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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的投资领域专属权限

时间:2023-05-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09年12月《里斯本条约》生效后,欧盟正式获得共同商业政策框架下有关外国直接投资的专属权限。今后,这些双边投资协定将逐步被欧盟与第三国谈判的投资协定所取代。由于欧盟条约措辞的模糊性,欧盟机构与成员国在相关领域的权限并非完全清晰,双方都试图对条约语言做出有利于自己的解读。欧洲法院最终在2017年5月做出裁定,贸易和直接投资属于欧盟专属权限,证券投资和争端解决机制则属于欧盟和成员国混合权限。

欧盟的投资领域专属权限

欧盟运行条约》第206条指出,为了确立关税同盟,欧盟应该逐步废除对国际贸易以及外国直接投资的限制,降低关税,减少壁垒。第207条进一步明确将外国直接投资纳入欧盟共同商业政策的范畴

2009年12月《里斯本条约》生效后,欧盟正式获得共同商业政策框架下有关外国直接投资的专属权限。此后,欧盟可代表其成员国对外开展投资协定谈判,内容不仅包括投资市场准入,还包括投资保护。在此之前,根据《欧洲共同体条约》规定,欧盟的投资政策决定权由各成员国自行掌握,在不违背有关条约和欧盟法律前提下,各成员国可根据情况制定各自的投资管理政策。在过去50多年时间里,欧盟各成员国与第三国共缔结了1 400多份双边投资协定,几乎占到全球现行投资协定的一半。今后,这些双边投资协定将逐步被欧盟与第三国谈判的投资协定所取代。这些投资协定将为欧盟企业海外投资以及外国投资者在欧盟投资提供法律意义上的确定性。

但是,直接投资的管理权仍然属于成员国。成员国并未将税收、土地、劳工政策、社会保障签证居留、领土整治、违法行为执法等领域的主权让渡给欧盟,因此,吸引外资、投资促进、给外资提供土地税收优惠、对外资管理引导以及安全审查仍然是各成员国职权范畴,各国可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和实施投资促进政策。欧盟没有《公司法》,外国投资企业的注册、章程、股权机构、公司治理结构、营运、上市、破产等都要遵守成员国法律。欧盟没有警察、宪兵、军队、监狱、刑事法庭等国家机器,成员国依法对外资企业的违法行为(如假冒侵权、危害消费者健康、污染环境等)行使执法监察权[6]。欧委会没有专门的投资及外国投资主管部门和机构,只在贸易总司设有服务、投资、知识产权和政府采购司,但其主管业务是投资领域对外谈判,而非投资和外国投资管理。(www.xing528.com)

由于欧盟条约措辞的模糊性,欧盟机构与成员国在相关领域的权限并非完全清晰,双方都试图对条约语言做出有利于自己的解读。欧委会意图将所有投资权限一并收入囊中;欧洲议会希望将环境、劳工议题纳入自身权限,扩大影响力;成员国则认为,欧盟近年来达成的自贸协定条款、特别是国际投资相关条款超越了欧盟机构现有授权。为此,2014年既已完成谈判的《欧盟与新加坡自贸协定》迟迟未获得欧盟理事会批准,无法生效,欧盟与加拿大自贸协定也面临困境。

为明确权限界定,推进批约进程,欧委会两度请求欧洲法院就《欧盟与新加坡自贸协定》权限进行裁决。欧洲法院最终在2017年5月做出裁定,贸易和直接投资属于欧盟专属权限,证券投资和争端解决机制则属于欧盟和成员国混合权限。为避免成员国将本国利益与欧盟批约进程挂钩,摆脱受成员国掣肘的不利局面,欧委会正在推动“快轨批约”程序,即协定仅涉及贸易和直接投资的内容,由欧盟层面批准后可以先行生效;对于证券投资和争端解决等涉及欧盟与成员国混合权限的内容,按照原有方式经欧盟和成员国共同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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