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公共领域中的国有经济特征:权利分析

公共领域中的国有经济特征:权利分析

时间:2023-05-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不同的权利界定规则,使权利归属出现不确定性。公共领域中的权利多寡与追索成本是同一枚硬币的正反面。这是权利的公共领域与剩余权利的主要区别。其次,剩余权相对于正式契约而言,是指契约无法明确界定的权利;而公共领域则指行使权利的有关当事人,有意无意地把自己的部分权利遗留在外,当事人“个人”行使这些权利的代价高昂。然而,如前所述,公共领域的权利索回不需要他人的同意,而在于自己的意愿与能力。

公共领域中的国有经济特征:权利分析

当不确定的制度环境基础上的权利处于公共领域,它不直接是公共产权,也不能直观地把它看作不同产权的权能交叉。其一般特征有:

(1)权利归属的不确定性。这并不是说这种权利没有主体,而是指权利归属于谁是可变的、随机的。不同的权利界定规则,使权利归属出现不确定性。强权与等级使企业控制权由政府及其官员掌握,而关系与财产也能使经理与职工从中随机地获得相应的权利,等级体系无法充分地监督以杜绝关系与财产的作用,或者说完全监控的代价太大。这种不确定性还表现在权利拥有的时机上:随着情况的变化,曾经被认为不值得拥有的东西可能又会被认为值得拥有;相反,最初被拥有的也可能会被置入公共领域(巴泽尔,1989)[16]

(2)权利分割的非同意性。权利一般是可以经过各参与主体同意而分割,控制权可以契约分割,也可以同意剩余索取权的要求:最终剩余控制权归股东董事会,直接剩余控制权归经营者(费方域,1998)[17]。但是,公共领域的权利分割,不需要谁的契约同意,谁愿意并且能够追加付费,谁就从中索回相应的控制权,这一追索在于索回主体的意愿与能力,只要追索的收益大于其追加成本,就不必经过其他主体的同意。

(3)权利转移的随机性。一般权利的转移方向是资产和资源从低价值利用向高价值利用转移,是从并非最有能力利用它们的人那里向最有能力利用它们的人那里转移[18]。从公共领域转移过来的权利,因受不同权利界定规则以及不同偏好的主体意愿与能力的同时影响,哪一种权利界定规则影响力大些,权利转移就按这种规则进行,权利主体在一定的知识积累下更偏好于哪一种规则,就按这种规则追索可能的权利。政府官员遵循规则的意愿与企业职工守则的意愿差别很大;与政府部门及其负责官员的关系亲疏,直接影响经理对企业的控制力及其有效的作用。

(4)租金追索(rent-capturing)的昂贵性。任何租金追索行为都将另外付费(巴泽尔,1989)[19]。在不完全合同的一般情形下,由于财产界定成为基本而普遍的竞争规则,竞争过程中的信号显示相对迅捷与全面,从而主体租金追索的额外付费相对小些。在国有经济中,由于物质资本的内在财产逻辑或者淹没于强权与等级,或者成为企业人质,从而信号显示困难,这就使国有物质资本可能产生的生产效率,相当一部分滞留于公共领域。这种情形,一方面为各种主体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竞相追索租金提供广阔空间,但同时决定了租金追索的代价较大。因为,租金追索仍然在既有竞争规则中进行。公共领域中的权利多寡与追索成本是同一枚硬币的正反面。(www.xing528.com)

这里无疑需要比较“权利的公共领域”与“剩余权”的关系。首先,契约的不完备性当然是它们的共同基础,在表达权利的某种不完整性方面它们十分相似。然而,这里的公共领域进一步指称制度环境不完善的权利状态,在这种状态中,权利主体合约的能力低下,合约的意愿也难以具体与明确,仅有的契约也难以得到实施的保障。这是权利的公共领域与剩余权利的主要区别。其次,剩余权相对于正式契约而言,是指契约无法明确界定的权利;而公共领域则指行使权利的有关当事人,有意无意地把自己的部分权利遗留在外,当事人“个人”行使这些权利的代价高昂。再次,尽管在产权主体明晰的市场经济中,契约不完备性导致权利的公共领域,然而在由强权与等级界定权利的背景及其演变中,个人权利留在公共领域的现象比较广泛。这样,在国有企业里寻找“剩余”权很难,因为,几乎一切权利都是或曾经是“剩余”权,或者说每个人都拥有剩余权。这就使“剩余” 的所指失去意义。第四,“剩余权”在产权经济学那里有两层含义:一是“索取权”的剩余,它被认为是对物质资本所有者的回报;二是“控制权”的剩余,它由支薪经理实际控制。这样两层剩余权的归属基本分明。而权利的公共领域,几乎把所有权(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的界线抹煞得一干二净,剩余控制权与索取权共存于同一个公共领域,剩余索取权的公共领域取决于各级政府及其代理机构与相应级别的企业经理的博弈结果,这一结果同时分配相应的控制权,从而使控制权承接了索取权的公共领域。最后,一般剩余权的分割是契约同意的,这不仅体现在剩余索取权的实际分享,而且体现在剩余控制权的契约分割上。然而,如前所述,公共领域的权利索回不需要他人的同意,而在于自己的意愿与能力。

