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模式的投资协定主要采用“投资者对国家争端解决”(ISDS)机制,投资者可以直接向国际仲裁庭提起对目的地国家政府的申诉。这种机制在现行国际经济法中被广泛采用,但也存在诸多问题,被认为并不适合欧盟。
在2010年的投资政策通讯文件中,欧委会提出,考虑到投资者已经普遍接受这种保护形式,未来的欧盟协定仍将包含“投资者对国家争端解决机制”。为此,欧盟将致力于提高“投资者对国家争端解决机制”的透明度,包括请求仲裁、提交材料、公开听证、法庭之友陈述、裁决公布等系列程序;细化对争端的诠释,保持对关键事项、使用准永久性仲裁员和/或上诉机制的一贯性和可预见性;有条件地加入《国际投资争端解决公约》(ICSID Convention),与各利益方探讨其可能性。2014年7月,欧盟通过《设立投资者对国家争端解决的法律和金融框架》法规,进一步明确相关案件的后续责任,对欧盟与成员国各自的法律和经济责任予以界定。
2015年11月,欧盟就改革投资争端解决机制达成共识,希望通过设立永久性的投资法院体系(ICS),引入更加清晰准确的投资保护规则,来改进投资争端解决的合法性、透明性和中立性。多边投资法庭的设想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设立一审法庭、上诉法庭;任命资深的终身法官以及严格遵守职业道德标准的专业秘书团队;成为永久性机构;透明工作;依据投资条约对争端进行裁决;仅在投资条约允许的情况下受理投资者对国家的争端;禁止争端各方有选择性地决定审理法官;保证决定的有效执行;欢迎感兴趣的国家参与。多边投资法庭将最终取代欧盟各类贸易投资协定中的双边投资法庭体系。(www.xing528.com)
在《欧盟与加拿大的全面经济和贸易协定》《欧盟与越南自贸协定》以及已经陷入停顿的《欧盟与美国跨太平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关系协定》(TTIP)谈判中,欧盟都在朝着创立投资争端解决多边机制的目标而努力。2017年12月,欧委会正式获得欧盟理事会授权,将围绕设立多边法庭解决投资争端展开国际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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