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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幻觉探析:附录

时间:2023-05-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章仅就制度幻觉作一初步的界定。在制度幻觉下,不论某种制度安排在多大程度上节约交易成本,只要这种安排符合理性个人的预期净收益率,他就错误地把这种制度安排归入本质理性。制度幻觉既有可能是乐观的,又有可能是悲观的[6]。乐观的幻觉行为是指制度幻觉下的理性个人对此项安排作出了积极接受的反应,悲观的幻觉行为指幻觉中的理性个人对此项安排进行不同方式的抵制。

制度幻觉探析:附录

制度在经济社会发展中至关重要。可是在新制度经济学(The 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s)之前,发展一般被解释为资源、技术和人的偏好的函数,制度被远远地置于一旁。究其原因,一个重要方面也许就是人们深深处于“制度幻觉”中,正可谓“不识制度真面目,只缘身在幻觉中”。本章仅就制度幻觉作一初步的界定。

一、幻觉文献的简述

关于幻觉和错觉[2]的制度分析,笔者所知有三个具体形式,即货币幻觉、财政幻觉和收入幻觉。(1)通常认为,货币幻觉的产生,是由于人们只是把货币同其表面价值相联系,而不考虑它的购买力。因而,凡有货币错觉的人,在他的工资加倍而物价同样加倍,使其实际工资保持不变时,他仍然会感到满意(格林沃尔德,1973)。(2)财政幻觉是指特定的政府支出的利益由受益人获得,其成本则不由受益人承担,而是广为分散在不同时期不同人之中。这就是说,直接的财政费用分散在整个纳税社会,而个人费用则隐蔽在政府其他大量的支出中,这些支出是由纳税人的税收来筹措的(皮尔斯,1986)。一直被忽略的纳税公众的幻觉,在公共选择学派的主要代表布坎南(1987,第10章)那里,得到了总结和进一步的说明。(3)樊纲(1990,第5章)在分析消费需求时提出了收入幻觉假说。所谓收入幻觉是指:公有制经济中的个人,把由资本提供的新增生产力错误地当成劳动生产力的提高,并把由此导致的收入增长和消费增长,错误地当成劳动本身生产力提高的结果。这一现象是一切个人收入表现为劳动收入这一客观事实的产物,它在其他经济制度下同样会发生。据认为,存在收入幻觉的经济后果,就在于它会使公有制经济中的个人,产生高消费意向。

从上述三种具体制度形式的幻觉中,我们可以概括出幻觉形成的基本要素,并推而广之作为考察总体形式的制度幻觉的必要条件:第一,幻觉的发生一般有三个因素,即个人主观评价,制度客体的实际值,以及个体对制度客体的评价值。制度客体的实际值对于理性个人来说是不可测的。第二,幻觉的形成直接缘于个人对制度客体评价值与它的实际值的不符,这一不符不论是乐观的还是悲观的,都表现为个人对既定制度环境的适应性反应,它植根于客观经济事实。幻觉的某种证据就是为了说明这种适应性反应所带有的错觉程度。第三,幻觉的后果表现为它影响着处于幻觉中的个人选择行为。这是幻觉所具有的经济分析意义。如果说,幻觉的形成是个人对既定制度适应性的某种反应,那么,幻觉一且形成,就将对幻觉中的个人面对既定制度的选择行为产生相应的影响。这一关系可以表述为如下公式:制度先于个人——个人产生幻觉;幻觉影响个人——个人选择制度。当然,某一具体形式的制度幻觉会在长期过程中消失,而对于总体形式的制度来说,幻觉总是存在的。

二、“制度幻觉”的界定

为了界定“制度幻觉”,首先必须说明理性的本质方面与过程方面。理性在广义上是指这样一种行为方式,它(1)适合实现指定目标,(2)而且在给定条件约束的限度之内(西蒙,1964)。这里的(1)指一种理想化的最高境界或最优性,(2)是实现前者的限定条件及实现程度或适应性。换言之,(1)和(2)所表达的最优性与适应性就是理性的本质(substantive)与过程(procedural)方面之分(西蒙,1979,1982)[3]。本质理性服从零交易成本的全局最大化规则,它其实不过是帕累托最优的行为对应物;作为通过一系列限定条件而趋向本质理性的过程,过程理性服从正交易成本的令人满意或局部最大化规则(徐德信,1993)[4]。与此相应,可以把制度理性从过程方面与本质方面区分开来。作为人类适应性的结果,制度被人们作为实现特定目标的手段或工具。因而,从最广的意义上说,制度无非是一种安排限定规则而逐渐趋向本质理性的过程,这种制度变迁过程无疑是以正的或较大交易成本为前提。就是说,制度不仅被用来降低交易成本,而且为节约交易成本的规则安排既要花费一定的管理成本,也会引致新的外部性,甚至存在反对新安排的抵制成本。这样,某项制度安排从其合乎理性的意义上说,当是属于过程理性,没有任何一项制度安排直接符合零交易成本规则而成为本质理性。

