位的协调制度编码(H.S.编码)。例如:

SIX(6)PALLETS OF SKIP HOISTS(H.S.842810)

Marks and numbers on packages:

JENSON

ORDER NO.325952065

L/C E766896505

C/N 1-270

应按实际货物及发票上的唛头,填写完整的文字图案及包装;唛头中处于同一行的内容不要换行打印。

注意:

(1)唛头不得出现“HONGKONG”“MACAO”“TAIWAN”,“ROC”等字样。

(2)唛头不得留空。货物无唛头时,应填“N/M”。如唛头过多,可填在第七、八、九、十栏的空白处。如唛头为图文等较复杂的唛头,则可在该栏填上“SEE ATTACHMENT”,并另加附页。附页需一式三份,附页上方填上“ATTACHMENT TO THE CERTIFICATE OF ORIGIN CHINA-PAKISTAN FTA NO ....(证书号码)”,参照中巴证书,附页下方两边分别打上申报地点、申报日期和签证地点、签证日期,左下方盖上申报单位签证章并由申报单位申报员签名。附页应与中巴证书大小一致。

第九栏(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description of goods):请勿忘记填写包件数量及种类,并在包装数量的英文数字描述后用括号加上阿拉伯数字。此栏的商品名称描述必须详细,以便查验货物的海关官员可以识别,并使其能与发票上的货名及H.S.编码的货名对应。如果信用证中品名笼统或拼写错误,必须在括号内加注具体描述或正确品名。

第十栏:商品名称后要求填写每一项货物的进口国六位H.S.编码。

所有内容列完后,应在末行加上截止线,以防止外商加填伪造内容。

第十一栏(Origin criterion):原产地标准。此栏用字最少,但却是国外海关审证的核心项目。对含有进口成分的商品,因情况复杂,国外要求严格,极易弄错而造成退证,应认真审核。现将一般情况说明如下:

(1)完全原产的,填写“P”;

(2)含有进口成分,但符合原产地标准,填写如下:

非原产于中国、巴基斯坦或无法确定原产地的原材料不超过出口产品离岸价的60%时,填写单一国家成分或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累计成分(自贸区成分)占最终产品离岸价的百分比,如40%。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产品,填写PSR。

第十二栏(Gross weight,Quantity and FOB value):毛重或其他数量及价格(FOB)。例如:1 200KGS FOB USD6 000。

此栏应以商品的正常计量单位填,如“只”“件”“匹”“双”“台”“打”等。以重量计算的则填毛重,只有净重的,填净重也可,但要标上:N.W.(NET WEIGHT)。同时加注出口商品FOB值,以美元计算。

第十三栏(Number and date of invoice):发票号及日期。例如:SDAKF0522,MAY.22,2020。

发票内容必须与正式商业发票一致,此栏不得留空,为避免误解,月份一般用英文缩写“JAN.,FEB.,MAR.”等表示,发票日期年份要填全,如“2020”不能为“20”。发票号太长需换行打印,应使用折行符“—”。发票日期不能迟于提单日期和申报日期。

第十四栏(Declaration by the exporter):出口商声明。此栏填制申报日期、申报员签名、加盖公章。申报日期应为实际申报日期。生产国的横线上应填上“CHINA”。进口国横线上的国名应填写“PAKISTAN”。申请单位的申报员应在此栏签字,加盖已注册的中英文合璧签证章,填上申报地点、时间,印章应清晰。例如:NINGBO,CHINA MAY 24,2020。

申报日期不要填法定休息日,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一般也不要迟于提单日期,如迟于提单日期,则要申请后发证书。在证书正本和所有副本上盖章签字时避免覆盖进口国名称、原产国名称、申报地址和申报时间。更改证、重发证申报日期一般与原证一致。

第十五栏(Certification):签证当局证明。此栏填打签证地址和日期,一般情况下与出口商申报日期、地址一致,签证机构授权签证人员在此栏手签,并加盖签证当局印章。例如:NINGBO,CHINA MAY 24,2020。(www.xing528.com)

签证当局在证书正本和副本均需加盖印章。如属后发证书,签证机构在此栏加打“ISSUED RETROACTIVELY”。如属重发证书,还应在此栏加打“CERTIFIED TRUE COPY”,签证时间应为原证书的签证时间。

2.样单

续表

(三)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关税优惠原产地证(Form N)

