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集团委托下,委托人具有了完全谈判控制权,委托人有信息且在激励上无所作为;可是,集团委托并不能取代代理人的特定信息,特别是存在着委托人团体成员的搭便车与利益差别。拥有特定信息的代理人据此主动地考核多任务合约进而获得相应的谈判控制权;主动性替代诱致了代理人维持与政府的长期合约关系。
代理人的私人信息在集团委托下具有以下含义:第一,在与委托人的交易关系中,代理人的信息优势主要分布在代理人的行为投入方面。在现实中,代理人的私人信息往往是多维的;具体到公有经济中政府与经理的多任务委托合约,代理人的多维私人信息至少有:经理的经营努力程度,经理必须完成政府每项任务的边际成本,经理对每项任务的精力与时间的边际投入及其比例,等等。但是,这些私人信息都是与代理人的行为不可观察有关,代理人对自己的行为投入掌握了真实信息并且考核费用较低。因此,代理人的信息优势主要体现在投入行为的不可观察上。在关于多任务复杂性的评价、多任务委托合约的再谈判等方面,代理人拥有的信息并不比委托人多。
第二,面对复杂的多任务委托合约,行为投入方面的私人信息具有不同的适应性。多任务委托合约的复杂性体现在各个方面。在公有经济中的政府与企业经理之间,多任务委托的复杂性可归结为两类:一类是与代理人私人信息密切相关的委托任务特性,比如前述代理人的多维私人信息,在很大程度上都与企业业绩相关;另一类是与有信息的委托人密切相关的委托任务特性,比如增加就业、实现社会稳定等。可以肯定,代理人行为投入的私人信息,能够比较灵活地适应与代理人密切相关的委托任务特性,但对于与委托人密切相关的委托任务特性则适应性较弱。与此同时,代理人的私人信息在多任务之间“互补”与“互替”的再谈判中,难以获得与委托人方向一致的激励:委托人偏好激励多任务的互补性努力,而代理人的行为投入却因为发现多任务的互替性而难以对互补性激励作出灵敏反应。
本章强调,具有特定信息优势的代理人在与委托人团体的交易关系(包括合约与再谈判)中处于主动地位。这种主动地位是对委托人不愿实施多任务考核的间接替代。没有这种替代,受到侵害的代理人就得不到相应补偿,从而维持不了合约的均衡。正是这种主动性替代,构成了代理人受害合约的主要约束条件。就是说,考核多任务委托的权利,由委托人转变成为代理人的责任,权利配置给了珍视合约的一方[14]。显然,这里的主动代理,第一,不同于荣兆梓(2001,第8章)提出的主动代理,他认为公产结构中最高代理人是对无数分散的初始委托人的主动代理。本章所指的主动代理是企业代理人对政府委托人因考核多任务合约时面临巨大考核费用而无所作为的替代,委托人的“无所作为”是主动的;而荣兆梓的“主动代理”却是受动的,它不符合典型的代理关系,它在事实上是初始委托人被迫让渡委托权。第二,主动代理的含义超越了周其仁(1997)著名的“控制权回报”,由于主动代理人不仅具有企业实际控制权,而且实际上承担了不确定条件下企业合约实施与践约的主要责任,从而主动实施多任务考核远远胜于通过在位控制企业所形成的激励。
集团委托下是如何发生着主动代理,从而诱致了代理人维持与政府委托人的长期合约关系?