然而,作为制度安排节约交易成本的反应,理性个人对制度的过程属性产生了错误的认识。由于(1)时空等因素限制而导致的信息不充分与不确定性存在和(2)交易成本的测度困难以及(3)制度产品对于个人收益的不可分性和一定的外在性,理性个人既没有能力更没有动力计算出既定制度结构的社会总成本即制度总收益与净收益之差。这样,理性个人只有根据个人预期制度净收益(即个人预期制度收益与制度的个人成本之差)来评价既定制度安排的理性属性:那些认为某项制度安排的结果与他的预期净收益率相符的理性个人,对该项制度安排作出较高评价;那些认为某项制度安排不能达到其个人最大化收益的理性个人,则对该项制度安排评价较低,并有较强的制度变革的个人需求。这种把制度理性的过程属性当作本质理性的错觉,可以定义为“理性个人的制度幻觉”,简称“制度幻觉”(institutional illusion)[5]。在制度幻觉下,不论某种制度安排在多大程度上节约交易成本,只要这种安排符合理性个人的预期净收益率,他就错误地把这种制度安排归入本质理性。制度幻觉既有可能是乐观的,又有可能是悲观的(布坎南,1987)[6]。甚至同一制度安排在不同的理性个人看来,有可能成为乐观的幻觉,也有可能出现悲观的幻觉。乐观的幻觉行为是指制度幻觉下的理性个人对此项安排作出了积极接受的反应,悲观的幻觉行为指幻觉中的理性个人对此项安排进行不同方式的抵制。一般地说,某一时点的既定制度安排的结果与理性个人预期净收益率相符时,就有可能产生乐观的幻觉;相反,则可能出现悲观的幻觉。而从一个较长时期来看,由于影响个人偏好的知识结构的变化以及个人认知方法的改变,既定制度生成幻觉的乐观与悲观方面也会发生相互逆转。

制度幻觉的基本表现形式有两大类:(1)供给幻觉,即在对制度的一定有效需求条件下,理性个人对制度供给的心理评价与制度的实际供给的差异。这一差异直接缘于意愿制度供给与实际制度供给的不一致致性。造成这种不一致的主要约束条件有:宪法秩序、主体成本差异以及意识形态、财政、文化、知识等约束(杨瑞龙,1993)[7]。(2)需求幻觉,即在一定的制度供给条件下,理性个人以自己在既定制度安排中的个人受益程度来看待社会对制度变迁的需求程度。对于理性个人来说,只要以为创设新的制度能带来正的个人净收益,就会产生制度变革的需求;而这种需求能否诱导出新的制度安排,取决于赞同、支持和推动致力这种制度变迁的行为主体集合在与其他利益主体的力量对比中是否处于优势地位(胡汝银,1993)[8]

总之,制度幻觉本身是制度安排节约交易成本这一客观经济事实反映在人们意识中的产物。它不仅存在于各个社会经济形态,而且存在于同一或不同社会经济形态的不同运行机制中。

三、计划与市场认识问题上的幻觉诠释

下面的讨论是对“制度幻觉”概念的实际说明,这一说明无疑带有一定的普适性。其基本前提由上文给定:作为资源配置的制度性(而非技术性)手段或工具,市场与计划(或政府)都属于实现本质理性(资源合理配置)的过程理性。就是说,市场或计划在实现资源配置中都要花费一定的交易成本。然而,在对市场或计划的认识问题上,制度装置可以消除交易成本的幻觉一直或明或暗存在着,并经历了几个阶段性演变。

第一阶段是完全的自由竞争阶段。在这一阶段,市场不仅被当作资源配置的唯一装置,而且,市场合理性直接成为本质理性。在西方正统理论中,市场制度的本质属性以帕累托最优或瓦尔拉均衡得到了成熟的和精巧的表现。尽管空想社会主义者乃至马克思主义者对市场机制所产生的负面影响进行了猛烈的批判和无情的揭露,但在总体上,市场神话仍然没有被动摇。即使在马克思那里,不仅其主要经济理论恰以完善的市场机制作为内在构架,而且为替代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所提出的生产社会化也仍然以成熟的市场机制为潜在的参照。只不过本质理性的属性从市场被移到生产社会化(徐德信,1993)。

