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实训目的掌握信用证项下和托收项下汇票的缮制方法项目案例导入A公司欠C公司500万元货款,B公司为该笔债务的保证人。债务到期前,A公司和B公司合谋,伪造了一份商品购销协议。银行此时发现A公司经营不力账户资金已严重不足,遂拒绝兑付汇票。出票行为在实质上无效,并不影响其他票据行为的效力,C公司善意持有该票据,应予以依法保护。
实训目的
项目案例导入
A公司欠C公司500万元货款,B公司为该笔债务的保证人。债务到期前,A公司和B公司合谋,伪造了一份商品购销协议。A公司向甲银行申请开立以B公司为收款人的汇票,金额500万元,并申请承兑。银行审查A公司账户后,发现该账户资金充足,遂对该汇票进行了承兑。B公司在A公司、C公司债务到期前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C公司随即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此时发现A公司经营不力账户资金已严重不足,遂拒绝兑付汇票。C公司提起诉讼,要求银行兑付该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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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的出票行为欠缺票据行为成立的实质要件,但由于该出票行为的形式要件完备,因此,该汇票是合格票据。
出票行为在实质上无效,并不影响其他票据行为的效力,C公司善意持有该票据,应予以依法保护。甲银行的承兑行为虽然欠缺票据行为成立的实质要件,但由于该承兑行为的形式要件完备,甲银行应对善意第三方C公司承担付款责任,不得以资金关系变化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甲银行在兑付该汇票后,可以根据自己承担了票据责任的事实向A公司主张给付,也可因受欺诈而遭受损失向A、B公司要求赔偿。需要说明的是,这些请求并非票据权利,而是基于该票据关系的基础关系和民法上的侵权责任而享有的请求权。
甲银行在做出承兑行为前,应认真了解承兑申请人的经营管理状况与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并加强保证金账户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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