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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案例分析:唛头不符引起的纠纷

时间:2023-05-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双方意见不统一。本案例的信用证已明确规定只有该唛头才能接受,所以该单据应认为单证不符。但买方称,因该货系转售第三国,最终的买方规定了如此唛头,现另加添了目的港名称,不符合最终的买方要求。

信用证案例分析:唛头不符引起的纠纷

某出口公司向银行议付一张信用证,信用证规定:“Shipping marks:‘M.C.K./S.C.9136’only such shipping marks were acceptable.”。该出口公司根据国际航海惯例,海运货物运输标志内容中应含有目的港。如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简化国际贸易程序工作组与国际主要国家制定的标准运输标志,由四个要素构成,其中就有目的港这一要素。一般海运提单背面条款也明确规定,如中国远洋运输公司提单背面条款第5条就规定:“……货物的标志必须正确、清晰,并须以不小于5厘米长的字体将目的港清晰地标明在货物的外部……,标志的不足或不适当所产生的一切罚款和费用应由货方负担。”所以该公司唛头内容应另加目的港名称:“HAMBURG”。

单据到开证行被拒付称唛头单证不符,受益人认为按国际惯例,信用证规定唛头内容以外,可以另加目的港名称,不算为单证不符。双方意见不统一。受益人最后询问专家,并发表意见如下:

按国际惯例,除信用证所规定的唛头以外,如果唛头没有目的港名称,是允许加添目的港名称。但本案例的信用证明确规定,只有(only)该指定的唛头才能接受,所以应按信用证规定办理。根据国际商会第470/468号文件第4页规定:“If a credit stipulates markings it should also clearly state whether only such markings were acceptable.If it did not so state banks would accept documents which included any markings in addition to the stipulated markings.”,就是说,如果信用证规定了唛头,亦应明确表明是否只有该唛头才能接受。如信用证没有这样表明,银行可以接受除了所规定唛头以外再添加目的港的唛头的单据。本案例的信用证已明确规定只有该唛头才能接受,所以该单据应认为单证不符。(www.xing528.com)

最后该出口公司只好与买方协商,承认单证不符,并申述在唛头中添加目的港名称,主要为了共同利益,能安全地将货物运达至所要求的目的港提货,避免错发错运的事故发生。该出口公司要求买方与开证行商洽付款赎单。但买方称,因该货系转售第三国,最终的买方规定了如此唛头,现另加添了目的港名称,不符合最终的买方要求。

请问卖方应该如何处理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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