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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金融监管体系介绍

时间:2023-05-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有效应对金融危机,欧盟2010年创立欧洲金融监管体系,并于2011年1月正式运行。欧洲金融监管体系的主要目标是确保金融领域的法规得到充分执行,维护金融稳定,提振对金融体系的信心,从而保护金融消费者。作为欧洲金融监管体系的三个直属部门,三家机构在统一框架内进行有效合作,被统称为欧盟监管局。

欧洲金融监管体系介绍

为有效应对金融危机,欧盟2010年创立欧洲金融监管体系(ESFS)(见图 4-1),并于2011年1月正式运行。该体系由三家欧洲金融监管机构和欧洲系统性风险监控委员会(ESRB)构成(见图 4-2)。三家监管机构分别是欧洲银行业监管局(EBA)、欧洲证券市场监管局(ESMA)、欧洲保险养老金监管局(EIOPA)。为确保该体系运作的合法性,欧委会在2010年共通过5项法规和1项指令,2011年又补充1项指令,明确新成立机构的权责所在。2014年,欧委会对该体系的运作情况发布评议报告,并分别于2013年、2016年和2017年就此展开三次公众咨询。在此基础上,2017年9月,欧委会再度提出一揽子共5项提议,改进三家机构和风险监控委员会的授权、治理和资金状况,确保在欧盟范围内实施更强有力且更为一致的金融监管。

欧洲金融监管体系的主要目标是确保金融领域的法规得到充分执行,维护金融稳定,提振对金融体系的信心,从而保护金融消费者。具体使命包括:修复金融危机当中凸显出来的金融监管漏洞;制定统一的监管法规;确保成员国政府有效执行法规;保障金融市场平稳运行,推动金融市场一体化,维护欧盟金融系统的稳定;跟踪并评估市场发展,观察趋势、潜在风险以及脆弱性。微观审慎层面,三家监管机构与成员国相关机构紧密合作、协调一致;宏观审慎层面,欧洲系统性风险监控委员会与欧央行、成员国央行、三家监管机构、欧委会一起,实施有效监管。

图4-1 欧洲金融监管体系

资料来源:欧洲系统性风险监控委员会

图4-2 欧洲系统性风险监控委员会(www.xing528.com)

资料来源:欧洲证券市场监管局

欧洲系统性风险监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搜集有关金融部门运行的信息,监测系统性风险;发布风险警告;发布应对风险补救措施的有关建议;与欧盟相关机构紧密合作,预防潜在危机并解决问题;监控发布警告和建议之后的最新动态。委员会还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金融稳定理事会等机构开展有关合作。但委员会没有法人地位,其建议不具法律约束力,只能通过“行动或解释”机制来落实相关建议。委员会成员包括欧盟各成员国央行行长、欧央行行长和副行长、一名欧委会委员、三家监管机构主席等。

作为欧洲金融监管体系的三个直属部门,三家机构在统一框架内进行有效合作,被统称为欧盟监管局(ESA)。监管局在微观审慎层面分别对欧洲的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实施监管,制定各自领域欧盟统一的技术标准,并授权监督各国统一执行欧盟标准;确保欧盟共同的监管文化和一致的监管操作,防止监管套利;与欧洲系统性风险监控委员会紧密合作,为其提供预警职能所必需的信息支持;指导主管机构的同行审查,以加强监管结果的一致性;检测并评估市场发展状况。监管局拥有法人地位,享有调查和强制执行的权力,还可就其监管行为收取费用。其主要决策机构由成员国监管机构负责人以及三家监管机构的主席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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