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委托人问题,指委托代理关系中出于委托人方面的原因,导致代理关系双方承担代理行为后果。毫无疑问,它是以代理人的利益和目标与委托人的利益和目标存在着差异为前提的。这一差别可能形成完整的委托代理问题,既包括代理人方面的问题(the agent's problem),也含有委托人方面的问题(the principal's problem)[8]。本章关注后一方面,但丝毫不否认前一方面问题的存在。
关于委托人方面的问题,讨论文献不多。赫尔姆斯特龙和米尔格罗姆(Holmstrorm and Milgrom,1991)是这方面的一个经典。他们提出了多任务的委托代理问题,论及了委托人多任务的分派问题,并站在委托人角度提出了激励合约与工作设计的改进。比如,一项任务交由一个代理人,或者同一项任务按可否检测或考核加以区分,分别委托给不同的代理人,从而减少代理成本。从本章角度看,这篇经典的主旨还不是正面指出委托人问题。不过,其中关于委托人分派多项任务或一项任务的多维特性,揭示了委托人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将被我们加以利用。这是巴泽尔(Barzel,1982)考核费用的产权分析传统。斯蒂格利茨(1987)明确地提出了委托人尽可能多地榨取代理人的人力资本租金(剩余),成为委托代理问题的一个重要来源[9]。本章将扩展这一论点。此外,斯密关于小股东对侵犯自己利益的公司内部人员“反加援手”的论述,含有委托人问题的思想。在我国,张维迎(1995,1999)等人不时地提起过委托人问题[10],但没有专门分析。显然,这些思想片断,给我们分析委托人问题提供了有价值的指导。
我们以委托人是否从代理人那里“榨取租金”为分野,把来自委托人方面的问题分为有无道德风险两类。斯蒂格利茨(1987)的界定属于委托人道德风险问题,包工头携款逃跑(张维迎,1996)[11]属于没收代理人保证金即增加代理人担保成本的道德风险。困难在于如何界定不含有道德风险的委托人问题。本章认为考核费用是其症结,换言之,承担多元任务或某项任务多维性的考核费用,是导致不涉道德风险的委托人问题的关键。对委托人来说,考核费用的背面就是是否作为。这里的考核费用来自所委托多元任务之间的替代性与某项任务的多维特性之间的难以分割;相反,多项委托任务之间的互补性越强,或者某项任务的多维特性比较容易分开,考核所委托任务的费用较小。在其他情况一定条件下,考核费用与代理净收益(即代理收益与代理成本的差额,参见叶国鹏,1994)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关系,因而考核费用事实上中介着委托人问题的两个方面。就是说,激励委托人的不仅是租金榨取,更是租金机会,后者创造正的代理净收益。“租金机会”(rent opportunities)与榨取租金或租金转移(rent transfers)在获取租金的方式与性质上明显不同。斯蒂格利茨及其合作者(1998)指出,在金融约束情况下,政府在民间部门创造租金例如利率控制可作为一种租金创造机制;而在金融压抑体制下,政府从民间部门榨取租金[12]。以这两种不同的租金效应来考察委托人问题,可以认为,委托人问题不仅表现为委托人从代理人那里榨取租金,而且特别表现为委托人对租金创造的利益分享上:正是租金机会诱使委托人转让部分权利交由代理人行使,委托人企图更多地分享委托代理关系产生的代理净收益。
我们强调代理净收益及其分享比例对委托人的激励作用,由此可以解释没有合法的剩余索取权的委托人,为什么要改进工作设计或激励合约[13]。假定委托人在分享租金机会中占有较大比例[14],改进工作设计或激励合约所增加的代理净收益的分享比例也不变。这时,委托人明明知道改进工作设计或激励合约可以节约整个代理费用,但在委托人监督费用、代理人担保费用以及“剩余损失”(Jensen and Meckling,1976)因此而得到同等比例节约的情况下,委托人投入改进激励合约或工作设计的精力损耗,将成为委托人方面的“个人费用”。这就意味着委托任务改进的考核费用(Barzel,1982)全部由委托人承担。在委托人分享代理净收益增量比例较大,而分享增量占委托人收益比例不高的情况下,改进激励合约的个人考核费用超过了改进合约所节约的委托人分享增量,对此,委托人宁愿维持现状。更何况维持现状在“自残”的同时,还实际上减少代理人的收益,从而并没有相对降低委托人收益。这就是承担考核费用引起的委托人问题[15]。这种状态表现为激励制度的“闭锁”(lock in),它与委托人对制度变迁的预期收益及其分配比例有关。当委托人对改进工作设计的未来收益及其分配比例有着较好预期,这一方面的委托人问题就会减少,反之,则会很严重。在此意义上说,委托人问题就是特定的制度结构问题。换言之,严重的委托人问题源于特定制度结构的适应性效率的低下。(www.xing528.com)
