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立法程序(the Ordinary Legislative Procedure),前身为共同决定程序(the Co-decision Procedure),最早由1992年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引入,1999年的《阿姆斯特丹条约》对其进行了补充和改进,2009年12月生效的《里斯本条约》将其更名为普通立法程序。
普通立法程序第一步是由欧委会向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同时递交立法倡议书。立法倡议虽然由欧委会提起,但倡议的最初来源可以是欧洲议会、欧洲央行、欧洲投资银行、成员国甚至是欧盟公民。欧委会对倡议的潜在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并向产业界代表、公民代表、当地机构、非政府组织等各利益方发出公开意见咨询,专家组还就技术细节出具意见。通过以上方式,欧委会试图使立法倡议摆脱官僚形式,符合相关群体的实际需求。如果成员国议会认为该立法事项属于成员国层面的问题,也可以向欧委会正式表达保留意见。
立法第二步为“一读”(见图 2-1)。所谓“一读”,是指欧洲议会在听取欧委会的解释说明以及议会内部相关委员会就立法倡议撰写的意见报告后,在全会上通报该立法倡议以及议会的立场。议会立场可以是通过或者提出修改意见。与此同时,欧盟理事会也就倡议准备自己的立场文件,直接通过或者提出修改。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可就修改后的立法草案进行谈判。如果谈判不成功,欧洲议会可以直接否决立法提案,则立法程序终止;如果谈判成功,双方就修改草案达成一致,则立法提案获得通过;欧洲议会也可以修改欧盟理事会的草案,并再次交给欧盟理事会进行“二读”。
图2-1 普通立法程序一读(《欧盟运行条约》第294条)
图片来源:欧盟官网
立法第三步是由欧盟理事会就欧洲议会提交的修改意见进行“二读”(见图 2-2)。在此期间,欧委会可就立法的最新草案向理事会发表意见和说明。如果欧盟理事会最终同意了欧洲议会的立场,那么立法草案将获得通过;如果两家机构仍然无法取得一致,将成立“调解委员会”(the Conciliation Committee),启动调解程序。
图2-2 普通立法程序二读(www.xing528.com)
图片来源:欧盟官网
立法第四步是由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派出代表,成立“调解委员会”进行磋商,在六周之内努力形成双方都能接受的立法草案新版本。欧委会也将参与这一阶段,促使双方立场达成妥协。如果成功,最新版本的立法草案将提交议会和理事会进行“三读”(见图 2-3)。如果双方仍不能达成一致,则立法程序终止。如果欧委会还是不愿放弃,则需要修订立法提案,再度从最初的程序开始重新提交立法倡议书。
图2-3 普通立法程序三读
图片来源:欧盟官网
立法第五步由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就“调解委员会”达成的立法草案进行“三读”,并投票。
绝大多数欧盟法律通过普通立法程序获得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的共同批准,最后由欧洲议会议长和欧盟理事会主席签署并正式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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