第二阶段是从20世纪初开始,有一些西方经济学家对市场制度的本质理性提出了疑问。直到20年代的大危机粉碎了市场神话,市场失败论成为主导思想,国家干预取代了自由放任。至此,市场的制度幻觉由乐观方面转到了悲观方面,同时形成了计划制度的新幻觉。计划作为制度幻觉的出现,一是由于实现计划机制的苏联经济取得了巨大成就,再是一些大企业内部的交易成本远远低于市场交易成本,形成了企业组织的优势。1920—30年代在资本主义国家进行的关于社会主义论战的当时结局,从一个侧面说明了作为制度装置的计划幻觉的形成。也许是这一幻觉而非对手论点的力量战胜了米塞斯与哈耶克。这一幻觉此后在社会主义国家起着支配作用,并作为一种思潮延续至今。这一阶段的后期还形成了计划校正市场的幻觉。由于外部性和共用品、宏观经济波动、消费偏好非理性、垄断和收入分配不平等,市场出现了失败;这就为计划(政府)校正市场行为提供了根据。然而,尽管计划确实能在一定程度上校正市场在若干方面的失败现象,但是人们忽视了计划校正市场的实际成本,特别是计划本身存在的缺陷:宏观计划决策作为制度在企业是一种非生产性的公共活动;计划中心汇集信息的失真和技术障碍;计划者个人偏好的存在及其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差异等等。因而,市场失败为计划所完全校正,仍然是一种制度幻觉[9]

第三阶段是1960—70年代以来,以新自由主义思潮为代表主张“回到斯密去”,这在一定意义上再度带有市场幻觉的色彩。必须承认,新自由主义对“政府失效”的论述是极有见地的,我们也不能断定其“重建市场”的思想仅仅建立在零交易成本基础上。但是,作为一股反对政府干预的思潮,他们显然夸大了市场机制校正计划(政府)的作用。一般而言,政府失效既表现在(1)发展规模经济、提供共用品、克服外部性与信息不对称等方面的不成功,更体现在(2)政府统揽了上述经济职能之外的大量社会、政治与文化功能所造成的失误。“回到斯密去”的幻觉因素不仅表现为,市场可以校正政府承担第一类职能的失效,而且主要在于认为市场机制可以克服政府承担第二类职能的失误。就后一方面而言,这显然忽略了发展中国家的特定历史文化与人口自然环境。

上述关于计划与市场问题上幻觉认识的一二百年演变,在晚近一二十年的中国几乎全部得到再现。撇开关于计划与市场浩瀚文献的部分政治功利性而言,不带幻觉的认识所占比例甚小:要么以计划幻觉为背景批判市场,要么以市场幻觉为参照指责计划,或者希冀计划与市场的完美结合。当然,这在较大程度上并非学者的责任。指出这一点仅仅表明,任何制度装置在其节约交易成本的同时,也必将耗费一定的交易成本;选择的空间仅仅在于节约与耗费的比较。这就是破除幻觉认识而得到的代价意识或成本意识。

四、个案分析:“制度悖论”命题的幻觉因素

“制度悖论”是张宇燕博士论文(1992)的核心命题(1993)[10]。其定义如下:既定制度约束下的人的最优行为即个人理性,并未实现制度理性;其结果并未与适宜制度或制度理性所对应的结果相吻合。笔者以为,作为一个悖论命题,这一定义存在如下问题:其中头两点是逻辑性的,后两点是方法上的,其方法论上的结果主义或超过程论不免带有严重的幻觉认识。

第一,个人理性与制度理性严格地说是不对称的。个人理性相对于集体理性或社会理性,而制度理性(或适宜制度)作为目标则与初始制度相对而言。当然,从制度是社会的工具这层意义上,当可把理性个人与制度本身置于相对关系中。例如,西蒙(1983)从理性限度的意义上谈到了制度理性与个人理性的关系:制度的理性限度来自于个人理性的限度。然而,我们绝不可以由此直接反推:制度理性来自个人理性。因为,这样一个推论必须假之以严格的限定:存留下来的制度可能就是有效率的制度;小规模效率趋向整个制度结构的效率。前者的检验难以在统计基础上进行(西蒙,1983)[11],后者的一致性由于制度的公共因素而非普遍存在(布坎南,1986)[12]。其实,西蒙仅仅是从理性的“限度”或过程这样一个意义上,才把个人理性与制度理性联系起来。离开限度与过程而讨论制度理性,在西蒙那里未曾有过。

第二,个人与之相对的制度,在“悖论”命题中并非存在同一性。理性个人与既定制度结构是一对关系,而理性个人与制度理性也被认为相对应。这样,个人所面对的制度客体,在逻辑上对应着两种形式:个人行为之前是一种既定的“自然”制度;个人行为之后则是一种选择的“人工”制度。用布坎南(1986)的术语表达就是:个人行为之前面对的是文化进化形成的规则;而个人行为之后则是对前者之形成规则内的行为实行约束的各种制度[13]。由此,我们实际上看到了两个不同层次上的矛盾命题,而非同一命题的相悖:(1)理性个人在既定制度结构中的行为是最大化的;(2)理性个人最大化行为导致了制度非理性的结果。命题(1)是过程方面的,是功能或行为性命题;命题(2)是结果方面的,是判断或价值性命题。其实,命题(2)倒是与另外一个命题相悖:理性个人最大化行为导致了制度理性的结果。