1.Form N缮制方法

第一栏:填写出口人合法的全称、地址和国名。该出口人必须是在检验检疫局登记的公司。出口人代理其他公司申报可在其名称、地址后加打“ON BEHALF OF(O/B)”,“CARE OF(C/O)”或“VIA”然后打上被代理公司的名称(或地址)。被代理公司含境外名称、地址的不得申报。

第二栏:填写生产商合法的全称、地址和国名。如证书产品包含一个以上的生产商,应全部列出。如出口人希望对该信息保密,可填写“应要求提供给主管政府机构(AVAILABLE TO THE COMPETENT GOVERNMENT AUTHORITY UPON REQUEST)”。如生产商与出口人相同,应填写“同上(SAME)”。如生产商与出口人不同,且所填生产商内容不能确定企业性质的,须提供生产商营业执照备查。

第三栏:填写收货人合法的全称、地址和国名。最终受货人不明确时该栏可以填写“TO ORDER”。

第四栏:填写离港日期、运输工具号、装货港和卸货港。

离港日期前可加打“ON”或“ON/AFTER”表示确切的出货日期或随后几天可能的出货日期。运输工具号不详可简单填写运输方式,如:“BY SEA”或“BY AIR”。装货港必须是国内港口,经香港转口的可填写“SHENZHEN VIA HONGKONG”。卸货港必须是新西兰的港口。

第五栏:进口国海关在该栏注明根据协定是否给予优惠。

第六栏:该栏可留空或注明客户订单编号、信用证编号等。

第七栏:按顺序填写货号编号,最多不得超过20项。如多于20项应另申请一份证书。

第八栏:填写包装上的运输唛头及编号。唛头上不得有境外制造的字样。不得填写“见提单”或“见发票”等。唛头是图案形式的可采取贴唛。将唛头复印粘贴到证书的第七到十三栏空白处,不能出边框,不能覆盖。一页贴不完可贴在第二页,依此类推。

第九栏:填写每种货物的详细名称,并使其能与发票上的货名及H.S.编码上的货名相对应。注明包装数量及包装方式。货物无包装,应注明“散装(IN BULK)”或“裸装(IN NUDE)”。唛头上注明是挂装的衣物,可打总“件数(PCS)”。

第十栏:对应第九栏的货物名称注明六位数的协调制度编码(H.S.编码)。

第十一栏:注明申报货物享受优惠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

(1)如货物为完全原产,填写“WO”。

(2)货物含有进口成分,但完全由已经取得原产资格的材料或部件生产,填写“WP”。

(3)产品符合特定原产地标准,填写“PSR”,有区域价值成分要求的,应注明百分比。例如“PSR60%”。

第十二栏:注明货物数量的计量单位。计量单位应依据发票所列的销售单位为准。如:“公斤”“台”“件”“双”“套”等。第七栏的货号、第九栏的品名、第十栏的H.S.编码、第十一栏的原产地标准及第十二栏的计量单位要一一对应。

第十三栏:注明发票号、发票日期及货物的价值。

第十四栏:填制申报日期,申报员签名,加盖公章。申报日期应为实际申报日期。

第十五栏:填制签署日期,由经授权的签证人员签名,签证机构加盖“FORM N”字样的签证机构备案印章。审证日期应为证书录入日期或实际签发日期。

2.样单

续表

(四)新加坡优惠原产地证书(Form X)

1.缮制方法

第一栏:应填写新加坡出口商的中央注册号、法人全称、地址(包括国家)。中央注册号是新加坡海关向进出口企业签发的唯一编号。

第二栏:应填写收货人中国的法人全称、地址(包括国家)。

第三栏:应填写启运日期,船舶或飞机的离港日期。

第四栏:应填写船舶名称/飞机航班号。

第五栏:应填写卸货口岸。货物卸载的最终目的港。如货物经过转运,航线的其他详细信息应在第十栏中列出,或作为本证书的附页。

第六栏:应填写最终目的国,中国应为货物的最终目的国。

第七栏:应填写货物的原产国,货物的原产国应为新加坡。

第八栏:应填写出口商声明,出口商应在此栏中签名及签单日期。

第九栏:应填写唛头及编号,必要时可作为附页。

第十栏:货物包装号码及种类;商品描述。应在此栏中报明以下信息:(1)出口货物的商品描述,应和发票所列产品的商品描述相一致。准确的商品描述将有助于最终目的国海关加快货物通关。(2)每项货物的《协调制度》6位数子目。(3)每项货物的相应原产地标准。(4)发票的编号和日期。根据第五章(海关程序)第36条(第三方发票)的规定,由驻在非缔约方的公司或者在出口方为该公司代销的出口商开具。

