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工作人员在通知受益人时,指出了该软条款,提醒受益人注意。后C公司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分为两次发货,并提交规定单据到A银行议付。第二次议付时间是2021年2月5日,议付金额为USD107 520,因该证有偿付行,议付行及时收到了押汇款。可时隔几日开证行发电至议付行称该单据有不符点——“检验证书上签字系伪造”,拒付并要求退回已收到的偿付行款项。经过交涉,开证行最终在2021年3月15日同意付款。
2020年12月25日,我国A银行收到日本B银行的即期不可撤销的信用证,申请人为日本的D公司,受益人为我国的一个外贸公司所属的食品加工企业C。银行收到信用证后认真审查了该证,发现有一软条款“INSPECTION CERTIFICATE ISSUED BY MR.ZHANG OFD,×× OFFICE IN TWO COPIES”。工作人员在通知受益人时,指出了该软条款,提醒受益人注意。受益人称该张先生现驻其公司,未提出异议。后C公司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分为两次发货,并提交规定单据到A银行议付。第一次议付时间是2021年1月29日,金额为USD26 800,准时收回货款,问题出在第二次议付上。
第二次议付时间是2021年2月5日,议付金额为USD107 520,因该证有偿付行,议付行及时收到了押汇款。可时隔几日开证行发电至议付行称该单据有不符点——“检验证书上签字系伪造”,拒付并要求退回已收到的偿付行款项。同时,申请人D驻我国办事处亦来到A银行,称他们收到的为空箱,根本没有货。A银行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经研究做出决定:首先要保证资金安全,收到的款项不能退回。同时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银行对于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伪造或法律效力,或对于单据上规定的或附加的一般性及(或)特殊性条件概不负责”的规定跟开证行发电据理力争,毫不退让。经过交涉,开证行最终在2021年3月15日同意付款。(www.xing528.com)
请问我们从此案例中应该吸取什么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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