至此,这种“权利的公共领域”不就是“模糊产权”(李稻葵,1995)[20]吗?后者同样是对制度环境的不完善情况下企业控制权状况的一种概括,而且“模糊产权”这一理论近几年在国内相当流行。我们认为,与“剩余控制权”相比,模糊产权似乎更能表达公有经济的实际情况。然而,对于国有企业控制权来说,模糊产权的解释力仍然有限,它与普遍存在的公共领域具有明显区别:(1)二者概括的对象不同。模糊产权是对非国有企业特别是乡镇企业控制权的描述,它排除了国有企业控制权的实际情形。而中国的乡镇企业与国有企业存在着相当的差别。(2)有关控制权的层次所指的侧重不同。模糊产权理论把企业控制权划分为三种:日常决策权、利润分配权和投资决策权,并且认为这三种权利在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都存在模糊性,只是后二者(实际上即最终控制权)的模糊程度较高,因此,所谓模糊产权被指称为实际最终控制权。但对国有企业来说,日常控制权与最终控制权都有一个不小的部分存在于公共领域。尽管近些年来经理掌握着日常控制权并趋于明确,然而它不时地被职工的呼声所稀释。(3)职工参与产权稀释的程度差别很大。国有职工的呼声不断并受到实际重视,这种重视体现在多边治理结构安排上。非国有企业职工的呼声相当微弱,权利的模糊性主要体现在企业(经理)与政府之间即单边治理。前述横店案例充分而特殊地表达了这一点。(4)企业经理意愿的巨大差别。模糊产权被认为是非国有企业经理的自愿选择,是心照不宣的事前模糊,因为这种默认对于企业是有回报的。然而,在国有企业中,尽管企业经理的最优选择据说普遍是企业微盈,即不能太活也不能搞死,不死不活并朝活的方向近一点最好。但企业经理无法自愿选择某种权利状态。大量的个人(包括经理)权利处于公共领域。(5)控制权由主体掌握的程度差别极大。这是最重要的区别。在非国有企业那里,产权虽是模糊的,但却清楚地控制在地方政府官员与企业经理手中,横店案例且不说,请看陈剑波(1995)提供的“企业—政府交易平衡式”的实证清单[21]。而国有企业经理在文件上得到的权利,却因各个部门具体规定的不同解释而部分抵消,或者以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而搪塞。特别是有关亏损责任(权利的负面)的承担,很难得到明确的界定。就是说,“文件的剩余权”并非一一对应地分布于经理—主管部门,而是散落在各个部门和地区之中。

最后,略为说明一下公共领域与外部性的关系。也许有人会说,上述所谓公共领域与外部性没有什么两样,国有经济只不过外部性更为普遍而已。我们当然不否认外部性认识,但此说过于笼统,实难表达国有企业控制权的具体特征。撇开外部性的各种说法,其基本含义是指主体的某项活动直接或间接带给其他未参与主体的收益或成本(米德,1972)[22]。这一涵指与前述公共领域存在着基本区别。(1)外部性具有正面效应与负面效应,而公共领域却是中性的,某一主体的追租活动并不直接带给别的主体以好处或害处,其他主体只是因为活动主体追租获益而相对受损。(2)外部性与未参与主体相对而言,参与主体与未参与主体收益与成本上是对称的。控制权的公共领域则是有关当事人共同面对的权利状态,不论这些当事人中某一主体是否同意这种状态,只要这一主体实际上予以接受,他就属于参与者。因而,公共领域表达着主体与“自然”的对称。正因如此,我们不能简单地赋予公共领域以外部性。(3)正如米德(1972)所归纳,“所有权定义不明”属于导致实际收入外在性的重要条件之一[23]。所以,把企业控制权的某种状态当做主体的外在性,对于事物的深入理解不是更接近而是更远离。我们需要从权利一般化概括走向权利的具体状态的把握。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