首先,合约的多维特性对交易各方具有不同的分配(激励)含义。具体到公有经济多任务委托这里,委托方的责任与代理方的权利具有各不相同的激励意义:前者使委托方以团体形式出现,后者则赋予代理人以事实上的单一形式。公有经济中大量存在着委托人团体与单一代理人的交易关系,在整个公有经济按行政等级层层委托的U型组织结构中,政府部门或地方政府作为委托方实际作为一个团体行为;创业经理虽然属于经理层成员,但在实质上说了算。创业经理确也不能得罪委托人团体中的各个成员,哪怕是次要成员,除非他与委托人团体中主要成员的关系“特厚”,但从长期收益来看,他宁愿保持全方位的关系。委托人团体中的“一把手”也很厉害,为什么在向下委托时不能视为单一委托人呢?这是因为公有经济中向下委托的责任,本身就是由集体担当的,厉害的一把手没有激励担当本该由集体承担的责任,向下委托的责任由集体分担反倒成为“一把手”的愿望。而作为代理方的一把手则不一样:他有争当代理方主要成员的激励,代理方的主要成员在很大程度上实际控制着“剩余控制权”。责任之于委托方以团体形式出现,委托合约收益则被团体成员竞相分享;权利之于代理方因其实际承担经营甚至委托任务的变化性责任而获致。
其次,委托人的团体特性使其部分丧失谈判控制权的原因,主要在于团体成员的搭便车倾向与团体成员的利益差别。关于多任务委托合约的考核费用,无疑属于委托代理关系成本,但不同于委托人考察代理人资质的甄别费用;二者所考察的对象不同:前者是合约双方对多任务合约本身的测量,后者则指委托人对代理人的考核。现实中政府主管部门与党的组织部门实施的考核,基本上是考核代理人道德品质与经营能力即资质考核,几乎不涉及多任务考核并改进委托设计。国有经济中委托人没有改进多任务委托的激励,这是“委托人问题”命题提出的主要现实基础。因此,全部委托代理成本,不仅仅限于詹森-麦克林界定的监督费用、担保成本与剩余损失,它还包括多任务委托合约的考核费用(徐德信,2002)。考核费用与詹森-麦克林代理成本中的剩余损失一样,由委托代理双方分担;只有监督费用和担保费用分别由委托人和代理人各自支付。由于委托代理合约对于委托人来说具有较大的潜在收益,即使考核费用较低,委托人团体中的主要成员也懒得去考核:因为考核费用特别是其中的无形精力支出,较多地成为考核者个人支出,而由有效考核带来的代理净收益增量,却较多地归属于“委托人团体”。这里存在着“委托人团体”中个别主管改进委托考核设计,却面临着委托人团体中其他成员搭便车的问题。这就意味着,关于多任务委托的考核,代理人方面考虑多委托人的无所作为,因而具有主动考核的可能性。这种主动考核的可能性,由于代理人可以利用委托人各个成员的利益差别而成为现实。委托人团体中的各个成员存在着地位、利益与偏好上的差别,代理人通过投入对委托人团体各成员的“考察费用”并形成关系资本,细致地掌握这些差别的分布,进而利用这些差别造成委托人各个成员之间的某种制约,减轻委托人可能加害于代理人的程度。
必须指出,假定委托人具有完全的谈判控制权,代理人考核委托任务的费用势必很大,因而不如忍受委托人侵害,这一判断是合乎逻辑的。但是,当委托人团体的前述主体特性给予代理人实施考核委托任务的条件,并且代理人在多任务委托下的不同投入可以替代,这时的代理人就不会再放弃考核忍受侵害,而是主动地进行有利于自己的考核:(1)当所委托的两种任务之间不对称,比如任务A(稳定)比任务B(发展)更难考核,代理人自然放弃了对任务A的考核;尽管放弃任务A的考核在本质上得罪了委托人,委托人具有多任务互补性偏好。(2)代理人更注重于从自己的偏好出发:如果代理人偏好于加强与委托人团体特别是主要成员的关系,此时的代理人可能抓紧任务A的考核;相反,如果代理人更偏好于企业的经营管理,那么,此时的代理人可能抓紧任务B的考核。(3)在公有经济中,不论企业经理的偏好如何,政治地位在企业经理的效用函数中都占有显著的权重。由此,来自委托人关于任务A与任务B的报酬结构不免具有互补性。假如代理人对于任务A与任务B的偏好居中即无所谓,那么,代理人对于多任务的考核更是处于完全自由的状况;如果代理人具有极端的偏好,从而或者偏重于考核任务A,或者偏重于考核任务B,这都随代理人的愿。
第三,代理人代替委托人考核多任务,除了有利于代理人自己,也会给委托方带来某种节约。这种节约的一个重要表现是,在现实的公有经济中,倒是创业经理为了企业控制权而更加关心企业的稳定、职工就业问题,这种关心甚至超过了政府官员。荣事达原董事长对其职工的关心程度不低于合肥市政府,他一再表明“荣事达属于全体职工”;横店集团董事长为企业控制权而坚决顶住来自上面股份合作制的压力,客观上保证了横店集团职工利益的稳定(周其仁,1997)。代理人部分代替委托人考核多任务的功能,自然不是代理人为委托人着想而忍受侵害;代理人还是从自己的利益出发,但在客观上有利于委托人。不消说企业稳定有利于企业利润的增长,有利于控制住企业的控制权,而且,代理人不可计算的、不可转移的积累为企业资产一部分的人力资本,才能得以保持。当代理人如此行为时,那是委托方最高兴不过的了——企业产出对委托人的政治地位具有较大影响。当然,代理人的行为在客观上有利于委托人的整体利益,这并不妨碍委托人内部斗争的进行,只要这种斗争的费用低于整体利益。至于委托方“搞垮”企业,不直接属于代理人的作为。这类事实可以有两个因素的解释:要么是代理人对委托人团体中的主要成员多有得罪,使得后者感觉大有失去谈判控制权的危险;要么是委托人团体中各个成员之间利益斗争的结果,对于“企业家控制的企业” 来说,委托人团体内部斗争的危害性远远超过企业内部的斗争。
