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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和检验检疫管理方法优化:简化海关和检验检疫管理,提高效率

时间:2023-05-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确保进口产品符合饲料和食品法以及动物健康和动物福利规定,欧盟可以进行官方管制。对拟供人类食用的动物源产品则有官方管制的具体规则。

海关和检验检疫管理方法优化:简化海关和检验检疫管理,提高效率

5.4.2.1 进口商品检验检疫

欧盟对所有进口产品都有检验检疫要求。为确保进口产品符合饲料和食品法以及动物健康和动物福利规定,欧盟可以进行官方管制。对拟供人类食用的动物源产品则有官方管制的具体规则。

食品和饲料安全。欧盟关于食品安全的规定旨在保护人类的生命和健康,而关于动物饲料的规定旨在保护人类和动物的生命和健康。进口食品和饲料必须符合一般条件,其中包括:一是食品、饲料在生产和分销各阶段要遵守《欧盟规定(178/2002号)》的基本要求;二是所有食品、饲料都必须可追溯,进口商必须在原产国有明确的注册供应商(见《欧盟法规178/2002号);三是符合食品卫生通用规则和动物源食品卫生规范;四是符合食品微生物标准规则;五是符合食品、饲料的农药兽药残留物和污染物的规定;六是符合转基因食品和饲料、生物蛋白和新型食品有关的特殊规定;七是符合针对特定人群的某些食品(如矿泉水、可可、速冻食品)和食品的特殊规定(如婴幼儿食品);八是符合特定营养目的的食品原料、复合饲料和食品的具体营销和标签要求;九是符合与食品接触材料一般要求。如果某个问题可能对人类或动物健康或非欧盟国家的环境造成严重威胁,欧盟可采取保护措施,施加特殊条件或者暂停从全部或部分有关国家进口产品。

动物健康。欧盟有关动物和动物源制品的规定,目的是保护和改进动物健康,特别是作为食品的动物健康。任何进口到欧盟的动物或动物制品必须符合以下规定:一是出口国必须列入被授权向欧盟出口有关产品的国家名单;二是只有来自出口国经批准的加工企业才能将动物源产品输入欧盟;三是所有进口的动物和动物制品必须附有出口国主管当局官方兽医签署的健康证明;四是每一批货物均需在欧盟境内的边境检查站(BIP)进行健康检查。如果非欧盟国家内爆发疾病对动物或公共健康构成严重威胁,欧盟当局可采取临时保护措施,包括暂停所有或部分国家的进口,或对该国产品提出特殊要求。

植物健康。凡是进口到欧盟的植物和植物产品(包括水果蔬菜以及木制品),必须确保产品符合欧盟有关植物健康的法规。为了防止欧盟引入和传播对植物和植物产品有害的生物体,欧盟制定了植物检疫要求:一是带有某些生物体(有害生物)的商品不允许进口到欧盟,除非产品符合原产国的有关规则;二是指定的植物或植物产品必须附有植物健康证书;三是植物检疫要求适用于包装或包装食品或非食品产品(称为木质包装材料)的木材。例如渔产品或玩具,如果使用木材作为包装和运输材料,也必须考虑到植物检疫要求。加工的植物产品,如家具或木制品不属于这些要求的范围。向欧盟出口植物和植物产品一般要求:附上出口国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植物卫生证书;在进入欧盟(边境)的地点进行海关和植物检疫检查;由注册在欧盟国家正式注册的进口商进口到欧盟;在抵达前在入境口岸海关处予以公布。如果源自非欧盟国家的植物或植物产品的货物可能对欧盟构成风险,成员国或欧盟委员会可能会采取临时紧急措施。

其他要求。进口到欧盟的种子和植物繁殖材料必须符合特定的要求,以确保健康和质量。涉及上述特意要求的主要有以下类型的产品:食用油和纤维、谷物、蔬菜、种子土豆、甜菜(糖和饲料)、藤、水果植物、饲料植物、观赏植物、森林。欧盟制定了保护植物品种权的规定,为欧盟范围内植物品种的知识产权提供有效的保护。欧盟还为保护欧盟人口免受重大健康威胁而制定了专门的公共卫生规则,包括:监测和控制传染病(例如严重急性呼吸系统综合征(SARS)和大流行性流感);控制与不健康生活方式有关的健康问题(如烟草、药物);监测药物前体贸易(防止非法使用某些化学品制造药物,如摇头丸和苯丙胺)。

