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将多任务委托代理合约分为签约与再谈判[21]、履约两个阶段,委托人在签约与再谈判阶段有信息,在履约阶段的信息少于代理人;代理人在履约阶段无疑具有委托人无法观察的私人信息。
先看履约阶段代理人私人信息的具体含义。第一,在与委托人的交易关系中,代理人的信息优势主要分布在代理人的行为投入方面。在现实中,代理人的私人信息往往是多维的;具体到公有经济中政府与经理的多任务委托合约,代理人的多维私人信息至少有:经理的经营努力程度,经理必须完成政府每项任务的边际成本,经理对每项任务的精力与时间的边际投入及其比例,等等。但是,这些私人信息都是与代理人的行为不可观察有关,代理人对自己的行为投入掌握了真实信息并且考核费用较低。因此,代理人的信息优势主要体现在投入行为的不可观察上。在关于多任务复杂性的评价、多任务委托合约的再谈判等方面,代理人拥有的信息并不比委托人多。
第二,面对复杂的多任务委托合约,行为投入方面的私人信息具有不同的适应性。多任务委托合约的复杂性体现在各个方面。在公有经济中的政府与企业经理之间,多任务委托的复杂性可以归结为两类:一类是与代理人私人信息密切相关的委托任务特性,比如前述代理人的多维私人信息,在很大程度上都与企业业绩相关;另一类是与有信息的委托人密切相关的委托任务特性,比如增加就业、实现社会稳定等。可以肯定,代理人行为投入的私人信息,能够比较灵活地适应与代理人密切相关的委托任务特性,但对于与委托人密切相关的委托任务特性则适应性较弱。与此同时,代理人的私人信息在多任务之间“互补”与“互替”的再谈判中,难以获得与委托人方向一致的激励:委托人激励多任务的互补性努力,而代理人的行为投入却因为发现多任务的互替性而难以对互补性激励作出灵敏反应。
回头再看签约与再谈判阶段委托人有信息对于委托代理合约的意义。一般说来,任何合约的双方各自都会拥有对方不知晓的私人信息。但就某项具体合约的签署而言,委托人具有代理人难以把握的信息。公有经济中委托人在签约与再谈判阶段有信息的表现主要有:(1)何时以及为何终止或继续多任务委托合约的细节,委托人对此封锁得很紧;(2)委托人大多事前非正式地承诺代理人努力的回报,但关于这一承诺的质量,代理人心里无底,远不如委托人清楚;(3)企业产出对委托人的外部影响比如对于委托人政治地位的影响有多大,委托人把握的程度远比代理人准确,等等。委托人在签约与再谈判阶段的这些信息,成为多任务委托合约中委托人拥有谈判控制权的基础;由企业产出对委托人政治地位的强影响导致委托人多任务互补性偏好以及对多任务互补性努力的强激励,使得委托人能够较多地诱导或分享代理净收益即合约租金,委托人的信息租金是对代理人分享合约租金份额的挤占。(www.xing528.com)
这里专门讨论再谈判阶段委托人有信息的重要情形之一:何时以及为何终止多任务委托合约问题,这一点在代理人受害合约中的含义就是委托人随机决定代理人“退休”。实际情况与理论分析表明,中外上市公司的高层更换对改善公司的绩效,要么很难有所反应(詹森和墨菲,1990)[22],要么只在短期有效而在长期无效(龚玉池,2001)[23];倒是任职时间的长度形成实质性激励。范赛尔关于成功经理的案例研究表明,80%退休的CEO,仍留在企业的董事会中,而多于1/3的人当董事会主席[24];在日本,除非公司陷入严重的派系斗争或经营困境,必须从外部得到帮助,否则,公司总经理一般都由即将退休的前任挑选[25];“企业家控制的企业”,必须做到创新企业家“在位”,才能谈得上“控制权回报”的激励,并且经得起市场检验[26]。可以说,“挑选继任”或“留任董事会”与“在位”一样,表达了代理人的人力资本在自然生命限制下的某种延续。取消创业经理的“挑选继任” 权,在根本意义上减弱了控制权回报的激励。在多任务委托合约这里,企业家的“在位”或“在任”很大程度上是个未知数,即使是创新企业家稳稳地控制住企业控制权,在何时以及为何“退休”问题上,一再囿于暗箱操作而使代理人陷入无奈境地。陈荣珍对合肥市政府决定他“退休”并由谁接任事先不知情;红塔集团原董事长褚时健也是在突然之中,才知道被自己不熟悉的人接任的消息。这一情形对于他决心签字私分“小金库”,导致退职前落水,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27]。诚然,合肥市政府可以依据荣事达合资公司1998年以来业绩下滑,认为让陈荣珍“退休”是正确的。此外,从委托人防止代理人侵害角度看,委托人封锁更替代理人的信息,也有其“情有可原”之处:一旦事先告知或商量,那不是主动叫代理人坑害自己吗?但是,撇开决定代理人“退休”是市场检验还是政治检验不说[28],也不去争论委托人封锁信息这种自我保护的正当性;从代理人受害角度看,是否由即将退休的前任挑选继任并留任董事会,是判别委托人是否没收创业企业家赌注的一个关键性标志。就是说,委托人榨取代理人租金的一个重要替代形式,就是单方面决定代理人退休及其继任人选。
需要说明,即使委托人有信息,也并不能完全抹煞代理人私人信息的意义。因为,委托代理双方虽然处于不对称信息的状态中,但却了解多任务委托合约的具体信息分布。对于合约进行行为投入的代理人,其实一开始就懂得委托人关于多任务委托拥有不少信息,只不过深信这些信息会在签约后失去原有的完全优势地位。在“退休”问题上,合肥市政府与陈荣珍各自都知道对方的大体动作;虽然陈荣珍不知道政府方面讨论的细节,但是,他已经做好了突然被决定“退休” 的思想准备。何况,有信息的委托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投入存在很强的依赖性。代理人行为方面的私人信息对于委托人信息租金的取得水平、委托人是否最终决定代理人“退休”、继任人选在什么程度上保证企业稳定等等,都是不可否认的参考因素。没有委托代理合约和代理人的行为投入,委托人的信息没有任何意义。
因此,在多任务委托合约中,代理人的私人信息不具有完全优势,委托人也有信息;代理人私人信息与多任务委托合约并不是完全对应的,它可能与多任务中的某项任务相适应,并具有信息优势,而对于其他任务则不具有优势,至多有助于可再谈判状况的改善。顺便指出,有信息的委托人并不等于转变为代理人,委托人依然没有行为投入,只不过是签约时有信息的一方提供合约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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