第三,理性个人在定义中仅仅被视作被动、接受的角色。尽管张宇燕(1992)强调“制度先于行为”与“人择制度”在他的分析中是有机的结合[14],可是,在“制度悖论”定义中我们看到的似乎只有“制度先于行为”的脉络,而没有“人择制度”的痕迹。如果我们承认个人选择能力,便可以对“制度——行为——新制度”这一思路进行本章第一节描述过的细分:制度先于个人——个人产生评价;评价影响个人——个人选择制度。在这里,个人评价至关重要;没有个人评价,或者说,个人评价对该个人行为几乎不产生影响,那我们就可以认为,这里不存在主体,或者说,主体已经被客体淹没或吞噬。当然,个人评价完全来源于客观的制度环境。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制度先于个人行为”是完全正确的,但同样正确的是主体评价的存在及其对个人行为的影响。(www.xing528.com)

第四,制度理性在定义中被假定为一个先决性、终极化的客观存在。这一中心概念被解释为“制度帕累托最优”与“资源帕累托最优” 的统一。作者对此还作了较详细的说明(张宇燕,1992):适宜制度(或适应制度)的必要条件是明确界定了的产权,充分条件是能使所有潜在制度收益得以实现(这意味着交易成本被减小到最低限度,因而接近零交易成本);考察制度的有效性只能用其结果指标的好坏来评判之;从某种意义讲,它与其说是客观标准,不如说是一种观念[15]。笔者认为,这些说明中的主要问题归结为,问题的关键在于:以什么方法来讨论制度理性?是过程方法还是结果方法?在我们看来,外在的效率标准,只能用来检验资源配置的结果,而不能用于制度安排的检验。后者的有效性存在于规则安排的过程之中,客观上没有某种检验过程是否有效率的手段。因为制度之外进而主体之外,绝没有评价效率的手段。因为,制度之外进而主体之外,绝没有评价效率的绝对标准,甚至连评价都没有,因而不可能对可供选择的约束结果进行观察。

所以,在“制度悖论”命题中,制度理性被假定为制度帕累托最优或本质理性。而既定制度结构约束下的个人理性行为却是一个过程。把个人理性认定为直接通向制度本质理性的潜在假设,正是这一命题的幻觉特征。

【注释】

[1]本附录原题《“制度幻觉”初探》,载《当代经济科学》1996年第1期,第11—15页。

[2]心理学把幻觉(halluciation)与错觉(illusion)作了严格的区分。参见朱智贤主编《心理学大词典》,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70、274页。经济学在引入“illusion”术语时,似乎没有细分,至少我国译界未作讲究,如商务印书馆出版的格林沃尔德《现代经济词典》(1973),将money illusion译为“货币错觉”;毕吉耀等译的皮尔斯《现代经济学辞典》(1986)和唐寿宁译布坎南(1987)《民主财政论》,均将fiscal illusion译为“财政幻觉”;樊纲(1990)的“收入幻觉”其英文目录译为“income illusion”。故从之。

[3]西蒙撰《理性的定义》《企业组织的理性决策》,均载《现代决策理论的基石》,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9年版。西蒙著《人工科学》,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

[4]参见徐德信撰《生产社会化:多层面的复合性统一》,《学习与探索》1993年第4期。

[5]有人提出“制度拜物教”概念,即给特定历史条件下的具体制度安排以超历史的神秘的必然性,参见崔之元撰《新进化论·分析的马克思主义批判法学·中国现实》,《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4年第5期。它与“制度幻觉”的区别在于,它似乎忽视某种具体制度安排的过程理性特质。

[6]布坎南著《民主过程中的财政》,上海三联书店,1992年版,第10章。

[7]杨瑞龙撰《论制度供给》,《经济研究》1993年第8期。

[8]胡汝银撰《改革的政治经济学:中国的经验》,载《社会主义经济的制度结构》,上海三联书店,1993年版。

[9]A.O.克鲁格(1990)明确地把“政府是无私的、仁慈的以及政府活动是不费成本的观点” 称之为“幻觉”。参见《发展过程中的“政府失效”》,中译文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1年第3期。

[10]张宇燕著《经济发展与制度选择》,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张宇燕撰《个人理性与“制度悖论”》,《经济研究》1993年第4期。

[11]西蒙撰《论事理——人类事务上的理性》,载《现代决策理论的基石》,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9年版,第135页。

[12]布坎南著《自由、市场与国家》,上海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114页。

[13]同上书,第116页。

[14]张宇燕著《经济发展与制度选择》,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6章。

[15]张宇燕著《经济发展与制度选择》,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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