如果是散装货,应注明“散装”。在商品描述末尾加上“***”三颗星,或“\”(斜杠结束号)。每种货物应填写《协调制度》6位数编码。

第十一栏:应填写货物数量及单位。货物的数量及其计量单位(如件、公斤等)。

第十二栏:主管机构证明。出口方授权机构的签章。

2.样单

(五)中国—韩国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Form K)

1.Form K的缮制方法

第一栏(Exporter’s name and address,country):出口商品名称、地址和国别。此栏出口商名称必须是经检验检疫局登记注册,其名称、地址必须与注册档案一致。

第二栏(Producer’s name and address if known):生产商的名称、地址。此栏列明货物生产商的全称、地址、国家。如果证书货物由多个生产商生产,应填写所有生产商的全称、地址、国家,可增加附页;如果出口人或生产商希望该信息保密时,也可以接受在该栏注明“应要求提供(AVAILABLE UPON REQUEST)”。

第三栏(Consignee’s name,address,country):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和国别。该栏填写收货人名称、地址、国名,应填写常驻韩国的收货人详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国家。

第四栏(Means of transport and route):运输方式和路线。填写离港日期、运输工具的编号、装运口岸和到货口岸。离港日期前可加打“ON”或“ON/AFTER”表示确切的出货日期或随后几天可能的出货日期。月份需用英文大写表示,年份需打4位数。如出货后申请证书,应填写具体运输工具编号;如出货当天或出货前申请证书,可只填写“BY SEA”或“BY AIR”等。装运港应为中国内地的港口,经香港转运可写“SHENZHEN VIA HONGKONG”。卸货港应为韩国港口。

第五栏(Remarks):备注。如果发票是由非缔约方经营者开具的,则应在此栏详细注明非缔约方经营者依法登记的名称和所在国家。后发证书系统将自动生成“后发”字样(ISSUED RETROACTIVELY);重发证书系统将自动生成重发信息“原产地证书正本(编号日期)经核准的真实副本(CERTIFIED TRUE COPY OF THE ORIGINAL CERTIFICATE OF ORIGIN NUMBER…DATED…)”。

第六栏[Item number(Max.20)]:商品顺序号。按顺序填写货号编号,最多不得超过20项。如多于20项应另外申请一份证书。

第七栏(Marks and numbers on packages):唛头及包装号。此栏填写包装上的运输唛头及编号。唛头上不得出现“中国香港、中国台湾或其他国家和地区制造”不得填写“见提单”或“见发票”等。唛头是图案形式的可采取贴唛。需要贴唛的证书,此栏应注明“IMAGE OR SYMBOL(I/S)”,不能留空。并应在申请书备注栏注明“M”或“贴唛”字样。

第八栏(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description of goods):商品名称,包装数量及种类。填写每种货物的详细名称,并使其能与发票上的货名及H.S.编码上的货名相对应。应标明货物包装种类及包装总数量,总数量应同时用英文大写数字和阿拉伯数字表示。应注明“散装(IN BULK)”或“裸装(IN NUDE)”。当商品描述结束时,加上“***”或“\”,以防止添加伪造内容。国外信用证要求填具合同、信用证号码等内容的,可加在截止线下方空白处。

第九栏(H.S.code six-digit code):6位H.S.编码。填写对应第九栏的货物名称注明6位数的协调制度编码(H.S.编码)。

第十栏(Origin criterion):原产地标准。注明申报货物享受优惠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

(1)如货物完全原产,填写“WO”。

(2)货物含有进口成分,但完全由已经取得原产资格的材料或部件生产,填写“WP”。

(3)货物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填写“PSR”。

(4)货物适用协定文本3.3条(即附件3-B所列符合特定货物处理的310项产品)的规定,填写“OP”。

第十一栏(Gross weight,quantity or other measures):货物数量及计量单位。注明货物数量的计量单位。计量单位应依据发票所列的销售单位为准。如:“公斤”“台”“件”“双”“套”等。第六栏的序列号、第八栏的品名、第九栏的H.S.编码、第十栏的原产地标准及第十一栏的计量单位要一一对应。

