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层面上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以欧盟基础条约为核心,由相关指令、条例和欧盟法院相关判例以及国际和区域性公约构成。《欧盟运行条约》第34~36条涉及知识产权产品(商品)的自由流动,与版权、专利权和商标权保护有关;第101、102条涉及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知识产权的派生性法律包括商标法规、设计法规、地理标识法规、植物品种权法规、知识产权执行指令、商标协调指令、版权领域的系列指令等,已经形成比较成熟的欧洲知识产权体系,与各成员国国内法的协调也达到了较高水平。在此基础上,欧盟各成员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日益趋同,减少了成员国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促进了公平自由的贸易往来。
欧盟及其成员国还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成员,是《商标法条约》《海牙协定》《马德里议定书》《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欧洲专利公约》等国际条约和区域协定的签署方。这些也构成了欧盟知识产权法律的一部分。
欧委会是欧盟知识产权法的主要执法部门。为了促进创新、发展就业和提升竞争力,欧委会致力于建立泛欧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打击盗版和侵权、消除贸易壁垒,更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欧委会支持欧盟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更好地运用欧盟知识产权法;鼓励欧盟的贸易伙伴遵守欧盟知识产权法;对欧盟有关专利和商标的立法效果实施监测;引入泛欧的单一专利保护体系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采取切实措施改进专利实施;审视知识产权许可过程当中的标准使用,改进相关流程;协调《工业设计保护法》和《商业秘密法》在成员国的转化实施;考察建立非农产品地理标识保护体系的可行性和机遇;继续改进知识产权执法;开展打击假冒和侵权产品的运动。
2017年11月,欧委会通过一揽子措施,进一步改进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和执法,加大打击假冒侵权行动的力度。包括《适应当今社会挑战、平衡知识产权执法体系的通讯文件》《有关知识产权执法指令的指南和解释通讯文件》《对保护知识产权执法指令的评估报告》《制定欧盟标准关键专利办法的通讯文件》《有关互联网销售假冒产品处理办法的理解备忘录》等。通过这些法规,欧委会以更为广泛的视角就司法执法、产业相关倡议的附加值、公共机构的角色以及如何打击欧盟内部及国际知识产权侵权等问题寻求解决方案。(www.xing528.com)
欧盟知识产权局
图片来源:欧盟知识产权局官网
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于2016年3月由欧共体内部市场协调办公室(OHIM)更名设立,主要负责欧盟商标和设计的注册管理。欧盟知识产权局还与欧盟各成员国的知识产权办公室和国际伙伴合作,为欧洲乃至全世界的商标和设计提供相似的注册服务。欧盟商标保护期为10年,可无限制延长,其所有人享有对该商标使用的专有权,并有权阻止任何第三方未经其同意而使用该商标。欧盟商标可以转让。商标注册后5年时间内,如未能在欧盟进行“真正的使用”,即正常的商业化行为,该商标权可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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