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审证是保障安全收汇的基本条件之一。出口企业审核信用证条款的主要依据是买卖合同,同时还须结合《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解释和规定。因为信用证是以买卖合同为基础的,所列条款现应与买卖合同相一致。受益人收到信用证后,应立即对照合同,参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从头到尾,自上而下,逐字逐句,仔细审核。
审证工作包括银行审证和出口商审证。
(1)银行审证。银行审证侧重于:开证银行、保兑行(若有)、偿付行(若有)的资质、作风、态度的审核,付款方法、使用货币、利率、汇差等条款的审核,还须审核信用证中是否含有歧视性条款等内容。虽然通知行为了给客户提供方便和服务,代为调查审核开证行的资信,但银行对其提供的信息不负任何法律责任。因此,如果出口商对开证行的资信与付款能力有疑问,可要求开证行所在国或第三国信誉卓著的大银行对信用证加具保兑。
(2)出口商审证。出口商的审证侧重于:
① 信用证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名称与地址,如果受益人不是合同的卖方,则出口商的收汇就有风险,因为开证行只能将信用证的票款付给受益人而不是其他人。
② 信用证规定的装运货物和金额是受益人装船前交货和制单结汇的依据,这些内容必须与合同条款一致,否则,出口商在执行合同时会遇到困难。
③ 出货方式、贸易术语、运输方式、装运期限,这些内容必须与合同一致。因此贸易术语与运输方式要匹配、与单据要求要匹配,装运期、有效期和交单期的日期要符合逻辑,要确保货物能如期出运并安全收汇,对不能接受的条款要及早提出修改。
④ 调查时,对资信较差的开证行要采取安全措施,如要求加列T/T偿付条款,要求偿付行确认付款,要求大银行对该信用证进行保兑,要求交付押金,要求分批出运、分批收汇等,以减小风险。
(3)信用证中的“软条款”。所谓“软条款”,是指开证行在开立的信用证中加列某些弹性条款,从而单方面解除了其保证付款的责任。由于“软条款”的存在,尽管出口商已经完成了买卖合同规定的义务,开证行仍可能根据这些“软条款”拒付。有些“软条款”是出口商无法掌握的,或者根本办不到的,它使得开证行的付款保证成为空话。
1.信用证审核流程
信用证审核业务流程图
(1)通知行审证的主要内容是开证行资信能力、付款责任和索汇路线,并鉴别其真伪。
(2)出口商审证的主要内容是信用证条款是否与合同条款一致,发现不符点,则需要改证。
2.信用证审核要点
(1)对开证行资信的审查。如果发现开证行的资信与来证金额不相称,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安全措施:① 要求由其他资信好的大银行加具保兑。② 要求由付款行确认偿付,要求信用证注明“The drawee bank will confirm to the negotiating bank that they are authorized by the issuing bank to honor the negotiation bank’s claim of reimbursement made under this credit.”。③ 在信用证中规定允许分批装运的条件下,可采取分批装运,分批结汇,以分散风险。④ 要求加列电索条款,如用“T/T reimbursement clause”来表述。
(2)对开证日期的审查。买方不按期开证,卖方有权提出索赔。
(3)对信用证形式的审查。必须明确是可撤销信用证还是不可撤销信用证。没有明示则视为不可撤销。但一些信用证上虽未注明“可撤销”字样,却在特别条款中规定在某种情况下可撤销,俗称“软条款”或“陷阱条款”。这类信用证视为可撤销信用证,银行一般不接受。
(4)对信用证规定的品质、数量和包装的审核。信用证就商品名称、品质、数量和包装的规定必须与合同一致,如发现与合同规定不符,受益人不能接受的,应要求买方改证。
(5)对信用证所列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的审核。信用证中的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应与合同的有关内容相一致。受益人必须是当地有权办理出口业务的企业。审查通知行是否与受益人在同一地点。
(6)对信用证金额、货币的审核。信用证中规定的币别、金额应与合同一致。来证应使用可自由兑换的货币。若有大小写两种金额,应保持一致。如信用证规定的计价货币为一种外币,而用另一种外币偿付者,原则上不接受,如要通融,应注意信用证上的折算时间和折算汇率是否合理。通常的做法是:议付行根据当日的汇率将计价货币折算成支付货币向国外索偿。
如合同已订有商品数量的溢短装条款,信用证金额也应规定相应的机动幅度。如信用证金额不足,应要求开证人增加金额,以确保收汇。审查佣金是否符合合同规定,如所开金额已扣除佣金,在信用证上就不能再出现“议付行内扣佣金”的词句。
(7)对信用证中运输条款的审核。审核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港、目的港、装运期、分批装运和转运是否与合同的规定相符。
