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摒除一可能性:未设立立宪状态

时间:2023-05-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以,作为一种极端的抽象可能性,无立宪状态可以被理论分析加以排除。显然,排除无立宪状态具有积极意义:立宪,准确地说社会性立宪,既不能突然从天而降,也不是永远不可产生,它的出现是人们努力选择次级次制度的结果。可是,排除无立宪状态必须回答几个关系问题。这一让步不仅不能说明立宪选择何以缺失,反而准确地道出了特殊的立宪状态:主体相互尊重并老死不相往来,恰恰是主体自己的选择。

摒除一可能性:未设立立宪状态

我们现在讨论立宪缺失判识。或许就是这一潜意识,阻碍着公共选择理论越过民主社会的鸿沟,伸向专制或威权社会,并且使它在发展中国家似乎无所作为。实际上,当我们彻底地遵循立宪一致性逻辑,不仅可以在极端的意义上说,只有一个人的社会才有可能出现立宪缺失,而且有理由把近代立宪民主出现之前的专制社会假定为社会性立宪缺失。问题的关键是,制度在执行阶段之前绝不是一个真空状态,不论这一阶段的状态如何,它是确定制度的阶段必定无疑,否则就没有制度可执行。至于这一阶段以什么决策规则来确定制度,则属另一回事。所以,作为一种极端的抽象可能性,无立宪状态可以被理论分析加以排除。这一点与布坎南的社会一致性假设不同,因为,不可以假设一个社会只有一个人,但却可以假设一个社会所有成员的一致同意。显然,排除无立宪状态具有积极意义:立宪,准确地说社会性立宪,既不能突然从天而降,也不是永远不可产生,它的出现是人们努力选择次级次制度的结果。价值最终源泉的主体在行动,主体在一个较长过程中的行动,就是社会性立宪形成的前提。

可是,排除无立宪状态必须回答几个关系问题。首先是立宪与独裁的关系。几乎所有的文献都把立宪与独裁视为对称的、互替的两极。在对唐寿宁(1996)的精彩评论中,张宇燕(1996)称赞行政性一致同意把集体选择由原来立宪性一致同意和独裁的“二维”结构拓展为“三维”结构[22]。然而,这种主流观点实质上把立宪完全等同于决策规则,或者说仅仅从决策的角度看待一致性。在布坎南(1988)那里,主体一致性既是一种决策规则,更是一种检验效率尺度[23]。他特别告诫人们要小心区分这两种一致性。决策规则并不要求所有的交易者就某一结果达成一致,不管是以公开形式要求的,还是以隐蔽形式要求的。就是说,在制度选择中,决策规则可以有多种形式,一致同意也好,少于一致也罢,甚至独裁都是可以通过检验的。独裁绝非无制度状态,只有决策中的一致性与独裁才是对称的两极。事实表明,独裁也能够存在于立宪之后。希特勒法西斯不用说是立宪活动的产物,立宪中的新加坡被认为是一个只有行政管制的国家;美洲奴隶回国后建立的利比里亚宪法秩序却最终演变为图布曼的个人统治[24]。这些情形在理论上可以解释为,实行自然垄断的强制性政府也是可竞争的[25]。所以,独裁不是立宪缺失的产物,它只是立宪活动诸多结果中的一个。即使真正的君主专制,仍然是他的臣民“选择”的产物,尽管这一选择是非自愿的,然而强制性还是服从了各方同意的一致性[26]。相对于一致性的强制,不过是一种与白搭车相反的超额摊派[27]。故而立宪中有独裁,它们不构成同一维度上的互替。

其次,关于文化进化形成的规则与立宪的关系。这一关系上的混乱,损害了行政性一致同意这个核心概念在立论上的坚实性。唐寿宁(1996)的界定只有一句:它不是被选择出来的规则,而是因为需要而生成的。照我们的理解,需要生成的规则,就是文化进化形成的规则。正如张宇燕(1996)所评论的,以需要生成规则来概括中国文化价值观,恰是唐寿宁的匠心所在。可是,唐寿宁回避了文化进化形成的规则与通常所谓制度的关系。前者是人们不能理解和不能在结构上明确加以构造的,始终作为约束人们行动能力的各种规则;而制度是可选择的或可观察的。文化进化形成的规则对制度具有明显的约束力,但它们并不必然地只决定一个唯一的和特定的制度结构[28],尽管检验立宪选择的标准是文化进化中的人性。文化背景的差异并不否定制度选择的逻辑:文化进化形成的规则为前立宪阶段,制度选择是立宪阶段,既定规则内的选择即后立宪阶段。文化进化形成的规则与决策规则,分别位于立宪前后的不同阶段。用“需要生成”导出行政性一致同意规则,既存在着不分立宪前后阶段的逻辑混乱,还隐约地散发着某种文化宿命论的气息。诚然,为避免立论上的脆弱,唐寿宁作了一个致命的让步:对于行政性一致同意来说,也许不能把它定义为不选择规则,而应把它定义为是否区分了立宪性选择与行政性选择。这一让步不仅不能说明立宪选择何以缺失,反而准确地道出了特殊的立宪状态:主体相互尊重并老死不相往来,恰恰是主体自己的选择。此外,从“立宪缺失”到“立宪与行政区分的缺失”,这是一个明显的命题转换。没有区分立宪选择与行政选择,不等于不存在立宪活动,当布坎南说,与美国人相比欧洲人不大懂得这种区别,这绝非意味着布坎南认定欧洲立宪缺失[29]。(www.xing528.com)

最后是立宪与主体规模的关系。达成一致的是全体社会成员,还是某一局部范围的成员?这似乎是布坎南忽略的真正所在。试以布坎南(1994)喜欢举的玩牌为例。晚上,七个人围坐一圈来玩牌。玩牌之前,七个人先要就怎么玩法达成一致,确定某种玩牌规则。接着就按这一规则来玩牌。布坎南把确定规则称为立宪,后规则阶段即执行或行政活动[30]。按张宇燕(1996)的评论,所谓行政性一致同意的情形如下:这七个人上来就抓牌,并已经知道手中的牌况,然后大家才对玩牌规则讨价还价,直至达成一致。至于下一局到时候再说。毫无疑问,这七个人被举例者假定为一个社会。然而,当我们把这七个人扩展为七亿人,其中一定会存在着不同级次的许多局部。拿玩牌来说,假设七个人中有四个人同坐一桌,另外三个人则另玩一套。讨论玩牌规则的总前提是,四个人与三个人能够确定各自有所不同的规则。相对于七个人而言,四个人和三个人关于玩牌规则的确定就不能不说是局部性的。

在这里,所缺失的是全部七个人关于玩牌规则的一致性,然而,不论七个人有两种玩法,还是七个人一牌一个规则,他们都是选择的主体并选择着规则;局部性规则也好,临时讨论决定规则也罢,这些状态都是主体在参与及其同意即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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