第十二栏(Number and date of invoice and invoiced value):发票号、发票日期。如果发票由第三方公司出具,商业发票号码和日期不明,则应在此栏填写出口商原始发票的号码和日期。此栏不得留空。为避免误解,月份一律用英文缩写,年度要打四位数。此栏所填发票号日期必须与发票一致。发票日期不能迟于第十三、十四栏中的申请签发日期和第四栏出货日期。发票价值填写FOB价值。

第十三栏(Declaration by the exporter):出口商声明。申请人须在此栏加盖经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企业中英文印章及申报员的手签,并填写申报地点和申报日期。此栏的申报日期必须是企业实际申请日期,与第十四栏日期相同,且不得早于第十二栏日期。证书进口国已经打印为韩国。

第十四栏(Certification):签证机构证明。此栏由签证人员审核证书无误后,签名并加盖公章。签证人签名必须清楚,并留有足够的盖章位置,印章与签名不可重叠,如无特殊要求,只签一份正本,不签副本。此栏的签证日期必须是企业实际申请日期,与第十三栏日期相同,且不得早于第十二栏日期。

2.样单

(六)中国—哥斯达黎加产地证(Form L)

1.Form L的缮制方法

第一栏:填写出口人合法的全称、地址和国名。该出口人必须是在检验检疫局登记的公司。出口人代理其他公司申报可在其名称、地址后加打“ON BEHALF OF(O/B)”,“CARE OF(C/O)”或“VIA”然后打上被代理公司的名称(或地址)。被代理公司含境外名称、地址的不得申报。

第二栏:填写生产商合法的全称、地址和国名。如证书产品包含一个以上的生产商,应全部列出。如出口人希望对该信息保密,可填写“应要求提供给主管机构或授权机构(AVAILABLE TO THE COMPETENT AUTHORITY OR AUTHORIZED BODY UPON REQUEST)”。如生产商与出口人相同,应填写“同上(SAME)”。如生产商与出口人不同,且所填生产商内容不能确定企业性质的,须提供生产商营业执照备查。

第三栏:填写收货人合法的全称、地址和国名。

第四栏:填写离港日期、运输工具号、装货港和卸货港。离港日期前可加打“ON”或“ON/AFTER”表示确切的出货日期或随后几天可能的出货日期。运输工具号不可以简单填写运输方式,如:“BY SEA”或“BY AIR”。装货港填写国内港口,经香港转口的可填写“SHENZHEN VIA HONGKONG”。卸货港填写哥斯达黎加的港口。

第五栏:此栏目留空,由发证机构填写。

第六栏:可以填写顾客订货单号码,信用证号码等其他信息。如果发票是由非缔约方经营者开具的,则应在此栏详细注明货物原产国生产商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和国家。

第七栏:按顺序填写货号编号,最多不得超过20项。如多于20项应另外申请一份证书。

第八栏:填写包装上的运输唛头及编号。唛头上不得有境外制造的字样。不得填写“见提单”或“见发票”等。唛头是图案形式的可采取贴唛。将唛头复印粘贴到证书的第八到十三栏空白处,不能出边框,不能覆盖。一页贴不完可贴在第二页,以此类推。

第九栏:填写每种货物的详细名称,并使其能与发票上的货名及H.S.编码上的货名相对应。注明包装数量及包装方式。货物无包装,应注明“散装(IN BULK)”。在商品描述末尾加上“***”或“\”。

第十栏:对应第九栏中的每种货物填写《协调制度》6位数税则归类编码。

第十一栏:注明申报货物享受优惠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

(1)如货物为完全原产,填写“WO”。

(2)如货物为由符合规定的原产材料生产的,填写“WP”。

(3)产品符合特定原产地规则及其他要求的非原产材料生产的,填写“PSR”。

第十二栏:注明货物数量及计量单位。计量单位应依据发票所列的销售单位为准。如:“公斤”“台”“件”“双”“套”等。第七栏的货号、第九栏的品名、第十栏的H.S.编码、第十一栏的原产地标准及第十二栏的计量单位要一一对应。

第十三栏:注明发票号、发票日期及货物的价格。

第十四栏:填制申报日期,申报员签名,加盖公章。申报日期应为实际申报日期。

第十五栏:填制签署日期,由经授权的签证人员签名,签证机构加盖“FORM L”字样的签证机构备案印章。填写签证机构的电话号码、传真及地址。审证日期应为证书录入日期或实际签发日期。

2.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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