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自由流动是欧盟内部市场提出的四大自由流动之一。1985年6月,德、法、荷、比、卢五国在卢森堡申根镇签署《申根协议》,提出一系列有关临时入境、外部边境管制协调、跨国警务合作的共同政策,旨在取消成员国之间的边境检查,并协调对申根区之外的边境控制。根据该协定,旅行者如果持有任一申根国家的签证,即可合法地到达所有申根国家。1995年,《申根协议》正式全面生效,申根区也由此成立(欧盟、申根区、欧元区各成员国一览表参见下表3-2)。
表3-2 欧盟、申根区、欧元区成员国
资料来源:欧盟官网
《申根协议》诞生后不断有新的国家加入。目前,申根区包括26个欧洲国家,面积430万平方公里,人口逾4亿。其中22个为欧盟成员国,还有瑞士、冰岛、挪威、列支登士敦四个非欧盟成员国。欧盟国家当中,爱尔兰、保加利亚、克罗地亚、罗马尼亚、塞浦路斯尚未加入。
实施《申根协议》之后,申根国之间的边境检查站被关闭甚至移除。因为根据《申根边境法》,申根国需要移除所有障碍以保证内部边境的交通通畅,旅客无需再接受边境卫队的身份检查。只有在公共政策和内部安全受到威胁时,申根国政府才有权临时恢复与其他申根国之间的边境管制。对于进出申根区的旅行者,申根国则被要求采取严格的身份检查措施。这些检查工作由欧盟边境管理局进行协调,并遵循统一的规章制度。
斯洛伐克与匈牙利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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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根区相关规定还指出,申根国之间需共享申根信息系统,包括人员、证件丢失或被盗、车辆等情报信息。对于警务和司法合作也做出了具体安排。申根国可在警务合作中制定双边协议,共享警用无线频率、边境追查部队等。警察局须在国际法允许下和权利范围内向其他申根国警务机构提供协助以打击犯罪。例如,一国警方可以跨境进入另一国以便监视嫌疑犯,但需要提前获得该国许可或至少在监视活动结束前通报该国。申根国还需要针对各类犯罪案件提供刑事司法援助、法庭文件及翻译件等。申根国之间的法律援助无需经过外交途径,可以直接由司法机构进行。(www.xing528.com)
《欧盟运行条约》第45条就保障欧盟劳动者跨成员国迁徙自由提出了原则性规定,并授权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确保相关的社会保障得以实现。《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第15条规定,“所有欧盟公民均享有在任一成员国找工作、就业、安家以及提供服务的自由”,使欧盟劳动者的迁徙自由正式成为欧盟公民的权利之一。
除了劳动者可以跨成员国自由迁徙,欧盟成员国的雇主在雇佣其他成员国劳动者时,也可以依据《欧盟运行条约》第45条针对本国政府的干预提起诉讼,职业中介也同样适用。《欧盟运行条约》第49条还规定,除了少数例外情况,禁止任何限制欧盟成员国公民在其他欧盟成员国自由开业的措施,并保障欧盟成员国公民在其他成员国设立代表处、分公司和子公司的自由。
《欧盟运行条约》第54条则补充规定,在欧盟成员国以外的第三国成立的企业如果在某欧盟成员国设立子公司,且该子公司的主要营业地在欧盟内,如其又在其他成员国开设分支机构,则同样可以主张跨成员国开业自由,与该第三国公司在欧盟子公司的股东、投资者或主管人员的国籍无关。[7]
申根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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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根区国家取消了内部边界,极大地方便了人员、货物、资金和服务在欧盟内部的自由流动,是欧洲一体化进程中的一个里程碑,给欧洲人民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增强了欧盟成员国之间的团结与信任。随着《申根协议》的细化,成员国还在教育、卫生、社会服务等更多方面开展合作,使申根区公民在众多领域受益于一体化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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