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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一级法律文件概述及表格资料来源

时间:2023-05-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92年2月7日,欧共体12国正式签署该条约。《里约》于2009年12月1日正式生效。如一项欧盟立法草案遭到三分之一成员国议会反对,将被迫退回欧委会修改。表2-2欧盟主要的一级法律文件续表资料来源:欧盟官网。

欧盟一级法律文件概述及表格资料来源

欧盟的基础性法律包括各大共同体和欧盟成立的条约、条约附件以及附加议定书、欧盟法的一般法律原则和基本权利标准、签订的国际公约等(见表 2-2)。通常情况下,各大条约(又被称作一级法律)的条文具有直接的适用效力,不需要转化形式的立法行为,就直接对成员国各级法院和行政机构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也对个体产生权利与义务上的约束力。

2.1.1.1 罗马条约

1957年3月25日,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6国领导人在罗马签署《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即《欧洲共同体条约》)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这两个条约统称为《罗马条约》,为《欧盟运行条约》的前身。该条约于1958年1月1日生效,标志着欧洲经济共同体正式成立。

《罗马条约》共分为6章248条,并附有11份议定书和3个专约以及若干清单,涉及内容十分广泛,主要有:建立关税同盟农业共同市场,逐步协调经济和社会政策,实现商品、人员、服务和资本的自由流动。条约允许对一些特殊商品采取例外措施并制定保护条款,对运输政策、经济发展政策、国际收支政策、竞争规则、财政收入等做出规定。条约决定设立欧洲社会基金和欧洲投资银行。《罗马条约》还明确了欧洲经济共同体的主要机构:部长理事会、执行委员会、欧洲议会、欧洲法院。条约还规定设置经济政策委员会、预算委员会、运输委员会、货币委员会等一系列附属机构和专门机构。

2.1.1.2 马斯特里赫特条约

1991年12月9~10日,在荷兰马斯特里赫特举行的第46届欧洲共同体首脑会议草签了《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条约》和《政治联盟条约》,这两个条约合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简称《马约》,亦称《欧盟条约》。1992年2月7日,欧共体12国正式签署该条约。《马约》于1993年11月1日生效,欧盟正式诞生。

作为对《罗马条约》的修订,《马约》是欧洲一体化建设取得的突破性进展,表明欧共体将向一个经济、政治、外交和安全的联合体方向发展。

《马约》主要内容分为两部分。一是经济与货币联盟。《马约》规定了建立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的目标和时间表,以及分三阶段实施货币一体化的计划。第一阶段,从1990年7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所有成员国加入欧洲货币体系的汇率机制,形成欧洲统一市场。第二阶段,从1994年1月1日至1997年,加强成员国之间的经济趋同,为统一货币做准备。第三阶段,从1997年至1999年1月1日,建立欧洲中央银行,发行统一货币。二是政治联盟。《马约》确定了政治联盟的基本目标;制定了共同的外交、防务和社会政策;加强了一部分超国家机构的权力,扩大了欧洲议会的权力,使其在一定程度上从原来的咨询和监督机构成为权力机构。

2.1.1.3 阿姆斯特丹条约

1997年10月2日,欧盟15个成员国外长在荷兰首都阿姆斯特丹正式签署《阿姆斯特丹条约》,简称《阿约》。《阿约》是对欧盟已有条约的修订和完善,是继《罗马条约》和《马约》之后的第三个欧盟条约。《阿约》的签署表明欧盟在深化一体化方面取得进展,为建设“社会的欧洲”打下法律基础,同时在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方面展现政治意愿。

《阿约》分为6个部分共19章。主要内容有:强调自由、民主、尊重人权与基本自由、法治等原则作为欧盟的基础;引入制裁条款,允许欧盟理事会通过表决中止条约赋予某一成员国的某些权利;提出逐步建立一个自由、安全和公正区域的新目标,将《申根协定》事务纳入欧盟;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列为欧盟条约的原则与目标;充实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增强欧洲议会的权力。(www.xing528.com)

2.1.1.4 里斯本条约

2007年12月13日,欧盟各国首脑在里斯本签署《里斯本条约》(简称《里约》,见下页图)。原计划于2009年1月1日生效,但由于各国完成批准程序的难度大于预期,直到当年11月捷克批准,欧盟27个成员国才全部完成批准程序。《里约》于2009年12月1日正式生效。

《里约》是在原来的《欧盟宪法条约》基础上修改而成,但不再沿用宪法名称。与《欧盟宪法条约》相比,《里约》大为简化,但保留前者的实质内容。《里约》对欧盟的决策方式和机构设置进行重要改革,以使扩大后的欧盟运转更为顺畅。

《里斯本条约》
图片来源:http://www.citizens-initiative.eu/

《里约》主要内容有:设立常任欧洲理事会主席职位,取消每半年轮换一次的欧盟轮值主席国机制,主席任期两年半,可连任;将欧盟负责外交和安全政策的高级代表和欧委会负责外交的委员两个职务合并,统归为欧盟外交与安全政策高级代表,全面负责欧盟对外政策;将更多政策领域划归到“有效多数表决制”决策的范围,以简化决策过程;司法、内政等敏感领域的一些政策也将以“有效多数制”表决,成员国不再能一票否决。但在税收社会保障、外交和防务等事关成员国主权的领域仍采取一致通过原则。从2014年开始,以“双重多数表决制”逐步取代“有效多数表决制”,即有关决议必须至少获得55%的成员国和65%的欧盟人口的赞同,方可通过。从2014年到2017年的三年时间为新表决制实施的过渡期。

《里约》增强了欧洲议会的权力,提高了成员国议会对欧盟决策的影响力。如一项欧盟立法草案遭到三分之一成员国议会反对,将被迫退回欧委会修改。

表2-2 欧盟主要的一级法律文件

续表

资料来源:欧盟官网。

以上条约自签署以来被多次修订。欧委会定期发布两大核心条约,即《欧盟条约》(前身为《马约》)和《欧盟运行条约》(前身为《罗马条约》)的最新合并版本,其内容根据《里斯本条约》修订后,成为规范欧盟工作权能的原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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