必须指出,委托人问题分析的方法论基础,是代理关系双方对于代理问题的相互性。这一方法论同时满足关于委托人与代理人的人性假设的一致性要求,即委托人与代理人一样,都有可能损害对方的利益。斯蒂格利茨恰恰从“互相依存性”出发界定委托代理问题:“委托人—代理人问题发生在当一个人的行动影响另一个时”[16]。正是在这一方法论指导下,他指出委托人也具有机会主义倾向,从而可能损害代理人的利益。斯蒂格利茨甚至暗示,代理人在与委托人建立合约关系中并非没有投入(至少投入人力资本),这一投入或担保(比如向包工头缴纳保证金)就为委托人可能发生的机会主义提供了条件。假设委托人没有机会主义倾向从而比代理人“崇高”,至少是以代理人没有对合约关系实际投入为前提的,这就从一个重要方面舍去了委托人对代理关系的依存性。显然,这是一个不现实也不合逻辑的假定。因为,代理人至少投入专业化的人力资本于代理合约中,况且,委托人对代理行为的预期收益一定会大于自己直接行为的收益。代理方的投入与委托人的意愿,构成了委托人对代理关系的依存性。
强调代理问题的相互性,要求我们进一步说明代理问题中的代理成本和考核费用。第一,如何看待代理问题与代理成本的关系。一般认为,代理问题不同于代理成本,因为代理成本并不必然表现为代理人把代理费用全部转嫁给所有者。此外,“剩余损失”不能看作为代理问题。如果仅从代理人方面看代理问题,这些认识无疑是正确的。然而,抓住代理问题的相互性,代理问题就表现为代理净收益分割比例既定条件下,代理成本不同部分的相对变动:要么是代理人通过代理行为增加委托方的监督成本(即代理人问题,比如偷懒或利益分配倾向内部人);要么是委托人加大或没收代理人的担保成本(即委托人问题,比如包工头携款逃跑)。至于“剩余损失”,不完全是委托人的机会成本,而是代理关系包括代理人的机会损失。从代理成本组成部分变动角度可以看出,代理问题的原旨(即代理人问题),不过是代理人增加委托人监督成本、减除代理人自己的担保成本,并努力使代理人分割更多的代理净收益。所以说,相互性视角的代理问题,就是代理成本及其组成部分的变动问题。
第二,如何看待考核费用及其分担问题。代理关系发生在双方预期代理行为给各自带来正的代理净收益之后。这样,所委托的任务及其多维特性,就成为委托人与代理人交易的对象。显然需要对交易品进行考核,并耗费一定的考核费用。这种委托任务的考核费用无疑属于代理关系的成本,从而应该扩展詹森和梅克林(1976)代理成本的外延。问题在于,考核由谁进行,考核费用由谁承担?一般认为,委托任务的特性由委托人考核,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从而考核费用几乎等同于监督费用而成为委托人的代理成本。可是,也有不少情况下,代理人对所接受的委托任务进行考核,特别是在分享合约或代理人投入较多保证金之时。否则,就会出现包工头(委托人)携款逃跑。事实上,委托任务的考核既有可能由委托人进行,也有可能由代理人进行,关键是看在一项具体的委托代理关系中,所委托任务的关键特性对哪一方利益更重要些,哪一方就会主动承担对委托任务的考核,并相应承担考核费用[17]。在赫姆斯特龙和米尔格罗姆(1991)的例子中,生产工人被要求既生产产品又要保养所使用的机器,由于机器等资产不属于工人,他没有积极性考核这项任务的具体特性,他虽有积极性考核生产的产品数量,但这又太简单。因此,整个考核任务落到了委托人方面。而在民工向包工头缴纳较大保证金(数目太小,包工头没有必要卷款逃跑)以获得工作权利时,考核包工头的诚信度与承包合同的合法性同样重要,因为这种考核意味着保证金的安全。也许,民工把这种考核赋予了“熟人关系”(民工对法律保护权利程度的考核存而不论)。这就涉及了“对哪一方利益更重要些”的具体标准问题,即一定的制度结构。这种一定的制度结构影响着委托人的激励与代理人的担保投入。具体说来,在生产工人的例子中,假设产权界定规则不是资本及其交易,而是行政等级及其努力,委托人(经理)或者没有受到上一级行政等级的有效约束,或者委托人通过改进激励合约所预期获得的代理净收益比例不高,相反,生产工人或者是资产的名义所有者,或者持有内部股份,考核委托任务“对哪一方利益更重要些”,就不一定自然得出倾向于委托人的结论。在包工头的例子中,假如包工头与所招募的民工具有很亲的熟人关系,民工们十分了解包工头在家乡的平时表现与近期活动信息,并且十分清楚包工头在家乡拥有许多不动产,包工头的一些直系亲属还生活在民工们的老家。此时,考核包工头的诚信度一定让位于考核承包合同的合法性,而且,上述因素使民工的担保金数量仅具象征意义。这样,考核这项雇佣关系中代理方的努力,倒是对包工头更加重要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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