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证券市场监管局(ESMA)作为独立的欧盟机构,旨在通过促进投资者保护、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稳定,来为欧盟金融体系保驾护航。具体职责包括:评估投资风险、市场和金融稳定性,制定欧盟金融市场统一规则,推动欧盟内部监管的融合,对信用评级机构(CRAs)和交易库(TRs)实施直接监管。直接监管基于对单个实体或者产业最严重风险的结构性评估,对于受监管实体如何管控风险进行针对性审查,采用恰当有效的措施来减少并管控风险。ESMA有义务接受欧洲议会问责,并参加经济货币事务委员会(ECON)的正式听证,同时向欧盟理事会和欧委会定期汇报工作。
2018年1月3日,《金融工具市场指令Ⅱ》(MiFID Ⅱ)正式在欧盟实施。整个监管框架和配套措施包括《金融工具市场指令Ⅱ》和《金融工具市场规章》(MiFIR)两部法律,监管技术标准(RTS)和实施技术标准(ITS)两部实施细则,以及欧洲证券市场监管局(ESMA)不断更新的解释、指导等超过千页的各类文件。《金融工具市场指令Ⅱ》不仅是欧盟金融机构所需面对的最重要的监管改革,也将会对全球金融监管格局和市场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首先,MiFID Ⅱ强化市场统一监管。从市场组织者、市场参与者以及产品范围等多个方面扩大了监管范围。一是将有组织交易设施纳入监管范围,从而落实公平竞争环境的监管理念,避免监管套利,确保绝大部分金融交易在受监管的市场中有序、安全进行。二是引入第三国机构向欧盟客户提供服务的准入模式。一种是在欧盟设立分支机构或独立法人实体,通过分支机构或独立法人实体提供服务。另一种是提出“监管对等”的第三国机构准入原则,即基于第三国监管等效评估为基础的审批制度,授予第三国机构欧盟通行牌照。三是将大宗商品纳入监管,首次授权监管当局限制投资者持有大宗商品衍生品的净头寸。
其次,MiFID Ⅱ完善微观交易机制。为保障市场交易稳定有序,尤其是增加极端情况下的应急手段,ESMA对交易前和交易后提出多重风险控制要求,并推出了“压力市场情形”“特殊市场情形”两个新监管概念,还对交易所系统、做市商报价、股票最小变动价位等提出明确监管要求。(www.xing528.com)
MiFID Ⅱ还增强跨市场监管能力。新规要求,交易场所需要能够识别每个订单的交易员和客户身份信息,同时要求对订单决策方式进行标记。通过这些额外信息,监管机构能随时了解金融市场订单的实际来源和执行方式,并能直接识别交易员和客户的身份信息,实现穿透式监管。
MiFID Ⅱ还进一步制约高频交易行为,明确给出了高频程序化交易的定义。对于需要进入应用的高频交易程序,MiFID Ⅱ要求所有者在使用前需对其进行仿真测试。此外,ESMA提出下单成交比率(OTR)的参考指标,并制定OTR的计算方式,但单个金融工具的OTR最大值由各交易所制定。OTR指标本质上将进一步制约高频交易行为,减少交易所的系统负担。
MiFID Ⅱ同时加强了投资者保护,力图要求投资公司采取多种不同的方式,为客户谋求最佳利益。改革主要体现在更加全面和严格的最佳执行要求;强调提供独立的投资建议服务,并强制要求研究报告单独收费;监管机构被赋予产品干预权力,即有权禁止或限制在特定情况下某些产品的销售、分销和交易。MiFID Ⅱ中提出监管机构在全部成员国范围内有权进行产品干预,即如果监管当局在某个成员国发现显著损害投资者权益、对金融市场正常秩序造成危险、对整个欧盟金融体系稳定构成威胁的情形时,监管机构有权对欧盟相关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干预,暂停相关交易和服务[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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