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博弈论的角度上讲,经济监督制度有两种行为可以采取:实施经济监督和不实施经济监督。经济监督的对象是一个组织内部被监督的任一单位和经济活动,在这里通称为被经济监督对象。对于被经济监督对象,如果组织存在的内部控制缺陷以及由此产生的错误和舞弊,以及其他谋取机构和个人利益等行为,在这里通称为进行欺骗。因此,经济监督的制度博弈只有两种行为可以选择:建立和不建立。
西方国家企业经济监督制度是在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资本主义发展进入垄断阶段后起来的,在垄断企业实行广泛分权管理的情况下,基于加强内部控制的客观需要而构建起经济监督制度。我国的经济监督制度是伴随着国家经济体制应运而生的,在计划经济体制尚处主导地位的时期,为加强经济监督,建立和健全企业自我约束机制,凭借行政手段自上而下建立的,是我国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以来,企业作为市场经济活动和资源配置的主体,其对内部经济监督的价值取向,各企业也就有不同的观点。有观点认为,由于经济监督不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的,不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经济监督不能给企业带来多大的效益,对企业的建设与发展起不到什么作用,建议削弱经济监督的力量,甚至撤销经济监督。也有观点认为,经济监督作为企业的自我约束机制,已成为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部门和单位健全内部控制、严肃财经纪律、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是现代企业制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应大力加强完善其组织建设和开拓其业务范围。(www.xing528.com)
经济监督是一种独立、客观的保证与咨询活动,目的是为机构增加价值并提高机构的运行效率。可见经济监督制度的设立,是为其他利益关系、顾客和客户创造价值和谋取利益。经济监督人员在收集资料、认识并评价风险的过程中,对经营和改良时机产生了深刻的见解,这些见解可能会对企业带来诸多利益。同时,经济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运行也需要消耗企业一定的物力、人力、财力等资源。这样,在考虑是否设置经济监督机构时,存在两个考虑因素:一是经济监督机构运行所需成本,二是设立经济监督机构所可能带来的效用。
我国正在构建的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企业的设立、生存和发展围绕财富最大化的目标进行,经济监督制度的设置是以机构是否能给企业增加价值、带来盈利为出发点进行决策的。只有当设立经济监督机构所带来的效用大于其设立和运行的固有成本时,经济监督机构的设立才是符合企业利益的。当企业设立经济监督机构所带来的效用小于其设立成本时,即使企业的组成机构可能存在欺骗,根据成本效益的,设立经济监督机构仍可认为是不合理的或不必要的。因此,应当允许不同经营规模的企业根据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建立经济监督制度,才是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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