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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准备:方法、定义和假设

时间:2023-05-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果把它引申至社会或把社会看作一架装置,那么,内耗之于中国当是一个极为普遍的现象。所谓刚性组织,是与均衡组织比较而言的。这种组织的刚性特征就是本章分析的基本假设前提。显而易见,特殊主义人际关系盛行于中国,这是一个客观事实。修改宪法或某一组织的章程属于显性立宪活动,与此相反,没有正式形式与程序而改变社会与组织规则的活动属于隐性立宪。后一情形正是组织性立宪活动的一种特殊而有效的方式。

讨论准备:方法、定义和假设

内耗本意是指机器或其他装置本身所消耗的没有对外做功的能量。如果把它引申至社会或把社会看作一架装置,那么,内耗之于中国当是一个极为普遍的现象。本章试图从交易成本入手来解析内耗。由于内耗源于社会制度的运行成本但又不仅仅是一般意义上的交易成本,因此,我们将以交易成本作为刚性组织、特殊主义人际关系与立宪活动三者的聚焦点,从而析出三者成本的交集,以此透视作为社会现象的内耗。在我们看来,理解刚性组织中的特殊主义人际关系的立宪功能造成的成本,可能是寻求内耗之解的必要而恰当的途径。

所谓刚性组织,是与均衡组织比较而言的。后者被看作为其成员具有得失计算基础上的进退自由(西蒙,1976)[2]。而刚性组织则是本章的认定:其成员虽可进行得失计较但却缺乏进退自由或进退成本太大;其产权上的表现就是没有自由转让权,产权排他性受到严格的限制,组织产权是极为残缺的。组织的均衡性一般成为西方文献的基本前提。可我国社会的各类组织特别是国有组织在制度特征上多呈刚性,1978年以来的变化虽然不小,但在总体上还没有取得真正的均衡性。这种组织的刚性特征就是本章分析的基本假设前提。由于组织内部生成的内耗是其他形式损耗的基础,我们的讨论仅限于一般组织层面,而不涉及涵盖整个社会范围的组织以及组织之间的关系。同时,所讨论的组织耗费远在一般维护水平之上,即组织运行的成本高昂。

人际关系的特殊主义与普遍主义相区别的标准是:支配着人们彼此取向的标准依赖还是不依赖存在于他们之间的特殊关系(帕森斯和希尔思,1951)[3]。这样,所谓特殊主义人际关系即人际关系中的行动者因人而异采取不同的行动标准;而普遍主义人际关系即行动者在同任何其他人的互动中都普遍遵循同样的行动标准。显而易见,特殊主义人际关系盛行于中国,这是一个客观事实。而且在整个儒教文化圈中,人际关系都具有特殊主义色彩。就特殊主义人际关系与刚性组织关系而言,本章的一个假定是:特殊主义人际关系的信任规模与组织规模是不一致的,一致只是一种初始的特例。因为刚性组织一般不是由相同或相近的价值观联结起来的个体组成,那些持有或生发不同的价值观的个体难以分化出来,那些不同组织之间的具有相同或相近价值观的个体难以重组成为一个组织。因此,同一组织中存在着各个不同的信任规模,即使是初始的一致性在进退困难的情况下也不会保持多长的时间。(www.xing528.com)

立宪作为讨论的特殊角度,对于解析内耗具有直接的意义。所谓立宪(constitution)是指改变现有规则的活动,这类活动把社会秩序的规则和制度当作经常要修正的变量来看待(布坎南,1986)[4]。既然把规则当成变量,立宪就与执法(既定规则下的实施法律活动)、立法(现存法律限度内的程序供给活动)相区別。当然,理论上划定的这样三个层次活动交错在现实政治安排中。与立宪相关的一个假定是:任何一个社会都存在着立宪活动,只不过这一活动相对地有显性与隐性之分,其空间范围有社会与组织之分[5]。修改宪法或某一组织的章程属于显性立宪活动,与此相反,没有正式形式与程序而改变社会与组织规则的活动属于隐性立宪。一般来说,立宪范围遍及制约整个社会的规则或者全体社会成员能够参与其规则的影响,即社会性立宪;其范围仅限于一个组织的活动规则或者仅仅是组织内部成员才能参与其规则的影响,即组织性立宪。诚然,组织规则的初始制定属于社会性立宪范围。至于某一组织的上级机构改变其规则[6]或者国家机构改变某一组织规则,不属于组织性立宪而属于社会性执法;除非上级机构或国家机构的某项决定直接受到该组织成员的特殊主义人际关系的影响。后一情形正是组织性立宪活动的一种特殊而有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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