5.4.2.2 海关管理[7]

1992年,欧盟理事会制定了《关于建立欧盟海关法典的第(EEC)2913/92号法规》,对共同海关税则(包括商品分类目录、一般关税率、优惠关税措施以及普惠制等方面)、原产地规则(包括一般规则和特殊规则)以及海关估价等做出统一规定。

欧盟关税税则编码根据世界海关组织(WCO)《商品名称及编码的协调制度》制定,其协调编码为8位数,其中前6位数为协调编码税目。欧盟还对一些商品采用10位数编码进行监管,称为TARIC术语,用于区分和识别特殊政策措施下进口产品。TARIC术语产品通常冠以4个附加编码,分别代表农产品合成物、反倾销税、两用产品和出口补贴,各成员国采用统一术语。在世界海关组织(WCO)的六位数海关编码(HS)之外,欧盟还采取其独有的八位数海关编码(CN),较HS编码更为细致,主要用于欧盟征收统一的关税和统计盟内贸易与盟外贸易情况。

欧盟以委员会指令形式每年对外发布一次更新后税率表。欧盟关税征收方式较为复杂。除对大多数产品适用从价税税率,欧盟对部分农产品、化工品以及盐类、玻璃、钟表零部件等产品适用复合税、混合税或其他技术性关税的非从价税税率。在混合税中,欧盟又使用了7种不同征税方式。此外,欧盟对部分农产品设置包括季节性关税在内的多种技术性关税。

另外,欧盟还实行自主关税暂停征收和配额制度。该制度对某些进口产品全部或部分免征正常关税。如该制度适用于数量有限的货物,则属于配额;如其适用货物数量没有限制,则属关税暂停征收。原则上,该制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欧盟境内无法获得的原材料、半成品,不包括成品。

欧盟对进口产品和本地产品征收相同增值税消费税,欧盟制定并提倡统一税率(15%),但各成员国执行各自不同的增值税率和消费税率。

欧盟对第三国倾销产品或补贴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

5.4.2.3 原产地规则

由于欧盟与众多的贸易伙伴签订了各种各样的自由贸易协定关税同盟、联系国协定等),实际上造成了各类产品进入欧盟市场时会面临不同的关税待遇,颇有些“意大利面条碗”的效果,因此弄清楚欧盟的原产地规则尤为重要。

欧盟同时实施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和优惠原产地规则,前者为欧盟共同税则及其相应执行法规明文规定者,后者则体现在欧盟与贸易伙伴签署的优惠贸易协定或安排中。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主要用于贸易救济、进口监控或限制、出口退税和贸易统计。享受进口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商品需要原产地证书,优惠原产地规则可采用累积方法,即使用享受优惠原产地国家的原料可被视为原产于出口国。(www.xing528.com)

欧盟的优惠原产地规则用于区分完全来自非欧盟成员国的产品以及在非欧盟成员国加工的产品。对于来自原产地的产品,出口商也需要提供证明,证明该产品没有在第三国加工过(除保持产品状态的必需程序外)。对于完全生产于非欧盟国家的产品,如植物、矿物、活动物以及其他产品,需要明确以下规则:蔬菜的原产地确定为种植地国家;动物的原产地确定为出生及生长所在国;矿物的原产地确定为采掘所在国。比如,对于鱼类,欧盟的原产地规则规定:在一国专属经济区或其伙伴国的领海内捕获的鱼类可以无条件视为原产地;在一国专属经济区或其伙伴国的领海之外捕获的鱼类只有确定由特定船只(悬挂该国旗帜的船、在该国登记注册的船、由该国公民占有超过50%以上股份的公司或该国公民所拥有的船)捕获的情况下才能视为原产地(在特定情况下,还需要船舶的船员50%以上属于该国公民)。

5.4.2.4 欧盟海关清关文件

一是商业发票,也就是出口商和进口商之间交易的记录或证据。在货物备齐的情况下,出口商向进口商发出商业发票以向他收取货物费用。欧盟海关办理通关手续时需要的商业发票与普通购销发票类似,但添加了一些特定用于进出口贸易的条目,需要包含以下信息:出口商和进口商信息(名称和地址)、发行日期、发票号码、商品描述(名称、质量等)、测量单位、商品数量、单位值、项目总值、总发票金额和付款货币(等值金额必须以可自由兑换成欧元或进口成员国其他法定货币的货币标明),还要包括付款条件(付款方式和日期、折扣等)、交货条款、交通工具。商业发票由出口商根据商业惯例出具,必须以原件形式提交并至少有一份副本。一般来说,发票不需要签署,但实际上商业发票的原件和副本都经常签署。商业发票可以用任何语言编写,但建议使用英文翻译。

