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受益范围的不同,公共产品可分为集体公共产品、地方公共产品、国家公共产品、区域公共产品和全球公共产品。大多数文献所关注的或通常所讨论的主要是国家层次上的公共产品,但随着全球和地区间交往的日益频繁,区域和国际(或全球)层次上的公共产品也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早在20世纪60年代,就有学者将公共产品的概念引入国际关系领域。奥尔森(1971)[99]最早使用国际公共产品这个概念,并从国际公共产品的角度分析了提高国际合作的激励问题。金德尔伯格(1973)[14]认为,国际领域也存在公共产品,主要有自由开放的贸易制度、稳定的国际货币以及国际安全。托德·桑德勒(1980)[100]在其主编的《国际政治经济学的理论与结构》中使用了国际公共产品的概念,之后(1997)[101]还进一步讨论了国际和全球层次上的公共产品问题。由于国际公共产品和全球公共产品所要解决的都是跨越国界的公共产品问题,二者没有太大区别,故这里不加以区分。
对全球公共产品(Global Public Goods)下了一个相对完整的定义的则是考尔等人(1999[102],2003[103]),他们从受益空间、受益对象和受益时间3个方面对全球公共产品进行了规定,认为全球公共产品是其受益扩展到所有国家、人民和世代的产品,即从受益空间看,全球公共产品的受益突破了国家、地区等的限制;从受益对象看,任何国家的任何人民都可以从全球公共产品中得益;从受益时间看,全球公共产品需要考虑时间因素,不仅应使当代人受益,还应惠及未来几代或数代人。世界银行对全球公共产品则作如下定义:“全球公共产品是指那些具有很强跨国界外部性的商品、资源、服务以及规章体制、政策体制,它们对发展和消除贫困非常重要,也只有通过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合作和集体行动才能充分供应此类物品。”[1](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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