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信用评级体系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信用评级体系主要以市场供给为主,政府参与过少,同样存在“发行方付费”的利益冲突及信用评级不透明、不公正等方面的问题。由于相对发达国家起步较晚,且具体国情不同,我国的信用评级体系还有一些特殊问题存在:
1.信用评级的有效需求不足。目前我国社会信用基础较为薄弱,社会总体缺乏信用风险意识,无论是企业、个人还是政府,均对信用评级的作用或其强大的外部性认识不足,尤其是政府,没能将信用评级定位为一种准公共产品,从而不能有效引导信用评级市场的发展。而且,我国金融市场发展还不成熟,创新的金融产品较少,信用评级主要针对债券的发行,而我国大部分债券的发行主要以国家信用作支撑,如由国有企业或国有银行担保,造成债券风险承担机制不健全,使评级揭示信用风险的价值难以体现。这些都导致我国信用评级有效需求不足,信用评级机构的生存空间较小。
2.小规模信用评级机构过多,有影响力的评级机构过少。我国信用评级机构接近200家,但大部分都是小规模的地方性公司,在全国几乎没有影响力,即使是在人民银行备案的80家信用评级机构,营业收入前10名的就占了全部机构总收入的70%,利润前10名的占全部机构利润的84%。同时,评级业内部中小评级机构恶性竞争现象也日益突出。在评级业务单一和市场有效需求不足的压力下,许多中小评级机构不顾声誉而追求短期利益,出现相互压价、虚假提高信用评级等乱象,从而影响信用评级业的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
3.缺乏统一有效的评级监管。中国信用评级业务仍处于多头监管的状态,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和发改委针对不同发债主体的债券评级均具有一定的监管权力。具体地,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的评级业务的监管部门是人民银行,公司债、基金等的评级监管部门则是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分别对银行和保险公司可投资的债券评级机构进行监管,企业债的评级监管则由发改委进行。而这种多头监管的形式容易形成监管的交叉和遗漏,不利于监管效率的提高。
4.国内评级机构话语权严重缺失。目前,我国规模较大的全国性评级机构有大公国际、中诚信、联合资信、上海新世纪。这4家评级机构不仅国际影响力有限,而且国内信用评级话语权也在减小:除大公国际外的3家均已被美国评级机构参股或与其合作(穆迪已经收购了中诚信49%的股权,惠誉持有联合资信49%的股权,标普也与新世纪进行了战略合作),当前,美国信用评级机构几乎控制了中国三分之二的信用评级市场份额。
既然我国现行的信用评级模式存在严重的效率缺失,因此有必要引入以政府为主导的混合供给模式,从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的高度,构建适合国情的信用评级体系,同时积极参与国际评级规则制定,即积极参与国际信用评级这种全球准公共产品的供给,争取国际评级话语权。(www.xing528.com)
(二)政策建议
1.统一和强化对信用评级的监管。政府要加深对信用评级地位与作用的认识和理解,将信用评级纳入国家经济、金融战略安全体系之中。建议设立专门的国家信用风险管理机构或监督机构,其任务包括:(1)制定与信用评级有关的政策法规,明确信用评级机构的准入条件、评级原则、评级标准,以及限制外资评级机构的参股比例和禁止其进入关系国家经济金融安全的重大领域等。(2)管理并监督评级机构运行的透明度及监督其发布高品质的评级信息。(3)与人民银行合作,利用其征信数据库,建立实现有效监管的技术支持平台——信用评级检验公示系统,向社会公众充分、客观展示各家评级机构的技术实力和业务水平,帮助评级机构实现其信誉的有效积累,从监管认可和市场评价两个方面实现对评级机构的优胜劣汰,从而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彭宇松,2010[246])。
2.支持规范的市场主体参与信用评级的供给,也即积极培育有影响力的本土信用评级机构。为了掌握国内信用评级的话语权,除了对外资评级机构的参股比例和参评领域进行限制外,更重要的是积极培育有实力和影响力的本土信用评级机构。这些评级机构需要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具有广泛的市场认知度、掌握先进的评级技术,才能提供有效的信用评级供给(即客观、公正的信用评级信息),避免效率的损失。
3.鼓励第三部门参与信用评级供给,尤其是调动科研机构的力量进行人才的培养和评级技术的研发。可借鉴目前新加坡国立大学风险管理研究所正在进行的由全球信评领域的专家学者们自愿参加的非营利性信用评级计划的做法。通过政府补贴提供经费或推动企业参与赞助等方式,鼓励高校和其他科研机构进行信用评级技术的研究和人才的培养,支持其开展非营利性的信用评级计划,对国内或国际企业进行评级,评级质量接受公众的监督,公开评级技术,同时也参与营利性机构评级的竞争,从而有利于提高整个市场信用评级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4.推动本国评级体系的国际化,积极争取国际评级话语权。在当前美国的三大评级机构掌握国际“评级霸权”的形势下,中国在推动本国信用评级发展的同时也要积极推动其国际化,获取国际评级市场的认知,主动参与国际信用评级事务,在为本国争取国际评级话语权的同时,有利于提高国际信用评级市场的竞争程度,提高国际信用评级这种全球准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为国际信用体系安全和国际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做出贡献。此外,在评级机构本身影响力较小的情况下,还可以通过与其他国家合作的形式,如前述大公国际与俄罗斯信用评级公司、美国伊根—琼斯公司联合成立世界信用评级集团,增强参与全球评级的能力,有效地推动评级机构的国际化,增强国际信用评级话语权。
5.在我国营利性机构收费方式利益冲突的解决方面,可以采取前述由第三方托管的方式进行,此处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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