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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托运单的内容与要求

时间:2023-05-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航空托运单是出口公司向外运代办公司提供出口货物办理托运的必要单据,是外运公司向航空公司订机配舱的依据,是航空公司与出口仓库或生产厂家之间往来提货的依据,是出口货物装机过程中重要的证明。我国航空托运单由中国民航总局印制,主要内容与缮制要求如下:1.始发站。填写航线及目的航空站。通常集中托运时收货人是货运代理人,直接托运时为实际收货人。由承运人根据签发的航空运单号码填写。承运人同意运输货物后签字确认。

航空托运单的内容与要求

航空托运单是出口公司向外运代办公司提供出口货物办理托运的必要单据,是外运公司向航空公司订机配舱的依据,是航空公司与出口仓库或生产厂家之间往来提货的依据,是出口货物装机过程中重要的证明。我国航空托运单由中国民航总局印制,主要内容与缮制要求如下:

1.始发站(AIRPORT OF DEPARTURE)。填写始发站机场的英文全称。始发站机场全称不清楚时,允许填写始发站所在城市名称。城市名称重名时应注明国别,同一城市不同机场需要填写机场名。

2.到达站(AIRPORT OF DESTINATION)。填到达站机场或城市的全名,重名时应注明国别。

3.航班/日期(FLIGHT/DATE)。填写载货班机的航班编号和起航日期。该起航日期是预定起航日期而不是实际装运期,且可以晚于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期。此栏由承运人填写,是外运公司或航空公司填写回执后给出口公司的一个反馈信息。

4.路线及到达站(ROUTING AND DESTINATION)。填写航线及目的航空站。

5.运费(CHARGES)。填写货物从始发站至到达站发生的运费。

6.托运人账号(SHIPPER’S ACCOUNT NO.)及托运人姓名和地址(SHIPPER’S NAME AND ADDRESS)。应填托运人全称、国名及地址,需要时加注账号。托运人一般为信用证的受益人或合同卖方,但对其他人作为托运人的单据银行也无权拒收,除非信用证明确禁止。

7.另行通知人(ALSO NOTIFY)。除收货人外的实际提货人的全名、地址、电话或电传号码。

8.收货人账号(CONSIGNEE’S ACCOUNT NO.)、收货人姓名及地址(CONSIGNEE’S NAME AND ADDRESS)。收货人账号一般不需要填写。收货人姓名及地址按信用证要求一般填写进口商或开证行的名址,不可写成“TO ORDER”或“TO ORDER OF...”。如为无证托收,可事先联系以代收行为收货人。填写此栏时应注意:

(1)本栏不得填写“TO ORDER”或“TO ORDER OF SHIPPER”字样,因为航空货运单不能转让。

(2)收货人可以是实际收货人,也可以是货运代理人。通常集中托运时收货人是货运代理人,直接托运时为实际收货人。

(3)承运人不接受一票货物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收货人。如果实际业务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收货人,托运单中收货人一栏填写第一收货人,通知栏内填写第二收货人。

(4)收货人账号仅供承运人使用,一般不需要填写,除非承运人需要。

9.供运输用的声明价值(SHIPPER’S DECLARED VALUE FOR CARRIAGE)。“托运人声明价值(SHIPPER’S DECLARED VALUE)”分为两栏,其中一栏为供运输用的声明价值(FOR CARRIAGE),另一栏是供海关的声明价值(FOR CUSTOMS)。供运输用的声明价值是指若遇航空公司过失使货物受损时航空公司相应的赔偿金额。声明价值时,应按所列货币填写货物价值总数(一般按发票价值计)。有时托运人不需办理声明价值,则在此栏填“N.V.D.”(No Value Declared)。

10.供海关的声明价值(SHIPPER’S DECLARED VALUE FOR CUSTOMS)。一般参照发票填写(As Per Invoice),一些非商品则不标明其价值即“N.C.V.”(No Customs Value)。

11.保险金额(AMOUNT INSURED)。目前我国多数出口货物都办理一般货运保险,因此此栏目必须具体填写;可填“N.I.L.”(No Insurance Line)。(www.xing528.com)

12.件数(No.OF PACKAGES)、实际毛重(ACTUAL G.W.)。可按货物实际包装件数或实际毛重填写,亦可不填,因为承运人收到货物后必须点数及过磅核实,如有差错以承运人数据为准。

13.运价类别(RATE CLASS)。由承运人填写,一般以英文代码表示:

“M”(Minimum Charge):最低运价;

“N”(Normal Under 45 kgs Rate):货物在45千克以下普通运价;

“Q”(Quantity Over 45 kgs Rate):货物在45千克以上普通运价;

“C”(Special Commodity Rate):特种商品运价;

“R”(Reduced Class Rate Less than Normal Rate):表示折价运价,即低于45千克普通货物运价的等级运价;

“S”(Special Class Rate Less than Common Rate):加费运价,即高于45千克普通运价的等级运价。

14.收费重量(CHARGEABLE WEIGHT)。由承运人根据货物的比重大小选择“实际重量”和“体积重量”作为收费重量。以实际重量计费时,收费重量=实际重量(单位为kgs);以体积重量收费时,收费重量=体积重量(cm3)/600。若按起码运价收费,该栏目可不填。

15.费率(RATE/CHARGE)。由承运人根据不同的运价类别及货物数量填写相应的运费费率,一般填写每千克运价。

16.货物的名称及数量(NAME AND QUANTITY OF GOODS)。货物名称应注明所属大类,贵重物品写明“VALUABLE”;货物的数量指体积与尺寸,尺寸填最长×最宽×最高,单位(cm3)。

17.航空运单号(NO.OF AIR WAYBILL)。由承运人根据签发的航空运单号码填写。

18.储运注意事项。此栏填写货物在储藏运输过程中需注意的事项。

19.托运人签字。

20.承运人签字。承运人同意运输货物后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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