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腐败被公认为是以公权谋私利,可为什么要在腐败前面冠之以“司法”?我们认为,正是垄断权租金方显司法腐败本色,从而出现了一个专门术语加以表达。否则,司法腐败也不过一般地属于政府权或代理权腐败而已。造成司法腐败的垄断权方面的原因是,对法官裁判迅速增长的需求难以诱导出相应的供给,从而形成的丰厚租金完全归属供给方面。
腐败被公认为是以公权谋私利,可为什么要在腐败前面冠之以“司法”?“司法腐败”这一流行术语似乎只对供给方(司法)暗含谴责:法院(包括检察院)和法官(包括检察官),违规地利用公众赋予的权力为自己谋福利。其实,我国现实生活中的司法腐败,包括着相互联系的三个方面:一是作为广义政府(包括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狭义政府仅指行政机关)的一部分,司法腐败属于政府权腐败;二是作为独立于行政权从而作为实施整个社会交易的第三方监督的主要代理,司法腐败表现为一种代理权腐败,就像发生在国有企业经理那里的腐败一样;三是作为“法官裁判”的供给方,悉数获得需求大大超过垄断供给的额外收入即租金,由此而形成的垄断权腐败或寻租性腐败。这是一种对法官裁判供给的垄断,而不仅是政府(行政)权的垄断。
毫无疑问,由于行政强权的持续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政府权与代理权成为法官裁判垄断权的重要基础;但是,垄断权导致的租金远不同于政府权与代理权腐败[2]。我们认为,正是垄断权租金方显司法腐败本色,从而出现了一个专门术语加以表达。否则,司法腐败也不过一般地属于政府权或代理权腐败而已。在法治社会,代理权腐败只能减少而不能消灭,政府权腐败仅指行政权腐败。所以,使司法腐败如此突出,其真实背景主要还是向法治社会过渡中的垄断权腐败。本章的探讨就限于这一层面,意在强调,导致垄断权腐败,不一般地属于供给问题,它实质上是一个关于法官裁判这一特殊产品的供求关系问题。造成司法腐败的垄断权方面的原因是,对法官裁判迅速增长的需求难以诱导出相应的供给,从而形成的丰厚租金完全归属供给方面。(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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