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代理问题上,现代企业理论实际上形成了一个“公理”:作为代理人的企业经理利用其私人信息,尽可能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公司治理就是为了应对代理人侵害问题。然而,这样的“公理”难以解释公有经济中创业经理受到政府的侵害的现象。比如陈荣珍被“打发” 的事件。作为已有32亿元总资产、中国家电著名品牌的荣事达原董事长,陈荣珍的退休金每月900元;在任16年的头10年年收入约4万元,1996年成立合资公司后,年收入约30万元;此外,还有合肥市政府许诺的特别奖励100万元。本章感兴趣的是陈荣珍的无奈与“平和”:2002年7月7日市政府宣布陈荣珍“退休”,陈事先不知道;对于每月900元的退休金,陈表示“知足”;这家集体企业的创业者,一再表明荣事达属于全体职工,对于自己的所得,他并不在意[2]。
面对诸如此类的事实,笔者向“中国制度经济学第一届年会”(2001年9月,北京卧佛寺)提交论文,指出委托人也有可能损害代理人的利益(徐德信,2002)。笔者的这项研究首次明确而正式地把“委托人问题”与“代理人问题”同样作为“代理问题”提了出来。其要点包括:(1)指出代理问题“公理”隐含的人性假设不自洽:只有代理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可能,而不考虑相反的情形[3]。我们的研究遵从人性假设的一致性,指出不仅存在着代理人侵害委托人的“代理人问题”即代理问题的原旨,同样存在着委托人损害代理人的“委托人问题”。(2)考核费用过大使得理性的委托人主动地无所作为。撇开委托人可能机会主义地侵害代理人不说,合约双方都试图更多地分享代理净收益即合约租金(或合约的超额收益)。委托人不愿承担多任务委托合约的考核费用,过大的考核费用意味着委托人分享合约收益的相对降低;由此使得委托人改进激励的无所作为,导致了代理人分享的合约收益大大低于其实际贡献。这里的考核费用,延续巴泽尔(1982)商品考核的分析传统,借指多任务委托这一合约(合约也是交易品)本身的考核费用。(3)多任务委托或一项委托任务的多维特性之间在不同层次的互补与替代程度不同。根据赫尔姆斯特龙和米尔格罗姆(1991)的研究,我们认为公有经济中政府把公有企业委托给经理的任务不是单一的,实际上是多维委托:比如公有资产保值增值、尽多缴纳税收、尽量安排就业、维持社会稳定等等,概言之即发展与稳定。考核多任务委托合约的困难,不仅在于合约质量的考核,更主要的是所委托的多任务之间的不对称关联:对于政府来说,发展与稳定具有极强的互补性,而经理方的履约实践表明它们的互替性大大强于互补性。(4)一定的制度结构决定了初始委托人让渡委托权。我们认为,与其说“初始委托人没有行为能力”,不如说初始委托人在一定的局限条件下选择了“让渡委托权”。无奈地让渡合约也是一种理性选择。
需要指出,委托人问题不仅存在于公有经济中。斯蒂格利茨(1987)一般地预示过委托人榨取代理人的人力资本租金(剩余);二百多年前的斯密忧虑小股东对损害自己利益的经理“反加援手”;更加严重的是大股东问题:美国“安然事件”表明,某些掌握信息的大股东和董事会成员有意识地以鼓励经理们吹泡沫的方式设计报酬合同;雇佣以及激励别人来进行会计欺诈,然后假装你对此一无所知终究要比你自己亲自进行会计欺诈要安全得多。这一点可以部分解释为什么有些做假账被发现的管理人员事后还是比较容易地找到高层职位[4]。(www.xing528.com)
然而,“委托人问题”命题遭遇批评:如果说委托人受到代理人的侵害,是由于委托人处于不对称信息中的劣势方面;那么,一个很自然的问题就是:拥有信息优势的代理人为什么能够容忍委托人的损害?这个批评一直困扰着我们,陈荣珍的“平和”心态无疑加剧了这种困惑。作为前项研究的继续,本章第二节试图提出一个“公有关系合约”的分析框架,其中委托人有信息并有完全的谈判控制权这两个因素构成框架的主要变量,第三、四节就此展开分析;最后是结语,对委托代理问题的相互性损害进行补充说明。显然,本章仍以公有经济为研究背景,讨论创业经理与政府的隐含合约关系,后者包括地方政府与主管部门,它们作为委托人的差别予以忽略[5]。无疑,这种阐述性分析有待于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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