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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经济中政府委托人的集团委托模式

时间:2023-05-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是,我国国有经济中政府与企业的代理关系,从任务委托上说,与其说是多个委托人,不如说是一个委托人,一个由多方面组成的团体委托人。公有产权或国有产权的特别规定性,决定了产权委托人的团体性质。集团委托下的代理关系具有潜在强制性。集团委托下的委托人特别有信息。

国有经济中政府委托人的集团委托模式

多任务委托角度增加了对国有经济的新认识,但并非国有经济所特有。对此,白重恩等(1999)[6]、徐德信(2002)[7]都曾经进行过有益的探索。白重恩等人试图从国有企业多任务委托解释转型经济中国有企业财务业绩的恶化。国有企业一直面临着多重任务:国有企业在转型前承担着有效率生产与提供社会福利的任务,在转型中保持就业和(或)提供社会保障是改革成功的政治条件;由此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国有企业的低强度激励。他们的贡献不在于对国有企业供给社会福利的描述上,因为国内学术背景的学者对国有企业福利性质的研究更早更多,这项研究的价值是从多任务委托对国有企业财务业绩恶化的实证分析。可是,白重恩等人的研究忽视了国有企业多(两)任务(有效生产与提供福利)之间的关系:互补还是替代,多大程度上互补或替代?更为重要的是,这份研究秉承主流企业理论,依然遵从“委托人不损害代理人”的潜在假定,对委托人问题没有深究。这与中国国有经济的实际情形存在较大距离。

本书作者(徐德信,2002)基于损害问题的相互性,首次明确而正式地把“委托人问题”与“代理人问题”同样作为“代理问题”提了出来。其立论基础就是,委托人面对多(两)任务委托存在巨大考核费用,多任务对于不同层次委托人存在不对称关联(互补或替代程度差别),过大的考核费用意味着委托人分享合约收益的相对降低,由此使得委托人在改进激励上无所作为。这一研究对于“国有企业最严重的代理问题在于政府官僚”[8]这一普遍共识作了考核费用角度的解释,并且把考核费用纳入代理费用框架之中。可是,该文隐含的一个重要假定表现出其分析的初步性:回避了委托人方面的“团体性质”,忽略委托团体各组成部分利益方向一致基础上的差别,从而假定委托人的考核费用由个人承担。事实上,在我国国有经济中,多任务委托的考核费用并非主要由个人承担,委托团体中的个体成员通过考核甚至获得个人净收益。显然,该文没有深入探讨委托人激励上无所作为情况下代理合约为什么能够存续,而这是本章的主要任务。

多人委托带来的激励低效,正如迪克西特(1996)所指出,广泛存在于各种公共事业企业之中。但是,我国国有经济中政府与企业的代理关系,从任务委托上说,与其说是多个委托人,不如说是一个委托人,一个由多方面组成的团体委托人。张维迎(1999)直接援引迪克西特把政府不同部门视为多委托人[9],忽略了国有经济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质的集团委托,是由既定政治结构、国有产权等决定以及受特殊主义人际关系的影响,这些对于政府与经理隐含的管理劳动合约具有根本性约束。既定的政治结构决定了集体负责原则,国有经济中任何重大决策都由集体决定,这一点不必赘述,考虑政治代理关系也不改变问题的本质,恰恰正是政治代理关系中需要特别考虑委托方的团体特性。国有产权是公有产权的现实形式,行使国有产权的主体在逻辑上不是任何具体的政府机关或法人机构,也不可能是任何行政级别上的自然人,而只能是抽象意义上的国家,因此其权能的实现只能由各有关方面集体讨论决定。公有产权或国有产权的特别规定性,决定了产权委托人的团体性质。特殊主义人际关系对于公有经济中政府与经理合约关系的影响已有很多讨论,田国强(1996)就此给出了一个经理关系与能力模型[10]。事实上,特殊关系之所以能够发挥作用影响资源配置,其关键条件之一就是被特殊关系施加影响的主体,是一个集体,是一个由不同兴趣爱好、来自不同地方或不同学校毕业、阅历各不相同的人组成的团体。这个团体本身是一个小科层,其中党的书记(或行政一把手)位于科层塔尖,组织部、国资委、行业局等构成集团主体。这些主体对于委托不同任务的关注具有较大差别,国资委、行业局比较关注国有企业经理有没有提高效益能力,而组织部却对国有企业经理处理好各方面关系能力从而实现社会福利负责。但是,委托团体中的每一个成员,都能从团体委托各种任务中获益包括控制代理方归属的控制收益,或者说共同分割来自公有产权合约的国家租金(周其仁,2000)[11]