(8)对保险条款的审查。若来证要求的保险险别或投保金额超出了合同规定,卖方应及时和保险公司联系,若保险公司同意且信用证上也表明由此产生的超保费用由买方承担并允许在信用证项下支取,卖方可以接受。如成交价为CFR,来证要求卖方办理保险,只要信用证金额中包含保险费,或允许加收保险费,则不必修改信用证。
(9)对信用证规定单据的审核。对信用证中所要求提供的单据种类、填写内容、文字说明、文件份数和填写方法等都要认真审核,凡是信用证要求的单据与我国政策相抵触或根本办不到的,应及时与对方联系修改。
要注意单据由谁出具、信用证对单据是否有特殊要求、单据的规定是否与合同条款一致等。单据种类和份数及填制方法等,要进行仔细审核,如提单上的目的港后加指定码头等条款,受益人都不能接受。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必须是出口国政策许可、出口商能够签得到的。
(10)对信用证有效期、交单期、装运期的审查。
① 有效期规定的付款、承兑或议付的到期日,将被解释为交单的到期日。未注明到期日的信用证是无效的。有效期还涉及到期地点问题,一般有三种情况:在出口地到期、在进口地到期、在第三国到期。三种情况中,第一种对出口商最有利,第二、第三种到期地在国外,由于寄单费时有可能延误,风险较大。出口商应争取在出口地到期。
② 交单期。即运输单据日期后必须向信用证指定银行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的特定期限。无此期限规定,按惯例,银行有权拒收迟于运输单据日期21日后提交的单据。信用证交单期一般在装船后10~15天。
③ 装运期。指卖方将货物装上运往目的地的运输工具或交付给承运人的日期。若信用证未规定装运期,卖方最迟应在信用证到期日前几天装运。信用证可以没有装运期,只有有效期,这叫作“双到期”。如不能做到双到期,要修改有效期。有效期和装运期应有一定的合理间隔(一般在10日左右),以便在装运后有足够的时间做好制单、审单、交单等工作。
(11)对保兑条件的审查。保兑责任必须明确,包括提供保兑行的确认书。应该对保兑行的资信进行审查。
(12)对信用证项下银行费用的审查。《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对银行费用的审查做了明确规定,即银行费用由发出指示的一方负担。如信用证中规定银行费用由受益人承担,银行应与受益人联系以证实是否与合同相符。如并非合同约定,应要求开证人修改或向开证行申明银行费用的承担者。
关于银行费用,出口商主要把握以下几点:① 要清楚所有的银行服务都是有偿服务,凡是涉及银行服务的环节最终都会产生费用。所以应尽可能选择最便捷的银行途径,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必要的中间环节。例如,某些国家(如伊朗)的开证行在信用证通知中由于各种原因需要通过转递行,而转递行往往会向受益人收取较高的转递费用。对于这种情况,受益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向申请人提出合理、便捷的通知途径。当然,涉及中间商、转让等特殊情况的除外。② 选择开证行的时候,最好对开证行有一个初步的了解,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最好选择一些资信较好且与国内银行有代理关系的银行。③ 对跟单信用证项下所有可能产生费用的环节做到心中有数。要明确谁是费用产生的责任方。
(13)对开证行责任范围的审核。一般情况下,开立的信用证都要加注“此信用证受到《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约束”。开证行一般应遵守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并在信用证上注明:除另有规定外,本证受《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约束。如以SWIFT方式开立,则无须注明。因为SWIFT成员银行均参加国际商会,受《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条款约束。
(14)对信用证偿付条款的审查。审核信用证的索汇对象、索汇方法和索汇路线是否合理、迅速,防止增加中转环节,避免迂回曲折和差错损失,以保证安全、及时收汇。对时效性进行审查时,收到的信用证必须已经生效,有的虽未注明“可撤销”字样,但增加了一些限制性或保留性的条件,如“待收到货样或函电确认后生效”。银行通知未生效信用证时,一般应在信用证正本上明显加注“此证暂未生效,应在生效通知到达后再办理出运”字样。
3.信用证审核原则
修改信用证时,受益人应遵循“利己不损人”的原则。即受益人改证既不影响开证申请人正常利益,又能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具体来说,改证时常按照以下几条原则来处理:
(1)对我方有利又不影响对方利益的问题条款,一般不改;
(2)对我方有利但会严重影响对方利益的问题条款,一定要改;
(3)对我方不利但在不增加或基本不增加成本的情况下可以完成的问题条款,可以不改;
