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欧盟运行条约》第83条,腐败被视作“欧元犯罪”,被列为跨境打击的重罪。欧委会在2010年的《斯德哥尔摩计划》中获得政治授权,致力于打击腐败,并制定欧盟的反腐败政策。欧盟反腐败的政策框架主要包含1997年《打击欧盟官员或成员国官员腐败行为公约》以及2003年《打击私营部门腐败的框架决议》,其他针对洗钱、公共采购、医疗健康和资产没收等领域,欧盟也有专项立法。为了打击诈骗欧盟资金及腐败行为,欧盟还专门成立欧洲公共检察官办公室,制定了保护欧盟金融利益指令。欧盟还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反腐败国家集团公约》成员,各成员国国内也有相应的反腐败法规。
欧委会每年发布的《学期国别报告》以及《国别建议书》中,会对腐败的风险以及具体挑战做出分析。欧委会还在整个欧盟范围内定期组织“反腐败经验共享工作坊”,支持各成员国的相关方讨论并共享解决办法。为支持成员国的反腐举措,欧盟还资助一些反商业贿赂的组织或项目,欧洲结构和投资基金项下即设有专项资金。2010年开始,欧洲理事会要求欧委会制定反腐指数体系,在现有体系和共同标准的基础上,对各成员国的腐败状况进行量化分析、专家评估和意见调查,其数据发布在《欧盟反商业贿赂晴雨表》和《欧盟腐败晴雨表调查》当中,对成员国的反腐工作进行指导。
在公务员管理方面,欧盟建立了一套完整的财产申报、职务回避、礼品限制、出差管理、财务报销等制度,同时积极做好政务信息公开。欧盟还指导企业建立现代公共采购制度,完善会计、审计准则,从行贿方堵塞漏洞。
2013年,欧盟推出第四版《反洗钱法》,要求客户及其资金活动信息更加透明,金融机构必须保存客户资金往来信息,以便调查部门查找证据。
早在1999年,欧盟就成立了反欺诈办公室(OLAF),负责监督欧盟资金使用情况,调查各类腐败行为。2012年12月,欧盟理事会再次通过机构改革方案,增强反欺诈办公室的独立性,提高调查效率。此外,欧盟委员会还出台反欺诈指令,规范成员国内部法规,以防止欺诈和腐败犯罪人员逃到其他处罚较轻甚至可以免受处罚的成员国。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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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常指能独立参与国际法律关系并直接承受国际法权利义务的能力和资格。
[2]本书仅讨论欧盟作为国际组织的法律体系,有关成员国法律内容请详见丛书系列的其他各本。
[3]摘编自:商务部组织编撰. 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欧盟)[M/OL]. (2019-1-30) [2019-4-23]. http://fec.mofcom.gov.cn/article/gbdqzn/.第8~9页.
[4]主要内容摘编自:商务部组织编撰. 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欧盟)[M/OL]. (2019-1-30) [2019-4-23]. http://fec.mofcom.gov.cn/article/gbdqzn/. 第78~80页.
[5]根据2014年欧盟《一般公共采购指令》,中央政府采购实体根据合同类别分为:工程合同,门槛价554.8万欧元;附件XIV列出的服务合同,门槛价75万欧元;除国防之外的货物合同门槛价为14.4万欧元。次中央实体工程合同门槛价554.8万欧元,附件XIV列出的服务合同门槛价75万欧元,其他服务合同门槛价为22.1万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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