第四,代理人主动进行有利于自己的考核,作为受到侵害的补偿;这种补偿的基本界限在于:(1)委托方仍然具有谈判权的支配权;(2)代理人的主动地位不涉及委托方投入的计算。尽管面对委托人团体,单一代理人具有相当的主动地位;但是,委托方仍然具有一定的谈判控制权,特别是具有单方面决定代理人退休及其继任的权利。当然,在一般情况下,委托人依然会采取无所作为的态度,只要代理人没有对委托人有过分的要求。委托人拥有谈判控制权的底线是收取固定租金。公有经济中的利润不是一个有意义的概念,在零利润条件下,政府官员与企业经理都会互有租金:双方都获得了没有“合法”产权基础的个人收入流;委托人据此只需争得一个固定的租金,哪怕只是稳定,稳定对于政府官员收益巨大。在此前提下,维持一个弹性区间:固定租金的高限是不影响稳定下的更多赢利;固定租金的低限是,只要维持稳定,即使收不到事先确定的租金也可以。代理人主动地位的限度是不得涉及企业资产存量的个人贡献份额的计算。哪怕这种投入增量的相当大比例来自于代理人的贡献。代理人的贡献流量成为委托方的新增存量,但却不得计算其个人份额;这是代理人受害的关键所在。荣事达原董事长一再声明荣事达属于全体职工,横店集团董事长在几乎具有全权情况下,依然不去量化横店集团资产。这些绝不表明他们比别人更为“聪明”,而是公有经济中的代理人在委托人“无所作为”时主动代理的基本界限。代理人完全清楚委托人的“糊涂”程度。何况,荣事达原董事长对红塔集团原董事长事件已有极为清醒的预期,他的无奈与“平和”就在于此。可以预言,荣事达原董事长之类的创业经理被“打发”,在国有经济产权与治理改革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之前,还将会发生。
【注释】
[1]本章载《经济学家》2006年第2期,第97—103页。
[2]拉丰、马赫蒂摩著《激励理论(第1卷)——委托代理模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https://www.xing528.com)
[3]Holmstrom,B.,& Milgrom,P.Multitask Principal-Agent Analyses:Incentive Contracts,Asset Ownership,and Job Design.Journal of Law,Economics,and Organization.Vol.7,(1991),pp.24- 52.
[4]迪克西特著《经济政策的制定:交易成本政治学的视角》,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7—77页。
[5]本报记者撰《创业经理被“打发”》,《21世纪经济报道》2002年10月21日第29版。
[6]白重恩、李稻葵、陶志刚、王一渐撰《转型中的国有企业:一个多重任务角度》,清华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工作论文,No.199903.http://www.ncer.tsinghua.edu.cn/research/Paper.htm.
[7]本书第7章。
[8]张维迎著《企业理论与中国企业改革》,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13页。
[9]张维迎著《企业理论与中国企业改革》,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37页。
[10]田国强撰《内生产权所有制理论与经济体制的平稳转型》,《经济研究》1996年第11期。
[11]周其仁撰《公有制企业的性质》,《经济研究》2000年第11期。
[12]斯蒂格利茨撰《契约理论与宏观经济波动》,载《契约经济学》,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63—365页。
[13]拉丰、马赫蒂摩著《激励理论(第1卷)——委托代理模型》,中文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8页。
[14]本书注:巴泽尔考核费用思想后来向实施成本方向发展,参见巴泽尔撰《国家与第三方实施者的多样性》,载《制度、契约与组织》,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巴泽尔著《国家理论——经济权利、法律权利与国家范围》,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与实施成本构成一枚硬币另一面的是实施方式的多样性,后者与“权利配置给珍视合约一方”等价,只是主体由合约参与方转换为合约实施者。参见徐德信撰《规制实施者得多样性》第2节“实施方式的多样性”,载《规制研究》第1辑,格致出版社和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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