(4)对我方不利且要增加较大成本的情况下可以完成的问题条款,若对方愿意承担成本,则不改,否则,要改;
(5)对我方不利,若不改会严重影响收汇的问题条款,坚决要改。
4.信用证审核常见问题
(1)信用证的性质。信用证未生效或有限制生效的条款;信用证为可撤销的;信用证中没有保证付款的责任文句;信用证内漏列适用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则条款;信用证未按合同要求加保兑。
(2)信用证相关期限。信用证中没有到期日(有效期);到期地点在国外;信用证的到期日和装运期有矛盾;装运期、到期日或交单期规定与合同不符;装运期或有效期的规定与交单期矛盾;交单期限过短。(www.xing528.com)
(3)信用证当事人。开证申请人公司名称或地址与合同不符;受益人公司名称或地址与合同不符。
(4)金额条款。信用证金额不符合合同规定、未按合同要求规定溢短装条款;金额大小写不一致:信用证货币币种与合同规定不符。
(5)汇票。付款期限与合同规定不符;没有将开证行作为汇票的付款人。
(6)分批和转运。分批规定与合同规定不符;转运规定与合同规定不符;装运港口与合同规定或成交条件不符;目的地与合同或成交条件不符;装运期限与合同规定不符。
(7)货物描述。货物品名规格不符;货物数量不符;货物包装有误;商品单价有误:贸易术语错误;货物单价、数量与总金额不吻合;证中援引的合同号码与日期错误;漏列溢短装规定。
(8)单据。发票种类不当;商业发票要求领事签证;提单收货人一栏的填制要求不当;提单抬头和背书要求有矛盾;提单运费条款规定与成交条件矛盾;正本提单全部或部分直寄客户;产地证明出具机构有误;漏列必须提交的单据;费用条款规定不合理;运输工具限制过严:要求提交的检验证书种类与实际不符;保险单种类不对;保险险别范围与合同规定不一致;投保金额未按合同规定。
5.信用证审核示范
(1)20:DOCUMENTARY CREDIT NUMBER(信用证号码)
(2)27:SEQUENCE OF TOTAL(电文页次)
(3)31C:DATE OF ISSUE(开证日期)
(4)31D:DATE AND PLACE OF EXPIRY(信用证有效期和有效地点)
(5)32B:CURRENCY CODE,AMOUNT(信用证结算的货币和金额)
(6)39A:PERCENTAGE CREDIT AMOUNT TOLERANCE(信用证金额上下浮动允许的最大范围)
(7)39B:MAXIMUM CREDIT AMOUNT(信用证最大限制金额)
(8)40A:FORM OF DOCUMENTARY CREDIT(跟单信用证形式)
(9)41A:AVAILABLE WITH/BY(指定的有关银行及信用证总付的方式)
BY PAYMENT(即期付款)、BY NEGOTIATION(议付)、BY DEFERRED PAYMENT(延期付款)、BY MIXED PAYMENT(混合付款)
(10)41D:ANY BANK IN...(自由议付信用证)
(11)42A:DRAWEE(汇票付款人)
(12)42C:DRAFTS AT...(汇票付款日期)
(13)43P:PARTIAL SHIPMENTS(分装条款)
(14)43T:TRANSSHIPMENT(转运条款)
(15)44A:LOADING ON BOARD/DISPATCH/TAKING IN CHARGE AT/FROM(装船、发运和接收监管的地点)
(16)44B:FOR TRANSPORTATION TO...(货物发运的最终地)
(17)44C:LATEST DATE OF SHIPMENT(最后装船工期)装船的最迟日期
(18)44C:与44 D不能同时出现。
(19)44D:SHIPMENT PERIOD(船期)
(20)45A:DESCRIPTION OF GOODS AND/OR SERVICE(货物描述)货物的情况、价格条款
(21)46A:DOCUMENTS REQUIRED(单据要求)各种单据的要求
(22)47A:ADDITIONAL CONDITIONS(特别条款)
(23)48:PERIOD FOR PRESENTATION(交单期限)表明开立运输单据后多少天内交单
(24)49:CONFIRMATION INSTRUCTIONS(保兑指示)
① CONFIRM:要求保兑行保兑该信用证
② MAY ADD:收报行可以对该信用证加具保兑
③ WITHOUT:不要求收报行保兑该信用证
(25)50:APPLICANT(信用证开证申请人)一般为进口商
(26)51A:APPLICANT BANK(信用证开证的银行)
(27)53A:REIMBURSEMENT BANK(偿付行)
(28)57A:ADVISE THROUGH BANK(通知行)
(29)59:BENEFICIARY(信用证的受益人)一般为出口商
(30)71B:CHARGES(费用情况)
(31)72:SENDER TO RECEIVER INFORMATION(附言)
(32)78:INSTRUCTION TO THE PAYING/ACCEPTING/NEGOTIATING BANK(给付款行、承兑行、议付行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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