二是海关进口价值申报单。凡是进口货物价值超过2万欧元,都必须向欧盟海关当局提交申报单。申报单要严格按照欧盟的规定制作(具体要求见《欧盟规则》2016/341(OJ L-69 15/03/2016)(CELEX 32016R0341),与单一管理文件(SAD)一起提交。申报单的主要目的是评估交易的价值,以便确定海关价值(应税价值)以适用关税。确定海关价值的常用方法是使用交易价格(进口货物已付或应付的价格),包括所有发生的费用(如商业价格、运输、保险等),直到欧盟的第一个入境点。在特定情形下,进口货物的交易价值可能会进行调整,包括增加或减少,如:佣金或特许权使用费可能需要添加到价格中;内部运输(从入境点到社区关税区的最终目的地)必须扣除。

海关当局在特定情形下也可以不要求进口商提供全部或部分海关价值申报表,如:进口货物的海关价值不超过2万欧元,但前提是同一托运人向同一收货人没有分开或多次托运货物;或涉及的进口商品属非商业性质;或根据欧盟海关关税规定的条款,无需征收关税。

三是运输文件。根据所使用运输工具的不同,货物进口到欧盟时,进口商应向成员国海关当局提交运输文件供清关,包括FIATA提单、公路运单(CMR)、空运提单(AWB)、铁路运单(CIM)、ATA证件、TIR证等。提货单(B/L)是由运输公司(承运人)向运营托运人签发的文件,证明货物已经收到。提单作为承运人收到货物的证据,要求承运人将货物交给收货人,包含货物、船只(交通工具)和目的港的详细信息。提单的持有人是货物的所有者。提单可能是可转让单据。货物交接时状态良好,则承运人出具“清洁提单”。如果货物损坏,则出具“肮脏提单”,在这种情况下,融资银行可能拒绝接受发货人的文件。

FIATA提单属于多式联合运输单据,由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FIATA)统一制作。

公路运单(CMR),根据《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CMR公约,1956年),规定公路国际货物运输细节。发货人在运输过程中拥有货物。

空运单(AWB)用作发货人与承运人公司之间运输合同的证明,由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提单根据《关于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华沙公约》(1929年制定,国际空运的一项基本公约)的规则和精神,由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统一制订。

铁路运单(CIM),欧盟认可根据《国际铁路运输公约》(COTIF-CIM,1980年)统一制定的运单。CIM由承运人以五份副本签发,原件随货,原件副本由发货人保管,其余副本由承运人保留三份供内部使用。它被认为是铁路运输合同。

ATA证件(临时入场),是大多数工业化国家的商会签发的国际海关文件,允许免关税和税收临时进口,主要用于展览会的样品等。

TIR证,是用于国际货物运输的海关过境文件,其中一部分必须通过公路运输。它们允许按照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欧洲经委会)主持下签署的1975年《国际公路货运公约》规定的称为TIR的货物运输。TIR系统要求货物在安全的车辆或集装箱内行驶,整个行程中的所有风险税和关税均由国际有效担保承担,货物应附有TIR证,以及海关监管措施出发地由过境国和目的地国接受。

四是保险单据。保险在货物运输中非常重要。当商业发票中没有出现保险相关信息时,保险发票才被要求用于通关,以表明进口商支付了保险费用。

五是装箱单(P/L)。它是商业发票和运输单据附带的商业文件,提供有关进口商品的信息和每批货物的包装细节(重量、尺寸等)。海关清关需要装箱单的信息主要有:有关出口商、进口商和运输公司的信息;发行日期;运费发票的编号;包装类型(鼓、板条箱、纸箱、箱子、桶、袋等);包裹数量;每个包裹的内容(商品描述和每个包裹的物品数量);标记和号码;净重、毛重和包装的测量。装箱单由出口商根据标准商业惯例准备,必须提交原件和至少一份副本。一般不需要签名。但实际上装箱单的原件和副本经常签名。建议使用英文翻译。

六是海关进口申报单(SAD)。所有货物进口到欧盟,进口商都必须向海关当局提交进口申报单(单一行政文件(SAD))。申报单必须以欧盟官方语言之一制定,且由执行手续的成员国海关当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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