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训目的
掌握空运单的缮制方法
项目案例导入
某货主将一批价值75 000美元、共计20箱、出口至意大利米兰的服装通过A航空公司办理空运。货物交付后,由A航空公司的代理人B航空公司于2020年1月2日出具了航空货运单。该货运单注明:第一承运人为A航空公司,第二承运人是C航空公司,货物共20箱,重750千克,货物“声明价值”栏未填写。A航空公司将货物由杭州运抵北京,1月5日准备按约将货物转交C航空公司时,发现货物灭失。为此,A航空公司于当日即通过B航空公司向货主通知了货物已灭失。为此,货主多次与B航空公司交涉要求赔偿其损失,并于6月1日向B航空公司提出书面索赔要求。B航空公司将其索赔请求材料转交A航空公司,但双方对赔偿问题一直未达成一致。根据以上案情,试回答如下问题:
1.此案中,A、B、C航空公司的法律地位是什么?谁应当对货物灭失承担责任?
2.货主要求全额赔偿有无依据,实际应赔偿的数额是多少?
3.本案中承运人是否应赔偿?为什么?(www.xing528.com)
4.如果双方不能就赔偿达成一致,此案中,货主最迟应于何时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析:
1.此案中,A航空公司既是缔约承运人,也是第一区段的实际承运人;B航空公司是A航空公司的代理人;C航空公司是第二区段的实际承运人。A航空公司应承担责任。由于货物遗失发生在移交给C航空公司之前,因此,责任在A航空公司,故C航空公司不承担责任。
2.无依据。由于此货物并未声明价值,因此,实际赔偿数额不应超过法定限额,即应赔偿的数额为750×20=15 000美元。
3.无须赔偿。根据规定,对于货物毁灭或遗失,货主应自填开货运单之日起120天内向承运人或其代理提出书面形式的赔偿要求,否则将丧失获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中货主提出书面赔偿要求时已超过规定的赔偿要求时限,故承运人无须赔偿。
4.航空运输的诉讼期限为两年,自民用航空器到达目的地点、应当到达目的地点或者运输终止之日起计算。在本案中,运输终止之时为2020年1月3日,因此,货主最迟应于2022年1月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