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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以来的降费政策总览

时间:2023-05-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5年以来中央政府及相关部门具体降费政策见表8-7。

2015年以来的降费政策总览

(一) 国务院及其他部门对中小微企业的降费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简政减税降负的系列部署,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暂免征收证券期货行业机构监管费;自2018年8月1日起,停征专利收费(国内部分)中的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PCT(《专利合作条约》)专利申请收费(国际阶段部分)中的传送费;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专利年费的减缴期限由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6年内,延长至10年内;对符合条件的发明专利申请,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期限届满前(已提交答复意见的除外),主动申请撤回的,允许退还50%的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为了进一步支持生活服务业发展,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加大对养老、托幼、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的税费政策优惠。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按照国务院关于降费减负的决策部署,为进一步减轻社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对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和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城、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免征不动产登记费;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为进一步减轻社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财政部下达的专利收费减缴办法规定可以申请减缴专利收费的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条件,由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的个人,调整为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5000元(年6万元)的个人;由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调整为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企业。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就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统筹地区,由各省指导统筹考虑安排。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加快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确保年底前实现基金省级统收统支。2020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比例提高到4%,加大对困难地区的支持力度。

2015年以来中央政府及相关部门具体降费政策见表8-7。

表8-7中央政府及相关部门降费政策(2015年至2020年8月)

(一) 长三角地区的配套降费政策

1. 江苏省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国家海洋局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结合江苏省实际,将江苏省停征排污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停征排污费。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为企业和社会减负,让企业和人民群众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精神,将江苏省落实财政部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和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统一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二、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投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试点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以后年度继续抵免。试点企业有撤回投资和转让股权等行为的,应当补缴已经抵免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三、自2019年7月1日起,将《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八条规定的航空公司应缴纳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标准降低50%。

江苏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决策部署,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有力促进经济稳定持续发展,经研究,决定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1.免征市场监管部门收取的省内医院和疫情防护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的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收费,减半收取餐饮住宿业的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收费。2.免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相关防控产品收取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药品收取的药品注册费。

江苏省财政厅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发挥政策性农业融资担保体系在支持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中的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就疫情防控期间降低政策性农业融资担保费等事项通知如下:减半收取担保费。疫情防控期间,省农担公司对江苏省符合条件的承担粮食、蔬菜肉蛋奶、水产品等生活必需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增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费,在现行1%的基础上减半收取,确保实际收取的担保费不高于0.5%。减收部分由省财政承担。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进一步给予担保费补贴。(www.xing528.com)

2. 浙江省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并结合浙江省实际,报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下列4项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建设部门的风景名胜区维护管理费。(二)交通部门的货物港务费和引航、移泊费。(三)新闻出版部门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推动积极财政政策加力增效,经浙江省政府同意,决定暂停征收(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6年11月1日(费款所属期)起,暂停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二、暂停征收之前未申报、欠缴、缓缴等应缴未缴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仍按原政策规定征收。减免政策按照实际征收月份进行落实。三、暂停征收后,各级财政部门要继续落实好现行水利建设资金筹集政策,进一步加大统筹力度,切实保障水利工程项目的实施。四、各地要充分认识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降成本的决策部署,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

为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改革的若干意见》相关规定,经研究,将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全面取消省级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现省级设立行政事业性涉企零收费。自2017年7月1日起,取消浙北干线航道通行费收费;自2017年8月1日起,取消引航移泊费、货物港务费和杭甬运河船闸过闸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其中,引航移泊费转为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货物港务费按照国家部署并入港口建设费后自动取消,杭甬运河各船闸过闸服务收费具体标准,由各市价格、交通部门提出,报省物价局会同省交通厅另行制定。二、参照国家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收费政策,自2017年7月1日起,试行将我省特种设备检验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并按照收费标准只减不增原则开展服务。今后按新修订的《浙江省定价目录》等规定执行。三、自2017年7月1日起,取消、转出一批省级设立的非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推动积极财政政策加力提效,根据财政部授权,经浙江省政府同意,决定停征随电价征收的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经省政府批准,就浙江省实施地方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二、减征政策实施后,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资金,根据宣传思想文化事业需要积极予以支持,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开展。各级财政用于宣传思想文化事业方面的经费继续按照现有资金管理方式使用。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加快推动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浙江省财政厅就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9年6月1日起,全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亦同。二、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做好已收取保证金的自查清退工作。历年来留存在采购组织机构账户中的因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规定和采购文件约定不予退还的保证金,或者因供应商注销原因确实无法退还的保证金,应分别登记造册,并于2019年9月底前按项目采购人预算级次上缴国库。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政府采购保证金规定的宣传,并严肃查处向供应商违规收取、不按时退还、挪用、截留保证金等行为。

3. 上海

为进一步深化上海口岸跨境贸易营商环境改革、切实减轻港口建设费缴费人负担,经报市政府同意,现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征缴的港口建设费本市地方留成部分退付缴费人,有关减负政策措施事项通知如下:缴费人以港口建设费财政票据列明的缴费单位或个人为准,退付本市地方留成部分为相关财政票据列明征缴金额的20%。缴费退付原则上实行“当月全额缴纳、次月办理退付”,同时兼顾考虑退付便利性和时效性,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缴费人可隔月申请退付,也可一次性申请退付本年度累计缴纳资金。次年3月开始,停止办理上年度资金退付。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缴费负担、营造良好行业发展环境,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上海市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自2019年12月1日起取消了上海市“社会保障卡工本费”收费项目。

表8-8整理了长三角地区的降费政策。

表8-8长三角地区降费政策(2015年至2020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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