集团委托下的代理关系具有潜在强制性。现代合约的大量事实表明,经常性的非市场交易承诺或非等价承诺采取强制履行有助于当事人利益的实现。斯蒂格列茨(1992)在概括合约性质时明确指出,会有这样一种情况的出现:当事人双方都知道,当条款被强制执行时重新谈判对双方都是有利的;他还强调,正是来自持续而不断延伸的关系的收益(租金),常常决定着契约的履约[12]。这就是说,在足够长的时期里,“强制性”关系实为人们选择的结果。国家租金并不排斥长期的隐合约,相反,租金体制恰恰是公有关系合约的一种表现形式,国家租金的分割就是经济合约过程。集团委托下的代理关系的强制性,决定了委托方具有完全的谈判控制权。国有经济中的物质资本悉数归政府所有;经理的人力资本尽管具有一定的私人特性,然而由于公有经济中劳动者的教育与培训费用主要由国家支付,国家对于包括后来成为经理的所有劳动者,都具有某种所有权。这种所有权不仅只有法权意义,它同样具有经济意义:公有经济中任何劳动者的流动与收益等很大程度上受制于政府。我们十分赞同人力资本产权的私人属性,但是,恰恰从经济含义看,公有经济中的劳动者对于自己的劳动力不具有完全的私人性;当一个劳动者不能基本自由地朝更有价值的方向支配自己劳动力的时候,怎么能够说这种人力资本完全属于劳动者私人所有呢?因此,在完全的物质资本所有权与基本的人力资本所有权控制在政府手中的情况下,政府作为委托人自然完全控制与仅有人力资本的代理人的合约谈判。委托方具有完全谈判控制权的含义大体有:代理人丝毫没有谈判能力;委托人先行动,并且可以在事中发出终止合作的威胁;重要的是事中、事后并非合约双方共同分配谈判控制权;潜在的代理人之间的竞争强化了委托人控制谈判权利的稳定性;在隐含合约的自我实施情形下,代理人的品行与忠诚构成委托人考虑邀约的重要诱因。(www.xing528.com)

集团委托下的委托人特别有信息。主要表现有:何时以及为何终止或继续多任务委托合约的细节,委托人对此封锁得很紧;委托人大多事前非正式地承诺代理人努力的回报,但关于这一承诺的质量,代理人心里无底,远不如委托人清楚;企业产出对委托人的外部影响比如对于委托人政治地位的影响有多大,委托人把握的程度远比代理人准确,等等。委托人在签约与再谈判阶段的这些信息,成为多任务委托合约中委托人拥有谈判控制权的基础。由企业产出对委托人政治地位的强影响导致委托人多任务互补性偏好以及对多任务互补性努力的强激励,使得委托人能够较多地诱导或分享代理净收益即合约租金,委托人的信息租金是对代理人分享合约租金份额的挤占。特别是在谈判阶段,委托人有信息的重要情形之一是何时以及为何终止多任务委托合约问题。这一点在代理人受害合约中的含义就是委托人随机决定代理人“退休”。在多任务委托合约这里,企业家的“在位”或“在任”很大程度上是个未知数,即使是创新企业家稳稳地控制住企业控制权,在何时以及为何“退休”问题上,一再囿于暗箱操作而使代理人陷入无奈境地。是否由即将退休的前任挑选继任并留任董事会,是判别委托人是否没收创业企业家赌注的一个关键性标志。就是说,委托人榨取代理人租金的一个重要替代形式,就是单方面决定代理人退休及其继任人选。

集团委托下的代理关系还具有“约前关系”性。一个基本事实是,创业经理与地方或部门政府具有长期关系,相当多的创业经理还有过政府任职经历。这就是特定的“约前关系”。就国有企业合约而言,这一事实所反映的委托方与潜在代理人选的关系,在某种程度上是既明确而又不确定的:明确的是他们的私人关系,可他们之间的工作关系即能否成为委托代理双方关系则是不确定的,很难说备选人选中的哪一个最终成为委托团体邀约的代理方签约人。没有这种约前关系,就不能使代理人备选群体进入委托方的视野,因而就无从形成他们与委托方的代理合约。这种约前关系不同于一般关系合约或隐含合约的“事前合约”,约前关系相对于后来确立的具体代理合约是不确定的,具有某种约前关系未必确定地达成代理合约。但是,约前关系稳定地保障了委托代理双方特定信息的概率分布成为共识,即双方都知道他们所知道的一切[13]。这一点对于创业经理接受预期不利于自己的合约相当重要:你委托人的深浅我也知道。当然,公有关系合约同样具有一般威廉姆森关系合约或隐含合约的不完全性、过程性、初始协议的可谈判性等特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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