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
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人名章等细项。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收缴的假币,不得再交予持有人。
2.《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
持有人对被收缴货币的真伪有异议,可以自收缴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持《假币收缴凭证》直接或通过收缴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提出书面鉴定申请。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应当无偿提供鉴定货币真伪的服务,鉴定后应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货币真伪鉴定书》,并加盖货币鉴定专用章和鉴定人人名章。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
单位和个人持有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应当及时上交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或者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他人持有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15 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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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用手持式单指单张点钞法,对100 张钞券抽张、清点、捆扎。考核标准如表2-1所示。(www.xing528.com)
表2-1
3. 用手持式单指多张、多指多张、扇面式点钞法,对100 张钞券抽张、清点、捆扎。
4. 用手按式单张、双张、三张、四张点钞法,对100 张钞券抽张、清点、捆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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