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训目的
掌握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缮制方法
项目案例导入
出口清关证明信填写不当致损案
我国出口公司A与国外公司B达成一份贸易合同,由A公司向B公司空运500箱鲜香菇。双方约定用信用证结算货款。B公司按合同要求在规定的期限通过D行开出不可撤销自由议付的信用证一份,在信用证单据条款中规定提交正本空运单,并要求空运公司出具一张表示货物已出口清关的证明信(原文如下:4.ORIGINAL AIR WAYBILL CONSIGNED TO ××× CO… 5.THE GOODS MUST BE CUSTOMS CLEARED AND CARRIER OR ITS AGENT,CERTIFICATE TO THIS EFFECT IS REQUIRED FOR NEGOTIATION…)。信用证通过我国C行通知A公司。A公司在审证未发现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有任何不符,且也无“软条款”,于是按时发货,在交单期内向C行交单议付。C行审单后发现其他单据无任何问题,只是空运公司出的证明信中内容完全按信用证照抄了一遍(即证明信中为THE GOODS MUST BE CUSTOMS CLEARED.)而未做任何词句和语态变动。不仅如此,证明信中也无任何“WE CERTIFICATE”或类似的语句(虽然该证明信已落款盖章)。C行立即将该不妥之处提示给A公司。A公司表示,原来只是听说单证要完全一致,所以特别要求空运公司完全按信用证制单。经C行解释以后,A公司表示如果将证明信寄回空运公司修改,势必要延误交单期和收汇时间,要求对此不符点担保出单。C行遂向D行寄单索汇。D行不久来电拒付,称证明信内容并未证明货物已出口清关,这与信用证要求不符,并称“我们会将不符点提示给客户,一旦开证申请人接受单据,我们会在扣除有关费用后将款项按责行付款路线付出。我们持单听候责行的进一步指示。”C行接到拒付电后将拒付情况传递给A公司,请A公司联系B公司付款赎单。不久C行收到货款,但A公司在收汇时间和银行费用上均受到了一定的损失。
分析:
证明信在很多单证书中并未着重提到,而且由于相当一部分证明信是受益人自行出具,往往就不被重视,然而无论是从信用证实务还是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它都是一份很重要的单据,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证明信作为信用证结算中常用的单据,根据签发人的不同可以分为受益人证明信、第三方证明信(除开证人和受益人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出具的证明信),本案例中的证明信就属于这种证明信。一般来讲,制单员在出具证明信时易犯如下错误:
1.只注重单证表面一致而忽视其本质一致。单证一致是制单的原则,但单证一致不是指单证之间一个字或一个符号也不能相差,而是指单据和信用证在内容上的一致性和完整性。有的时候时态或语态要单证“不一致”。例如信用证要求:“SHIPPING DETAILS WILL BE FAXED TO APPLICANT WITHIN 24H AFTER SHIPMENT AND BENEFICIARY’S CERTIFICATE TO THIS EFFECT IS REQUIRED FOR NEGOTIATION.”,在制单时就应该作成“SHIPPING DETAILS HAVE BEEN FAXED TO APPLICANT WITHIN 24H AFTER SHIPMENT.”,而不能再用“WILL BE”。上面的案例也是说明有时单证要“不一致”的。本案例中的证明信看起来做到了完全一致,一字不差照抄原件但却什么也没有证明,反而造成了拒付。如果本案例中的证明信能做成如下式样就可避免拒付的发生。(www.xing528.com)
当然上述情况也有例外,例如发票中的货物描述就必须和信用证中的货物描述完全一致,一个符号也不能差。
2.出证日期与证明信中的内容相抵触。一些制单员由于工作繁忙而忽视一些单证中的细节问题,如出证日期等。尤其是分批出货时,为方便起见,一些制单员就把以前制好的单据从电脑中调出来再次使用(特别是一些内容不变的单据,如证明信),这样一来,就常常会忘记对制单日期的修改,造成单证不符。例如信用证要求证明信用证在提单出具24小时内受益人已将装船细节传真给开证申请人。上一批货物是4月23日装船,证明信出具的日期是4月24日,而这次是5月3日的船,如果忘记更改证明信的时间就会造成拒付。此外,证明信往往会涉及装船日、货物描述、数量、发票号等很多其他单据信息,这时就要特别注意信息之间的一致性和连贯性,单单之间不符也是造成证明信拒付的重要原因之一。
3.证明信要件不齐全,语气和时态不正确。证明信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在其开头就应标注“CERTIFICATE”字样来表明单据的性质,同时还要列出出证的时间及有权出证人的签名盖章,这样才算要件齐全。虽然《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并未对此做出明确规定,但在银行实务中对此已约定俗成,并加以执行,制单人员在制单完毕后应检查要件是否齐全。
证明信的语气要明确肯定,时态要正确无误,在开头应加上“WE HEREBY CERTIFICATE”或类似的句式,否则可能会被认为是一个“STATEMENT”,而被认为未提交“CERTIFICATE”。
4.随意添加证明信内容。证明信在内容上要简单明了,所反映的事项与信用证要求一致即可,不要多添内容,以免“画蛇添足”。在缮制时要尽量小心,不要打错字,最好在证明信上不要有任何修改和涂抹,一旦出错尽可能重制一张,如无法重制则一定要有出证人的校正章或小签在上面,必要时(例如沙特等国的信用证)应同时在修正的地方加盖校正章和签字。
5.忽视证明信的格式。证明信并无一定的格式,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此类单据无论其格式如何,只要其内容与信用证和其他单据一致,银行就应该接受,除非信用证对其格式有明确的规定。尽管自由格式对信用证实务操作没有任何的问题,但是一些国家的海关和银行对单据要求苛刻,在交单议付前最好将制好的证明信请客户确认同意后再交单,这样可以避免等对方到单后发现格式不符合进口国法律规定而要求替换单据的情况发生。作为收款一方,主动权往往被付款一方所掌握,出口收汇也面临这个问题,更何况一旦发货再想退运就麻烦了。因此即使《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对此作了宽松的规定,出口方也应小心从事,避免发生商业风险,由于格式问题而被无理拒付的案例并不少。如果格式未满足进口商的要求会加大对方银行不顾自身信誉而无理拒付的可能性(特别是一些大金额单据)。如因此而延误收汇时间,到头来吃亏的还是出口方。再说出口方也有义务缮制适合对方通关提货的单据,方便买卖双方建立良好的贸易关系。除此之外,在缮制证明信时还要特别注意出单方是否是信用证规定的有权出证人。否则,也会造成单据不符。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